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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信访事项须知

发布时间:2020-03-02 10:53: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涉法涉诉信访事项须知

为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引导群众依法逐级有序反映诉求。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人法治轨道依法按程序解决,实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有机统一,确保信访秩序良好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将司法机关受理信访事项范围予以告知:

一、应向公安机关反映的信访事项

(一)信访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要求复议的,应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对不予立案复议决定不服要求复核的,应向作出决定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出。

(二)信访人认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不当申请变更的。应由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提出。

(三)信访人对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要求复议的,应由被取保候审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出;对复议决定不服要求复核的,应由被取保候审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出。

(四)信访人对鉴定意见不服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应由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向原委托鉴定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提出。

(五)信访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由被处罚人、受害人等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

(六)公安机关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信访人认为采取上述强制措施不当申请行政复议的,应由当事人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出。

(七)信访人要求公安机关给予行政赔偿或刑事赔偿的,应由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提出。

(八)信访人反映其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刑事赔偿请求,但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者对赔偿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要求复议的,应由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出。

(九)信访人对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要求复核的,应由当事人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

(十)信访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要求复核的,应由当事人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

(十一)对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案件,信访人要求了解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办理情况、结果等信息的,应由当事人或者家属、诉讼代理人以及第三人等向制作、产生或保存该信息的内设机构提出。

(十二)其他应当由公安机关按法定程序办理的事项。

二、应向检察机关反映的信访事项

(一)信访人控告公安民警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的,应依法向人民检察院反映。

(二)信访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经复议维持原不立案决定,信访人不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复核的,信访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以及对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决定不服的,应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刑事立案监督。 (三)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或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信访人提出申诉、控告后对公安机关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四)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已经提起公诉或作出不起诉决定,信访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存有异议的,应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五)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信访人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六)其他属于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事项。

三、应向人民法院反映的信访事项

(一)信访人反映公安机关和内部工作人员民事侵权,经济纠纷等问题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

(二)信访人对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不服,不愿申请行政复议或对行政复议结论仍不服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

(三)信访人反映其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但公安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者信访人对赔偿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应由赔偿请求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

(四)信访人反映其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赔偿请求,但公安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者信访人对赔偿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而向赔偿义务机关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信访人不服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应由赔偿请求人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作出赔偿决定申请。

(五)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信访人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应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同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六)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信访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七)公安机关已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而终结调解,信访人坚持要求公安机关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

(八)公安机关已经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经调解未果,信访人坚持要求公安机关调解解决的,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

(九)其他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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