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商户资料
第七条
商户资料
新增商户和存量商户应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新增商户须提供下列合法有效的资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可不提供)。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部队、政府机关、公立医院、公立学校、慈善机构等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政府特批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无营业执照的,需提供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经营期间完税证明(部队、政府机关、公立医院、公立学校以及慈善机构等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国家规定可以免税的单位无税务登记证或完税证明的,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商户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需提供合法拥有该账户的证明文件;商户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需提供结算账户是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证明文件。
6.财务状况或业务规模证明文件。 7.个人征信授权书。 8.受理协议书。
9.开展普通消费、有卡自助消费业务的商户,另需提供经营场所照片(照片须清晰反映商户门店、收银场所、对外经营名称、店内商品和服务内容概貌);开展无卡自助消费、订购业务的商户,另需提供网站网址、ICP证明材料及客户服务电话。
10.收单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二)存量商户信息变更的应由商户提交加盖商户公章的信息变更申请资料。
常见问题:
1、个体工商户无税务登记证的。
个体工商户无税务登记证的,需补充商户的缴税凭证或完税证明。享受税务机关税收减免的,需补充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2、财务状况或业务规模证明文件。
审批规定中新增商户需提供“财务状况或业务规模证明文件”。满足以下情况任一项,可作为商户的财务状况或业务规模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上明确注册资金的。
(2)经营场地的性质(经营场所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明。经营场所为租赁的,提供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
(3)公司财务报表。 (4)订/销货单。
(5)我行对公结算单位近6个月的账户流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