人人范文网 申请书

死亡抚恤金申请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1-04 06:07:08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死亡抚恤金申请书

死亡抚恤金申请书一:关于申请解决退休职工死亡丧葬及抚恤金的请示 县人民政府:

我所退休职工吴秀珍于20xx年3月13日病逝,该同志于20xx年3月退休,病逝当月基本退休费为808.00元。根据国家有关退休职工病逝丧葬及抚恤金发放政策,共需资金24240.00元。特恳请县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

妥否,请批示。

二o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死亡抚恤金申请书二:关于申请抚恤金的请示(112字) 关于申请抚恤金的请示

集团公司工会领导:

我运管办员工@@@(工号:)的父亲不幸于20xx年@月@日去世,根据公司工会相关规定,申请抚恤金1000元。

请批示。

20xx年1月4日

运管办工会小组

运管办领导批示:

集团公司工会领导批示:

死亡抚恤金申请书三:关于申请解决xxx死亡丧葬费及抚恤金的申请书(171字) xxx政府(xxx单位):

xxx单位职工xxx于x年x月x日因x原因去世,该同志于x年x月退休(或x年x月参加工作),去世当月基本退休费(或工资)为xxx元。根据国家有关退休职工(或在岗职工)病逝(或事故去世)丧葬及抚恤金发放政策,共需资金xxxx元。特恳请xxx政府(或xxx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

此致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x年x月x日

推荐第2篇:退休职工死亡家属抚恤金

【职工死亡后抚恤金】退休职工死亡家属抚恤金

一、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

职工死亡时,其家庭成员中无工资、养老金等其他固定收入且无劳动能力,依靠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对象:

1、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经地级市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下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死亡职工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死亡职工祖父母和父母,如配偶一方有工资、养老金等固定收入,无收入一方不列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

3、死亡职工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死亡职工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其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死亡职工的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职工死亡抚恤费项目和标准

1、丧葬补助费: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 2000元,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擅自土葬的不发(少数民族,国家允许土葬的除外)。

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在职职工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缴费工资;退休人员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参照党政 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发给,没有直系亲属的不发。

3、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职工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不分居住地,抚恤金均按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为1-3人的(含3人)据实发给, 3人以上的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0%发给,但初次核定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月缴费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今后随死者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

4、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低于省劳动保障厅劳社秘[2000]311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可按31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今后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时冲减。

5、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去世后,符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除按规定标准发给抚恤金外,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死亡后,抚恤金另加5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加4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加25元。无依靠孤独供养直系亲属,除按规定标准发给抚恤金外,另加25元。

三、职工死亡抚恤费的支付

1、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负责支付。

2、城镇各类企业在职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负责支付。

3、对改制、重组、关闭破产的参保企业,原由企业支付的抚恤金从企业资产清算费用中按供养直系亲属的平均余命或供养年限计算一次性划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仍应继续发给的抚恤金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补助和抚恤金发放按照《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执行。

1、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2、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或劳教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刑满释放或解教后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恢复享受抚恤金。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遗属和供养直系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非因工死亡补助费和抚恤金标准的,不再按照本通知规定支付各项补助费和抚恤金,低于标准的 予以补齐或享受。各地都有不同的政策

推荐第3篇:机关工作人员死亡抚恤金标准

关于规范师市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报批的通知

师市人发[2012]96号

师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民发[2012]10号、师市民发[2012]11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师市机关各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的审批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师市民发[2012]11号文件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从2011年8月1日执行。

二、计发标准:

(一)、一次性抚恤金

1、标准:烈士、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基本工资及基本离退休费计发办法: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保留地区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保留地区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保留地区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离退休人员为本人生前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照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审批程序:

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的,由生前所在单位或托管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人事局、老干局、民政局及财政局审批。

1、属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因故死亡(除因公),需携带医疗单位或公安部门的死亡证明;属烈士、因公牺牲的,单位需同时提供民政局的批准文件;属建国前老工人的,单位需同时提供社保部门的《企业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到师市人事局工资福利科办理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审批。

2、属离休干部、单位需提供社保部门的《企业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到师市老干局审核后执行。

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办理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审批手续。

师市人事局、老干局、民政局、财政局

2012年7月12日

推荐第4篇:抚恤金申请(格式)

抚恤金申请

尊敬的XXX领导:

本人XXX,是贵院职工邓荣华之妻,因XXXXXX,本人现已XX岁高龄,无职无业,生活上无经济来源,特向贵XX申请抚恤金,望

XX领导核查批准。XXX

2013-6-19申请人:

推荐第5篇:厦门抚恤金申请

申请抚恤费 更新日期:2006-11-07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按条例第八条规定基数缴费的参保个人退休后死亡,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所在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人户)标准的,按以下标准发给抚恤费:供养对象为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供养对象为非农户口的,每人每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供养3人以上的,按3人标准计发;供养对象为孤寡一人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比例5%。 按最低工资标准缴费的参保个人退休后死亡,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所在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人户)标准的,按以下标准发给抚恤费:供养对象为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的20%;供养对象为非农户口的,每人每月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的30%;供养3人以上的,按3人标准计发;供养对象为孤寡一人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比例5%。

供养直系亲属所在家庭人均收入情况由社保机构根据区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审批材料每两年确认一次。

(一)直系亲属抚恤费

A、须提供材料:

1、离、退休人员生前所在单位(或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报审批表》(加盖区级民政部门公章的复印件),供养直系亲属系孤寡一人的除外,但供养直系亲属系孤寡一人的,需由户口所在的区民政局出具证明;

2、填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申报表》;

3、离、退休人员审批表;

4、申请被供养者的户口册(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被供养者年满16周岁,仍继续在中学(普通中学和职业中学)学习的,应提供学校证明;

6、申请被供养者属完全丧失劳动力的,须提供劳鉴办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

B、办事流程:

1、各区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初审;

2、相关材料经区社保中心复核;

3、各区社保机构将核对后的申报资料送市劳动保障局养老处审批。

(二)异地遗嘱抚恤金

异地遗嘱抚恤金被停,要求继续享受,需出具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盖章认可的户口复印件,及“抚恤金申请表”,加盖单位印章后到市社保中心办理。

推荐第6篇: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申请表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申请表 参 保 人 姓 名 公民身份证号码 姓名 公民身份证号码 死亡日期 与参保人关系 遗 属 属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本人系 法定继承申 人,现申请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并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请 意 见 遗属签名: 年 月 日 属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本单位愿承担相关法律参 责任。 保 人 单 经办人: 负责人: 位 意 (参保人单位盖章) 见 年 月 日 注:参保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居住地或户籍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盖章。

推荐第7篇: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有多少

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有多少?

来源:广州养老保险时间:2014-04-11 根据广州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广州退休人员死亡后可以申领养老保险死亡待遇。广州养老保险死亡待遇主要包括丧葬费、抚恤金、供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及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那么目前广州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有多少呢? 目前广州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有多少呢?

根据现行广州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30日内其单位或退管办应当为其申领养老保险死亡待遇。若无单位或未移交社区退管办管理的社会离退休人员由其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申办。目前广州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为3个月的退休人员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单位一退休职员死亡,现打算帮其申领死亡待遇,不知需提供哪些资料?其中死亡抚恤金标准为多少?

【回复】:单位申办退休人员死亡待遇需提供《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证明或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等材料。在境外死亡的,还需提供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死亡证明,外文证明须公证处公证出具中文版。目前广州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为3个月的退休人员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广州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可以获得哪些待遇?抚恤金去哪里申领?有多少?申领账户必须为死者的银行账户吗?

【回复】:广州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可以获得丧葬费、抚恤金、供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等死亡待遇。其中抚恤金为3个月的退休人员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般情形下都是由单位去社保局申领,若无工作单位,则由直系亲属/法定继承人申领。一般情形下提供死者账户,如已注销的,提供法定继承人账户。

三、刘某,广州某企业退休职员。前天死亡,不知能否申领养老保险死亡待遇?待遇具体标准为多少?抚恤金为多少?

【回复】:根据规定,广州按月领取养老金退休人员死亡可以申领养老保险死亡待遇,具体领取标准如下:

1、丧葬费=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2、抚恤金=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推荐第8篇:公职人员死亡办理抚恤金相关材料

一、办理抚恤金必带材料

1、《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张;

2、县级《公墓证》原件及复印件3张;

3、户口注销证明;

4、单位证明;

5、建行账号;

6、死亡前工资批件;

(由单位后勤人员带公章到局老干股办理手续)

二、办理遗属补助必带材料

1、个人申请;

2、所在村(居委会)证明;

3、《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张;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张;

5、近期照片3张(照片上显示拍照日期);

三、享受遗补人员每年审核时间

享受遗补人员每年的4月20日至5月20日带初批时所需材料和遗补审批表到福利股认证。

一、离退休人员每年到社保所认证时间:

1、由本人持《养老金领取资格证》于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到社保所认证,否则将停发其离退休。

2、居住异地离退休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进行异地认证,并将异地认证表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邮寄社保所。

二、乡镇离休人员药费报销手续于每季度结束后一周内交局老干股,手写报销票不予接收。

三、各单位死亡人员上报时间

1、离退休死亡人员及在职死亡人员应在其死亡一周内由单位报告局老干股;

2、在职工死亡人员应在72小时内报告局老干股,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享受遗补人员过龄或死亡人员次月报告局老干股,并主动停领补助金。

推荐第9篇:关于申请解决退休职工死亡丧葬及抚恤金的请示

旺环卫〔2011〕10号签发人:李玉明

旺苍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关于申请解决退休职工死亡丧葬及抚恤金的

请示

县人民政府:

我所退休职工吴秀珍于2011年3月13日病逝,该同志于1999年3月退休,病逝当月基本退休费为808.00元。根据国家有关退休职工病逝丧葬及抚恤金发放政策,共需资金

24240.00元。特恳请县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

妥否,请批示。

二O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共印8份)

推荐第10篇:申请一次性抚恤金报告

Xx单位[2014] 号

Xxx单位

关于申请xxx同志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报告

县政府:

自x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转发了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下发后,新办法规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我单位职工xxx于xxx年xx月份病故,其生前基本退休费为xxx元,(附xxx同志一次性抚恤金证明),共需发放一次性抚恤金为x万x仟x佰x拾x元整(xxxx.00元),根据相关规定,特申请拨付专用款项,恳请解决为盼!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复!

Xxxx 单位

Xxx年xx月xx日

第11篇:定期抚恤金的申请

定期抚恤金的申请

一、项目名称:定期抚恤金的申请。

二、政策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

2.《关于本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沪民优[1999]16号); 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里弄生产组退休的烈士父母、配偶给予补差的通知》(沪民优发[1997]41号); 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标准的通知》(沪民优发[2006]18号)。

三、受理条件

1.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2.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其遗属符合上述条件的;

3、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符合上述条件的。

四、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书,并说明自身情况(包括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姓名,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姓名关系等);

2.户口簿、身份证;

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需提供《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

4.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遗属需提供残疾军人证和身份证认定材料(如: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等);

5.无劳动能力无收入证明或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证明(劳动部门出具的无工作证明或劳动手册、丧劳鉴定); 6.征地、里弄生产组补差对象提供单位月工资证明(社保、原单位劳资部门出具); 7.抚养人需提供抚养人身份证认定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法律公证);

8.未满18周岁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弟妹的身份认定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法律公证)。

五、办理程序 1.咨询;

2.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无劳动能力无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

3.街道乡镇审核后,填写《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审批表》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4.经批准后,由区县民政局优抚科按人填写《上海市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5.申请人凭《上海市定期抚恤金领取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六、受理部门: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七、办结时限:凡材料齐全,符合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规定,经区县民政局批准后,一般由区县或街道乡镇民政部门自批准当月起按月、定时发放。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特别说明:

1.无工作和收入来源的烈士配偶再婚,可根据其家庭生活困难程度,酌情给予定期定量补助,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定期抚恤金;

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成年子女,不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但因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出具证明,报区县民政局审批,根据家庭生活困难程度,酌情给予补助;

3.对原在农村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因国家征用土地后,转为城镇户口的,并领取城镇征地养老金的,养老金低于城镇定期抚恤金的,可按城镇标准补足;

4、领取里弄生产组退休金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

的父母、配偶,其固定收入包括副食品、生活补助在内,低于定期抚恤金的,可采取差额补助的办法,补足到定期抚恤金标准;

5.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其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6.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7.对符合享受高龄养老待遇条件的定期抚恤金人员,原则上仍享受定期抚恤金;对个别申请享受高龄养老待遇的人员,在享受高龄待遇后,定期抚恤金按规定扣除养老待遇后发放;

8.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后,其定期抚恤金从次月起停发,原有的《上海市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作废;

9.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因犯罪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的,在服刑、劳动教养、剥夺政治权利或都通缉期间,停发其定期抚恤金。服刑期满或解除劳教后,需要恢复抚恤的,应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第12篇: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申请审核(苏州)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申请审核

一、供养范围

因工死亡(含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下同)职工的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供养条件

符合上述供养范围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三、待遇标准

因工死亡职工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照计发基数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计发基数。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因工死亡职工,为本人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死亡的,为本人死亡时的伤残津贴;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为本人死亡时的养老金与工伤保险基金补足部分之和。计发基数低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从2011年7月1日起,上述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按上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适用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四、报送材料

1.《苏州市参保人员工伤(职业病)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抚恤金审批表》;

2.《苏州市区企业供养直系亲属基本信息采集表》;

3.职工工亡证明;

4.职工因工死亡前列为供养亲属的有关证明(劳保卡或报销医药费凭证等);5.供养亲属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与死者关系证明、无收入来源证明;

6.供养亲属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须提交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须提交民政部门的收养证明;

7.处于劳动年龄的供养亲属须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等。

五、办理程序

1.因工死亡人员生前社保关系所在单位,携上述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供养亲属待遇审批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比例和金额。

3.经批准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从批准次月起列支。其中:企业参保单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结付至单位,由单位发放给供养亲属。

六、注意事项

1.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⑴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⑵就业或参军的;⑶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⑷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⑸死亡的;⑹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

2.社保经办机构于每年4-6月期间对享受抚恤金的供养亲属进行资格认证。单位须于每年6月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供养亲属仍具备供养条件的证明,包括经其居住地街道(乡镇)以上派出所盖章确认的健在证明、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所在社区出具的未就业证明等,方可继续享受抚恤金。未通过资格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从7月份起暂停支付其抚恤金。

第13篇: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2014年调整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转发的通知》(宁民发〔2011〕174号)和元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关于调整我区企业离休人员待遇的通知》(宁人劳(险)字〔1997〕407号)精神,决定从2011年8月1日起,提高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我区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都在此次调整范围内。发放标准是我区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其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加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11年8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企业离休人员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按原渠道支付。

第14篇:关于申请抚恤金的请示

关于申请抚恤金的请示

集团公司工会领导:

我运管办员工@@@(工号:)的父亲不幸于2012年@月@日去世,根据公司工会相关规定,申请抚恤金1000元。 请批示。

运管办领导批示:

集团公司工会领导批示:

年1月4日 运管办工会小组2013

第15篇:抚恤金、遗补的申请

关于同志抚恤金、遗补的申请

________同志,性别___,生于_______年___月,____

年___月参加工作,原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 退休,退休时间_______年___月,基本退休费________,

在职,基本工资________,教龄_______,

已发至_______年___月份,现申请一次性抚恤金。

另为申请生活困难补助,性别,与死者

为关系,户口类型为,职业为。

为申请生活困难补助,性别,与死者

为关系,户口类型为,职业为。

为申请生活困难补助,性别,与死者

为关系,户口类型为,职业为。

请给予办理为盼。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第16篇:抚恤金

抚恤金

抚恤金是职工因工死亡后,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相当于生活费的性质

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

至于他的父母能否获得,关键是看他们有无固定经济来源。如果没有固定经济来源,就有权获得这笔抚恤金,如果他们有固定经济来源如退休费等,原则上就无权主张抚恤金的份额。 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规定,父亲须达到60岁,母亲须达到55岁,才能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只要该职工的父母达到了申请的年龄,就可以去申请了。

2、其他子女具备供养能力,则不能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他子女不具备供养能力,则可以申请。

其实就是《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的一条就可以看出来了,你仔细的理解下,尤其是“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和“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17篇: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标准

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标准

案例:田某于2005年进入佛山市南海区某公司工作任职副总经理,月薪5000元,公司未为其投保工伤保险。2007年11月30日田某因公外出遇交通事故死亡,经其家属申请,社保部门认定田某之死构成工伤。田某家庭情况:父母健在,父70岁,母64岁;兄弟姐妹共5人;妻37岁,有劳动能力;女儿3岁。在向某公司就工亡赔偿协商过程中,某公司负同意承担田某工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但在田某父母及女儿的抚恤金计算方面同田某家属代表发生争议,某公司负责人坚持要求:(1)抚恤金应按月支付;(2)且田某父母的抚恤金应按田某本人工资30%计算后再按兄弟姐妹5人分担,即承担本人工资30%的1/5,金额为5000元/月×30%×(父亲5年+母亲10年)×12月/年÷5=54000元;同样,田某女儿的抚恤金亦应按其本人工资30%计算后再按夫妻2人分担,即承担本人工资30%的1/2,金额为5000元/月×30%×女儿15年×12月/年÷2=135000元。田某家属自然坚决不同意这种计算方法。那么,工伤死亡赔偿案件中,供养亲属抚恤金究竟该如何计算呢?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实务中,职工因工伤死亡后,其生前供养亲属获得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相对而言争议较少,但在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算问题上,则往往会存在争议。

其实,从相关法律法规本身的规定及立法宗旨而言,上述问题可以说是不成问题的问题,不客气的说,甚至完全是赔偿义务人或者个别相关主管机关工作人员给权利人索赔人为增加的无理的障碍!

首先,在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方式方面,前文《条例》中并未明确是按月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而只是规定了支付标准.但须注意此处的支付主体是“工伤保险基金”,也就是说,只有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才会按标准按月支付,在行政权力保障与政府公信力作后盾的前提下,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即使按月领取也会有足够的保障。并且,条例也并未禁止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一次性支付的规定。而假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此时,第一,根据《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第二,未参保的用人单位是无权要求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的。原因很简单,条例中明确了支付主体是“工伤保险基金”,而用人单位的存续是无法象工伤保险基金那样热具有强力保障的,一旦经营不利或者任何一种企业所有者不愿继续承担的事实发生,抚恤金的支付就将难以为继。何况,用人单位连国家一再要求的员工工伤保险都肆意拒保,其单方面对未来数年甚至数十年抚恤金的按月支付承诺凭什么取得供养亲属的信任呢?

其次,在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年限方面,实务中对未成年人的抚恤金支付到十八周岁这一点异议不多,但对死者父母的抚恤金一次性支付的年限究竟是多少则颇费周折。《条例》仅规定了按月支付一种方式,并未就一次性支付方式明确规定,当然,也没有明文禁止。原则上,此时国家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是可以出台细则性规定来补充和完善的,但根据我国《立法法》所确定的立法原则,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均不得同行政法规相抵触。也就是说,在保证不低于《条例》所确定的抚恤金标准前提下,下位法(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是可以参照国家处理类似事务既有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制度的。因此,我们不妨参考一下其他国家机关所作的类似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目前人民法院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重要的一部规定。该解释是2003年出台2004年实施的,在许多问题上它吸收并取代了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多部规定。该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方面被该解释吸收取代的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四条第

(九)项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不满18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抚养费少计1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10年;被抚养人70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5年。”

而在此之前2002年颁行的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

(八)项则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抚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综合上述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如系一次性计付则都计算为20年,至于起算点年龄则大同小异,结合目前我国人均寿命现状及相关劳动力规定来看,愚意以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更为切合实际。

第三,计算供养亲属抚恤金时是否应当扣除其他扶/抚养义务人分担份额?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其理由如次:

1、《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通篇并未出现类似“分摊”“扣除”等等的表述,我们也无法从《条例》的表述中推导出任何类似的立法意图,这说明,《条例》所规定的本人工资的30%和40%(在30%基础上增加10%)是已经考虑了可能存在其他扶/抚养义务人的情况,不然,为何不是本人工资的50%或者更多然后明确规定扣除其他扶/抚养义务人的份额呢?这一点,在其他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中都是明确的。最明确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其他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

(九)项:“被抚养人生活

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

2、《条例》第三十七条在规定了“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的基本标准之后,特别地又在紧随其后补充规定“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就是因为考虑到孤儿和孤寡老人除了死亡职工一个扶/抚养人之外,再无其他扶/抚养义务人,此时仅按死亡职工本人月工资的30%还依然无法给予被扶/抚养人充分的保障(注意,这里的“充分”是相对于死亡职工在生时的生活标准而言的),因此在一般标准之上再增加10%。

其实,我们仅仅从这两处的表述字面上就完全可以推论出是否需要“分摊”“扣除”了。以上文所引案例为例分析,田某死亡后妻子健在,按“分摊”论者所言,此时田某女儿的抚恤金为5000元/月×30%×女儿15年×12月/年÷2=135000元,假设田某死亡后妻子也不存在(死亡或者失踪或者无劳动能力),此时,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在田某本人工资30%的基础上增加10%,而既然没了配偶共同承担女儿的抚养义务,前面计算公式中的“÷2”也就不存在了,那么此时田某女儿的抚养费较之母亲健在的情况下不仅是翻了一倍,并且还“额外地”增加了翻倍之后总额的10%,变成了5000元/月×40%×女儿15年×12月/年=360000元,两者相比后者成了前者的约2.67倍!这样的“飞跃”显然是不合理的(注意,此处的“不合理”是相对于配偶健在的情形下“分摊”之后女儿实得的抚恤金而言的,即本应翻1番的却翻了1.67番)。而这不合理的根本就在于前一种(配偶健在时)计算方式上先已不合理也不合法(即《条例》)地将本应一人承担的义务强行分摊给二人来承担。

所以,所谓的“分摊”“扣除”不仅于法无据,也于理不合

第18篇:濮阳公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

濮阳公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

新闻日期: 2012年02月22日 14:05:36

2月20日,濮阳市财政局向社会公布:该市按照有关政策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做出调整。

调整后的标准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我市自2004年10月1日以来执行的标准为: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调整后的标准自2011年8月1日开始执行。濮阳市财政局将依据新的抚恤金发放标准认真测算审核,加大资金保障力度,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同时,对2011年8月1日后去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已经办理抚恤金拨款手续的,按照相关程序及时补发抚恤金。

(来源:濮阳日报)

第19篇: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办理需携带材料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办理需携带材料

1.火化证原件、复印件

2.退休证(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需提供《养老保险手册》) 3.死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4.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5.死亡证明信(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开具的死亡证明信,需盖章)

第20篇:非因工死亡申领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须知

深圳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参保员工

非因工死亡申领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须知

[申请条件]

1、在本市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或企业已参保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

2、申请人已在医疗保险窗口结算医疗保险费用。

[偿付标准]

1、个人帐户积累余额;

2、丧葬补助费: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3、一次性抚恤金:供养亲属为1人、2人、3人及3人以上的,分别按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9倍、12倍支付。

附注:供养亲属的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申报材料]

1、《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和参保员工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审核表》一式两份(须加缴社保单位公章);

2、死者的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及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死者本人或其继承人、供养亲属的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深圳市中行、工行、建行、农行、发展行或商业银行的户名帐号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有供养亲属的,还应提供供养亲属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有供养亲属的需提供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供养关系证明 (此证明需经公证处公证) ;

6、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提供其居住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原件一份。

[温馨提示]

1、员工或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到市社保机构养老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2、员工有医疗费用需报销时,应先去社保局医保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后方可办理此申请。

[福利组申报程序]

1、客服应按以上要求审核相关材料,审核后将相关资料交至福利组,并登记;

2、福利组在收到资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申报材料;

3、福利组在社保局受理材料后及时将申报结果反馈给相关的客服。并退还应退的原件资料。

死亡抚恤金申请范文
《死亡抚恤金申请范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