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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1:48: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产品标识和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食品法规等,加强食品企业内部的追溯监管,保证食品原材料来源安全,明确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员工的责任,有效减少食品生产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销售、使用、服务质量的全过程记录追溯管理;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索证有效性及查验或验收记录追溯管理;以及生产场所卫生状况记录追溯管理。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3 职责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工作职责如下:

3.1 市场部负责原辅材料供方评价及购销计划中所涉及的产品标识与追溯管理方面工作; 3.2 质检部负责原辅材料查验和产品质量检验所涉及的产品标识与追溯的归口管理,同时,会合其他部门做好产品质量安全召回工作;

3.3 生产部门负责对物资进货与贮存所涉及的产品标识与追溯管理方面工作;

3.4 生产、包装、保管人员各自负责生产过程中涉及的产品标识与追溯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 3.5 其它工作职责按相关制度中界定的职责履行。 4 标识定义 4.1 标识

标识是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它说明物等表示。 4.2 标识划分

企业的产品标识,通常分为原材料标识、生产过程中的标识、成品标识、标识管理、标识追溯。 4.2.1 原材料包括生产食品所使用的主料、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及其包装材料的标识。 4.2.2 生产过程中的标识包括加工状态、检测(测量)状态的标识。 4.2.3 成品标识。通常称销售包装标签的标注,其内容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4.3 状态的标识

不同状态的产品应作不同的标识,以便于识别。

4.3.1 测量状态的产品标识分为:待检验、已检验(包含:合格、不合格、待判定); 4.3.2 不合格产品的判定,按产品标准中相关规定执行;

5 标识标注程序 5.1 标识的内容

5.1.1 产品属性:品名(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格型号、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出库保管员等;

5.1.2 检验和测试状态:待验、合格、不合格等,检验测试人员、检验测试日期、批次等; 5.

2标识的方式

通常采用挂牌、贴签、分区域摆放等方式,并配以表格登记。 5.3 采购品的标识 5.3.1 查验

外购产品(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食品)等到货后,按本公司验货制度相关规定进行,并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标识及登记记录; 5.3.2 验货检验和试验

外购产品(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食品)经验货后需对其质量检验检测的,按本公司验货制度相关规定,并按执行标准要求和方法实施;验货后检验合格的入库存放在指定区域,并作标识,内容包括:批次号、物料编号、物料名称、入库数量、入库日期、生产厂家等。

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做好退货或者交换良品的工作准备,必要时进行“不合格”标识,分区域存放、处理; 5.3.3 索票索证

外购产品(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食品),应由负责查验人员按相关规定索取相应的票据和证照材料,并与其产品的一致性和票证的真实性进行核对; 5.3.4 保管要求

仓库保管人员负责对查验、检验检测合格的产品及票证接管工作,产品分类入库存放,票证妥善保管,并建立标识登记、标志。 5.4 生产过程中的标识

5.4.1 生产过程半成品标识。按《生产作业指导书》和《产品检验规程》要求,对生产人员代号标识及相关生产质量控制表格的填写;生产中相关配件上均表明生产人员编号(用黑色记号笔写在相应位置),严格遵守生产规程要求,如果下道工序人员发现产品没有编号及时返回。 5.4.2 产品生产时填写的相关表格必要时输入电脑,做成产品出厂原始记录,便于查询。 5.4.3 各个工序的检验和测试状态及加工状态,可通过放置于不同区域反映出来,必要时配合进行产品标识。对于经检验为返工/返修的产品,直接返回上道工序,或放入返工/返修区表明情况。对于经检验为不合格的废品,放置于不合格区。

5.4.4 生产完工的产品送至测试区,测试后须返工的产品放入指定区域写明情况,返工之后的产品,重新检验。

5.4.5 当计量检测设备失准导致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或流出厂时,发现部门必须立即通知生产部相关人员,转回上道工序或按发货批次进行追回、检验和返工/返修。

5.4.6 生产部门生产过程中,各种标识资料必须随产品一起交接,确保追溯时的准确性。 5.5 成品标识

5.5.1 成品的标识。规格型号、编号、加工日期、数量等;

5.5.2 最终检验、测试不合格的成品,应放置于有不合格标识的区域;

5.5.3 包装人员在装箱以后在箱外进行标识(含顾客名、品名、规格、数量等)。顾客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订货合同或订单上的约定执行;

5.5.4 产品出厂时封装好相关资料,并将产品出厂时间填写到原始记录表中; 5.5.5 产品出厂标识

食品出厂标签标志应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及其相关标准要求。通常标注的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5.6 标识的保护

5.6.1 产品标识应清晰牢固,应保证具有可追溯性;

5.6.2 产品未出厂前,必须做好标识保护工作,保证标识整洁、醒目、完好,防止误用产品或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严禁涂抹、撒毁;

5.6.3 无状态标识的产品不得使用、转序或出厂;发现标识不清或无状态标识的产品,应及时报告标识责任部门,产品暂停流转,直到重新正确标识后方能流转。 6 产品的可追溯 6.1 可追溯的标识区分

可追溯的标识通常分为三种类型:

6.1.1 原材料的标识统一称为“原材料批号”; 6.1.2 过程加工的标识统一称为“生产批号”; 6.1.3 成品标识统一称为“出厂批次号”。 6.2 追溯性要求

产品应具有可追溯性,应覆盖到生产加工的全过程。即:查询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客户名称、生产日期以及各工序的相关作业人员和工序质量、检验记录、入库有关记录等信息。 6.3 产品追溯程序启动、实施

6.3.1 当顾客要求或本公司出现产品质量问题需要追溯时,自追溯通知下达后,由技术、生产、销售部门负责人共同负责,各部门的相关人员参与追溯查阅产品标识的各种登记记录工作,各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6.3.2 当监管需要或用户反映产品有重大质量嫌疑时,由负责技术工作经理适时组织相关人员实施追溯,各相关部门予以配合,严密组织查阅产品标识登记,按要求适时书面上报或通报产品追溯进度或结果;

6.3.3 产品追溯程序启动、实施记录。凡启动产品追溯程序的,各部门应做好登记记录并按相关管理制度中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负责技术工作经理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查找、分析问题产生原因,研究解决的方法并通报各相关部门,杜绝问题再发生。 6.4 处理产品的追溯

6.4.1 食品的处理产品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处理,并按相关制度规定做好登记记录,必要制作视频资料留存备查。

6.4.2 产品召回,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并按本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具体操作方实施。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制度.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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