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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22:06: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科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

博士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学科需求与进站条件

第一条 根据全所二期建设规划和总体学科布局,重点在材料科学与工程、化学、物理学等学科招收博士后。

第二条 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专业对口,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人员,可向人力资源部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二章 申请程序与材料报批

第三条 申请来所从事博士后研究人员,拟以邮件方式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提交个人应聘简历和博士生导师及应聘者熟悉的另外一位专家的推荐信;人力资源部对申请者提交的应聘资料及相关信息整理登记,会同相关事业部审核申请者提交的应聘材料,作出是否适合来所面试的决定,通知申请者来所面试。

第四条 申请者按照通知要求,来所面试。人力资源部组织包括来所合作导师在内的3-5位专家对申请者的思想素养、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进行考核和面试,并对申请者的博士后工作计划进行论证,提出评价意见和是否同意招收的建议,报所领导审定。

第五条 通过面试的申请者应及时在中国博士后网上正式办理网上申请手续,经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者,正式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博士后申请表;

(二)2名专家推荐信;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获得博士学位的证明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复印件;

(五)博士后进站审核表;

(六)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

(七)二甲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八)留学回国人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表,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出国前注销国内户口者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在国外获长期居住证的人员,应提交国外长期居住证复印件;

(九)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现役军人,应提交其委托和定向单位人事部门、或者部队师以上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脱产定向从事博士后证明,以及原单位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的证明;

(十)辞职人员,应提交原单位人事部门,或地方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

(十一)复转军人,应提交转业证或复员证;

(十二)已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中级职务)人员,应提交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复印件;

(十三)已婚人员,应提交结婚证明复印件。

第六条 凡是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依据不同身份要求,填写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一式4份(含原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复核,并上报浙江省人事厅审批。

第七条 依据浙江省人事厅批文,人力资源部通知申请者正式办理博士后进站报到手续。

第三章 工作期限与在站管理

第八条 博士后接到进站通知后,30天内到人力资源部报到。无特殊理由,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而取消进站资格。

第九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须流动出站,即参加工作或联系下一个流动站。

第十条 博士后进站后由人力资源部、所在事业部,以及博士后本人三方签定博士后进站工作合同。以合同形式明确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福利待遇、工作期限、科研任务,以及工作目标和科研成果的归属等事项,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明确违约后的处理办法。合同书一式三份,人力资源部一份,所在事业部一份,博士后本人一份。

第十一条 博士后应结合全所主要学科领域提出研究课题。在进站三个月内完成课题立项工作,向所在事业部组织的专家组作进站报告。所在事业部应切实解决好博士后开展工作所必须的材料、设备、场所等条件,确保博士后课题研究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如提前完成工作计划,由本人申请,合作导师认可,事业部同意,所领导审批,可以提前办理出站手续。但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第十三条 对于在两年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原定工作计划,或因研究课题需要,可申请适当延期。申请延期出站,由本人和合作导师共同提出申请,事业部同意,所领导审批。一般情况,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在站博士后需进行中期研究工作检查,博士后的中期检查由所在事业部组织。重点考核和把握博士后的工作进度和进展、研究水平和综合素质,存在困难及需要解决的问题,对考评优秀的博士后,研究所给予鼓励和奖励。博士后参加研究所年度考核。通过中期检查与年度考评相结合,提升博士后培养质量。

在站博士后的工资、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和职务晋升等,按照研究所同类员工同等对待。第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合作导师和部门推荐,研究所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确因工作需要,可酌情延长三个月。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七)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十七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直接转至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或新的工作单位所在地。

第四章 出站手续与工作去向

第十八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前,应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工作总结、科研成果报告,以及各类相关出站登记表,并向人力资源部组织的专家组作出站报告。专家组根据进站合同规定,

对博士后的科研项目完成情况、获奖情况、论文发表情况、参加学术交流情况和个人素质状况等进行全面考核,并就其研究成果和工作情况作出书面评价。

第十九条 博士后出站应依据不同的出站情况填写和提交以下材料: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

(四)具有独立人事权限接收单位的接受函;

(五)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总结报告(限获得基金人员);

(六)博士后出站总结报告;

(七)博士后在站期间研究成果统计表;

(八)博士后出站报告评议表;

(九)中科院宁波材料所博士后留所工作申请表;

(十)博士后研究人员留宁波工作财政一次性补助经费申请表;

(十一)博士后人员简介。

人力资源部将其相关出站材料报送浙江省人事厅审批。审批通过者,由人力资源部向国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申请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人力资源部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以及本人申请,提请出站报告考核小组和所学术委员会,按规定审核评定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一条 根据博士后人员在站情况与本人意愿,可选择留所工作或到其他单位工作。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人事档案、行政关系、组织关系和户籍关系,以及配偶子女随迁等事宜,按照所里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 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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