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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13:33: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北白堤老年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队的名称是******北白堤村老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的性质是:由常年居住在本辖区的老年人自愿组成,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非营利性老年群众组织,依法开展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中华人们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陕西省实施办法》等法规条例。从当地老年人的需求出发,通过研究、探索村委会级老龄工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组织广大老年人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有益活动,为老年人提供发挥余热的舞台,组建多种为老年人服务的志愿者队伍,以促进“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在基层的全面落实。

第四条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蒲城县老龄办,负责协会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负责解决协会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登记管理机关是:蒲城县民政局,负责协会的登记、年检和监督管理。

协会接受本村委会党支部、村委会监督指导。

第五条协会的办公场所在蒲城县罕井镇北白堤行政村委会老年活动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制定本辖区为老服务工作规划和每年工作重点;

(二) 根据老年人需求,研究、探索加强本村委会老龄工作的工作原则,研究、探索本村委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服务和“六个有老”的相关问题及措施;

(三) 督促、监督赡养协议的签订、落实。开展敬老好儿媳、好公婆等评选表彰活动。

组织本村委会广大群众和低龄、健康老人,对空巢、孤寡、高龄、特困等老年人开展帮扶、求助;组织开展与老年人密切相关的教育和学习活动;根据需要,对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 协助本村委会卫生医疗机构做好老年人医疗、救护、康复和咨询服务,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及健康知识普及教育工作;

(五) 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文娱、体育、兴趣爱好活动;

(六) 为老年人提供展示才能、发挥余热的平台,探索开展无偿、有偿为老年人服务的项目和途径;

(七) 广泛开展老年法律法规、时事政治、科普知识、老龄事业发展动态及信息的学习、宣传、交流活动。

(八) 组织开展敬老爱老助老传统教育活动和关心教育下一代活动。

(九) 帮助老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老年人意见、要求,呼吁各级领导和社会重视老年人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十) 接受政府部门资助和社会的馈赠与赞助,用于协会建设、业务开展、丰富老年人晚年生活。

(十一) 完成村委会交办、委托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具有本村委会常住的老年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 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 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四) 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六) 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要求协会给予保护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遵守本协会章程。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超过一年时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审议通过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及秘书长以上负责人;

(三) 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会费标准和会费管理办法;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老龄办审查后经同级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例: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村委会群众中威望较高;

(三) 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5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老龄办审查并经同级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协会会长为当然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协会办公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内部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接受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县老龄办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 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县老龄办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民政局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县老龄办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村委会党支部和村委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村委会党支部和村委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7年3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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