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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04:11: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镇江市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根据《镇江市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制定《镇江市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设立镇江市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市级见习基地的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全市市级见习基地就业见习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级见习基地的批准设立、管理、考核、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市级见习基地公益性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 (四)负责进入市级见习基地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见习人员)见习资格的审核;

(五)协助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条 各辖区人社部门根据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协助做好辖区内市级见习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协助做好辖区内市级见习基地的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负责受理辖区内市级见习基地的设立申报和资格审核工作;

(三)负责做好辖区内市级见习基地见习岗位、见习报名人员资格审核和汇总、上报工作;

(四)负责组织辖区内市级见习基地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公益性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

(五)负责为辖区内市级见习基地见习人员提供免费人事代理等服务;

(六)负责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市级见习基地担负就业见习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按照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下达的就业见习计划,接受见习人员报名,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二)负责见习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引导见习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 (三)负责对见习情况进行考核;

(四)负责推荐、安排见习合格的人员就业;

(五)负责根据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的意见,及时对见习方案、相关见习措施进行整改。 第四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协助做好本校未就业镇江籍毕业生进入市级见习基地就业见习相关工作。

第二章 市级见习基地的设立与调整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设立市级见习基地: (一)具有一定规模、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从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积极性;

(二)能持续提供相当数量、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岗位,能为见习人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 (三)具有对见习人员进行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能够按照要求对就业见习进行有效管理。 第六条 申请设立市级见习基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镇江市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文)(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企业内部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三)单位简介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 (四)高校毕业生见习指导师资队伍情况说明; (五)健全可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工作方案。 第七条 设立市级见习基地,由拟设基地用人单位向所在辖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辖区人社部门审核合格后,统一报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批。市直各有关单位、驻镇部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申报。 第八条 审批合格的,由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与其签定协议后正式挂牌运行。市级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为2年,2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

第九条 市级见习基地在挂牌期限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基地设立条件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或经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评估认定后终止协议,取消市级见习基地资格。

第三章 就业见习人员的招收与组织

第十条 见习人员报名条件:

(一)近两年内未就业的镇江籍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身体健康,品行优良,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十一条 见习人员招收原则:

(一)就近见习原则。已回原籍(生源所在地)的高校毕业生原则上在所在地级见习基地就业见习;

(二)特困生优先原则。经各市级或区级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毕业生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毕业生优先安排就业见习; (三)专业、岗位对口原则。根据高校毕业生所学专业,原则上优先安排到对口岗位就业见习; (四)双向选择、择优安排原则。市级见习基地与报名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交流活动等形式进行双向选择,择优招收;

(五)一次见习原则。已参加辖区人社部门组织的就业见习活动并取得相关合格证明的高校毕业生,不再安排进入市级见习基地就业见习。

第十二条 市级见习基地每年集中安排1—2期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具体就业见习计划由市人社局、财政局共同商定。

第十三条 各辖区人社部门,应根据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下达的就业见习计划,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下列方式报名参加就业见习:

(一)直接向市级见习基地报名,报名时填写《镇江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表》(从www.daodoc.com下载),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离校前毕业生提供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提供就业登记证。 (二)报名人数较多的高校,可由学校组织集中向市级见习基地报名。 第十五条 市级见习基地通过双向选择初步确定见习人员,并将初定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报经辖区人社部门审核、调整、汇总后,上报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十六条 经核准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应与市级见习基地签订《镇江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从www.daodoc.com下载),协议书一式三份,见习人员、市级见习基地、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各执一份。

第四章 见习补贴申办程序

第十七条 补贴标准为对列入计划内的见习人员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费补贴500元,其中,市财政承担300元,基地承担200元。

第十八条 申办程序:

(一)申报。市级见习基地应提供下列相关材料:《镇江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镇江市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花名册》(以下简称《见习人员花名册》)、见习人员毕业证书、就业推荐表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由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统一汇总。

(二)审批。由市级就业基地管理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办理。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为审核通过的见习人员统一办理生活补贴卡。

(四)发放。见习期间每月5日前,市级见习基地将见习人员上月考勤情况汇总录入《见习人员花名册》,加盖公章后报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汇总,并报送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批。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核合格后即可将补贴存入个人补贴卡。各辖区人才服务中心负责领取各地区生活补贴卡,发放给见习基地后,由各见习基地发放给见习人员,并建立相关发放台账。

(五)录入。市级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将补贴发放信息报市就业管理中心,由市就业管理中心录入就业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 见习期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人社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市级见习基地见习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条 市级见习基地应明确相应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制定见习管理方案,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技术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见习期间,应及时了解见习人员的思想、生活情况,加强安全、健康管理,尽可能帮助见习人员解决困难;应对见习人员加强考核,对表现优秀的见习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 见习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见习岗位。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市级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因病或已落实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见习岗位工作的,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市级见习基地签署意见,由所在辖区人社部门审核并报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终止见习协议,不再享受见习人员待遇。

第二十二条 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见习基地报经所辖区人社部门审核、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可与其终止见习协议。

(一)无故旷工连续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 (二)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三)见习期间有主观重大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 见习时间一般为3-6个月。

第二十四条 见习期满或见习期内已落实工作单位的见习人员,应及时填写《镇江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表》(从www.daodoc.com下载),市级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见习成效等情况,及时对见习人员进行考评、签署见习考核意见并报市级见习基地。 第二十五条 市级见习基地应优先录用在本基地见习合格的人员。一年内对见习人员的录用率不得低于70%。经查录用率低于70%的基地,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应取消见习资格。 第二十六条 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自主择业的,各级人社部门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帮助其就业,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见习经费即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生活补贴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从市财政创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社部门应配合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做好见习经费管理工作。

第七章 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及奖励

第二十九条 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机制。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市级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工作的检查。市级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每半年对见习基地进行检查,应重点检查各地区就业见习工作组织和基地建设、岗位条件、制度执行、师资队伍、见习实效和经费管理等情况。 第三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见习基地(连续两年对见习合格人员录用率达到70%以上且总录用数量不低于50人)授予“镇江市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第三十一条 对获得“镇江市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称号的基地,由市级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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