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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课比赛 教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09:58: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四、犯罪形态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犯罪形态的概念,把握四种犯罪形态的概念和区别。

教学重点: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概念 教学难点: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 课时:2课时 参考书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1月

(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10月第一版

(3)袁登明编著,《刑法48讲》,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3月第九版

(一)犯罪既遂

1.概念。犯罪既遂,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

2.一般类型:

第一,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即以法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别标志的犯罪。这里的犯罪结果,专指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有形

1 的损害结果。

第二,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而是以行为完成为标志。按照法律的要求,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行过程,要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

第三,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对行为符合犯罪既遂特征的既遂犯, 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二)犯罪的预备

犯罪预备形态,是指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为实施犯罪而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根据我国刑法第22条的规定,可以将犯罪预备行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为犯罪实行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二是其他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对于预备犯的处罚,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犯罪的未遂

1.犯罪未遂的含义。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行为。

2.犯罪未遂的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已经实行刑法分则某种犯罪构成要件所规定的行为。是否“已经着手”,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主要标志。

(2)犯罪未能得逞。即是说犯罪分子的行为没有完成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这是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主要标志。

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既遂区别的标志。倘若犯罪已得逞,即已完成,不复有成立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可能性。

(3)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 3.责任,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犯罪的中止

1.犯罪中止的含义。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2.要件:

(1)时间性。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所谓犯罪过程,就是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这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

(2)自动性或自动有效性。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中止的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也是它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的标志。 (3)必须彻底放弃继续实施该罪的意图。这里所说的放弃犯罪意图,仅指行为人放弃正在准备或者实行的那个犯罪的意图。犯罪人将来是否又萌生其他的犯罪意图,不影响此次犯罪成立中止。

3.责任,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犯罪既遂?

2、什么是犯罪预备?

3、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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