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博士后经费资助使用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省人社厅《安徽省博士后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皖人社秘〔2017〕19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打造创新之都人才工作的意见》(合发〔2017〕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合肥市博士后经费资助申请时间
每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年度工作安排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工作计划统筹安排,以文件通知形式进行布置。
二、合肥市博士后经费资助申请程序
由符合申报条件的设站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或市直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合肥市博士后经费资助项目
1、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站资助及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补助
(一) 申请对象
(1)建站资助对象为:经国家、省批准新设立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2)进站补助对象为: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申请条件
(1)申请建站资助的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须在建站一年内招收至少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
(2)申请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资助的人员,须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与国家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三)资助标准
(1)省里按每站10万元标准资助给设站单位。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晋升为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如已获得过设站补助经费的不再重复享受。
(2)省里按每人3万元标准资助给博士后研究人员。 (四)申请材料
(1)《合肥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启动经费申请表》。 (2)《博士后申请表》、专家推荐信、《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签批的同意做博士后的批文、《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博士学位证书、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优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奖励
(一)申请对象:
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二)申请条件 经国家、省综合评估为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三)奖励标准
省里按每站5万元标准奖励给优秀等次设站单位。
3、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
(一) 申请对象
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与国家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 补助标准
按照在站期间每人每年4万元标准资助给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
(三) 申请材料
(1)《合肥市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经费申请表》; (2)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签批的同意做博士后的批文。
(四)其他
博士后研究人员因故提前离站的,设站单位应及时将剩余经费退回。
4、博士后科研活动项目经费资助
(一)申请对象
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按规定招收、已办理进站手续的从事科研活动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留肥创新创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资助标准 按照每个项目20-50万元标准资助给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的科研工作站(单位)。
(三)申请材料 博士后在站科研创新:
(1)《合肥市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活动经费资助申请表》; (2)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批文; (3)项目任务书等相关证明资料;
(4)《合肥市高层次人才科研活动经费资助跟踪问效表(个人版)》和《合肥市高层次人才科研活动经费资助跟踪问效表(汇总版)》(该问效表仅由获得上一年度合肥市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活动经费资助的人员所在单位报送)。
博士后出站留肥创新创业:
(1)《博士后研究人员留肥创新创业资助经费申请表》(见附件6);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全国博管办发的《博士后证书》和身份证等复印件;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其它创新创业证明材料。
(四)其他
(1)博士后在站科研创新。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项目资助,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专家评审等程序,按评审结果择优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项目资助,自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专家组结题评审(专家组须由4名以上同行业知名专家,和科技、经信、人社等部门3名以上综合管理专家组成)。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项目结题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说明。
博士后科研人员科研项目中途中止的,设站单位应及时将剩余经费退回。
(2)博士后出站留肥创新创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的工作单位非党政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
博士后研究人员未履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协议或3年内离开我市的博士后科研人员,应在离职后3个月内,将创新创业资助全额退回。
四、博士后工作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一)博士后工作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实、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实行预算管理,总额控制。
(二)博士后工作经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拨付到设站单位。各设站单位对拨付经费要统一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会同市财政局不定期对经费使用等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