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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出口贸易信用险条款免责说明

发布时间:2020-03-02 15:32: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

尊敬的投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就保险合同相关的责任免除(即不能赔偿)内容及其它重要约定明确说明如下:

一、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违约、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的破产引起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险合同条款第五条项下任一风险已经发生,或由于买方根本违反销售合同或预期违反销售合同,被保险人仍继续向买方出口而遭受的损失;

(四)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生的下列损失: 1.可以及通常由货物运输保险或其他保险承保的损失; 2.买方的代理人破产、违约、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引起的损失; 3.银行擅自放单、运输代理人或承运人擅自放货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人向其关联公司出口, 由于商业风险引起的损失;

5.由于被保险人或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必须许可证、批准书或授权,致使销售合同无法履行引起的损失。

(五)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生的下列损失:

1.因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开证行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所造成的损失;

2.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递送或电讯传递过程中迟延或遗失或残缺不全或误邮而引起的损失; 3.虚假或无效的信用证造成的损失。

(六)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损失。

二、对于任一买方或开证行,如果被保险人未在出运前获得信用限额或信用限额已失效或被撤销,保险人对相应出口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投保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申报的相关出口不承担保险责任。

四、被保险人应将可能影响保险人风险预测、费率厘定、限额审批和理赔追偿的信息真实、全面、准确、及时地书面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保证其向保险人提供的资料或申报真实合法有效。

五、。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未申报或误申报的出口不承担保险责任。对于未在约定期限内申报的出口,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向保险人补报并补缴保险费。对于在补报前已经发生的损失或可能引起损失的事件已经发生, 保险人对该补报部分的出口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不申报或故意误申报,对本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所有出口发生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已收保险费。

六、被保险人在申请信用限额后,变更销售合同的支付方式、付款期限、转让债权债务以及其他

1 可能影响保险人权益的合同内容时,应事先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对相关出口项下发生的损失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七、被保险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被保险人未履行应尽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合法权益时,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八、被保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险条款第五条项下拖欠风险发生之日起 30天内,或其他风险发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是索赔的前提条件。被保险人未能在本保险合同规定期限内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后 180 天内仍未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九、被保险人应在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 12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书》以及《索赔单证明细表》载明的相关文件和单证。超过上述期限,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受理索赔申请,但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除外。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单证不全而又未能按照保险人要求提交补充文件的,保险人有权拒绝受理索赔申请。

十、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照核定的损失金额与保险人批复的信用限额从低原则确定赔付基数,该赔付基数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出口货物的申报发票金额。保险人赔付金额为赔付基数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比例的乘积。

十一、如果销售合同存在付款担保或发生贸易纠纷,保险人定损核赔的原则是:

(一)对有付款担保的销售合同,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在担保人按担保协议付款以前,或被保险人对担保人申请仲裁或在担保人所在国家(地区)提起诉讼,在获得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以前,保险人不予定损核赔。

(二)因贸易双方存在纠纷而引起买方拒付货款或拒绝接受货物,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应先行申请仲裁或在买方所在国家(地区)提起诉讼,在获得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以前,保险人不予定损核赔。

十二、保险人定损核赔时,应扣除下列款项:

(一)买方已支付、已抵债的款项及被保险人已同意接受买方反索赔的款项;

(二)被保险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收回的相关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转卖货物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款项及担保人支付的款项;

(三) 被保险人擅自与买方商定的降价部分及被保险人擅自放弃债权的部分;

(四)被保险人根据销售合同应向买方收取的利息、罚息和违约金等;

(五)被保险人已从开证行或买方获得或确定能够获得的其他款项或权益;

(六)其他不合理的费用。

十三、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时,如涉及货物处理,在被保险人处理完货物前,保险人原则上不予定损核赔。被保险人处理货物的方式和金额,应事先取得保险人的书面认可,否则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

十四、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发生后,无论被保险人与买方是否有特别约定,除非保险人书面同

2 意,买方对被保险人的任何付款均被视为按应付款日时间顺序偿还保险项下被保险人对该买方的应收账款。

投保人声明:本人已收到保险人附贴于保单正本后的本保险合同的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条款,保险人已对上述责任免除条款及重要约定(共十四项)进行明确说明和告知,本人对上述条款的内容、概念和法律后果均已明了,并已知悉《投保单》上的特别提醒内容,同意接受上述条款,愿意履行法律和条款规定的各项义务,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由本人负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盖章:_____

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______________ 签字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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