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演出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演方:
根据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规定的要求以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参加乙方演出事宜协商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演出名称、内容和主要演员
内容:
出演艺人:
艺人演唱曲目:首
店方合影张
第二条 演出时间和场次自年月,计晚,演
出场。
第三条 乙方为本次演出的承办单位,特邀甲方参加演出,乙方
负责支付甲方劳务税后费人民币元整,并包括甲方参加演出的艺员的全部交通食宿费用。
第四条 汇入甲方指定银行帐户
名称:
开户行:
账号:
乙方于签订合同三个工作日内先付百分之五十的演出费
人民币元整。剩余费用在演出前一次付清。演
出人员及从业人员陆人,艺人为头等舱,经纪为经济舱。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
1、
2、要求乙方按时支付演出劳务费。 甲方除参加乙方安排的有关演出方面的新闻性宣传活动外,其余一切活动甲方有权不参加。
3、甲方有权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未经甲方允许,不准以营利为目的录音录像。
第六条 甲方义务:
1、
2、按乙方要求按时参加 在甲方同意的基础上尽力配合乙方对演出的总体设计与安排。
3、保证乙方要求的演出质量和效果。
第七条 乙方权利:
1、对演出作出总体上的设计与安排的同时应征得甲方艺人同意。
2、对甲方的演出质量及效果提出要求。
第八条 乙方义务:
1、按时向甲方支付税后劳务费用等,代替甲方艺人在演出地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金,甲方艺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
2、
3、办理有关演出的报批文件。 按甲方的要求,在不违背演出总体设计情况下,配备有关的音响、灯光设备。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由于一方无故违约至使演出不能正常进行,使对方遭受
损失,应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并偿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2、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尽快用电话、电报、电传通知对方,双方均应设法补救。如仍无法履行合同,可协商延缓或撤销合同。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无法解决须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解释、生效及其他
3、本协议的解释应以各条款中文的通常意义为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本协议的标题仅为便利参考而设,不限制或影响任何条
款规定的内容。
5、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