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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证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8:36: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律师公证制度

名词解释

1.公职律师:是有公职的为国家公共权力机关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2.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同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

3.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是律师进行自我管理的行业组织。

4.出征:是公证机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出征条件的公证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制作,发送公证书的活动。

5.终止公正: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事由致使公证事项不能继续办理,或者继续办理已无意义时,作出的停止公证程序的决定。

6.公证期限: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和处理某些公证事务的法定时间限制。

7.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在诉讼活动外,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日后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证据,事先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绘素等方式进行保全的活动。

8.公正调解: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针对经过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依照法律和事实,对当事人的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劝导协调,促使当事人之间和解,消除纠纷的活动。

9.公证争议:是指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而与公证机构就错误是否存在,过错责任和公证赔偿数额所发生的争议。

10.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指由一名律师开办的律师事务所。

简述

一. 律师的主要权利:1.律师的调查取证权2.阅卷的权利3.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会见和通信的权利4.律师的有限豁免权5.拒绝辩护,代理的权利6.其他权利a对公,检,法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b得到人民法院适当的开庭通知的权利c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权利d代行上诉的权利e获取本案诉讼文本副本的权利

二. 律师调查权的主要规定:1.新修定的《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代理诉讼

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2.第64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3.第179条中,将“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为调查收集的”的情形规定为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况。4.。新《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三.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阅卷权的主要内容:1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必须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认真的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询问证人,,知情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走访有关的专家和技术人员,了解有关专门知识,到现场实地考察,提取有关的专家技术人员。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明力,还必须加以甄别,进行分析研究,鉴别真伪,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辩护律师不仅要对自己收集的证据材料加以甄别,而且要对司法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加以鉴别。对有错误的鉴定结论及时要求补充或重新鉴定。

四. 关于律师会见权的法律规定: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 条规定,辩护律师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2.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3.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

五. 关于律师拒绝辩护,代理的法律规定:1。

(一)根据我国1996年《律师法》

第29条,新《律师法》第32条第2款明确规定:“律师接受委托之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或者代理。

(二)《律师执业行为规定(试行)》规定:“出现下列情况时,律师可以拒绝辩护,代理:1.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2.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3.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4.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将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5.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理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6。其他合法的缘由

六. 律师的主要义务:

(一)律师对委托人的义务1.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

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2.律师的保密义务3.利益冲突的回避义务

(二)律师对裁判庭的义务1.律师维护裁判庭公正的义务2.律师对裁判庭的真实义务3.律师维护裁判庭廉正性的义务4.律师尊重裁判庭的义务

(三)律师回避的义务

(四)律师的其他义务

七.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又符合律师法规定

的律师。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4.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数额的资产。

八. 律师服务管理办法,对风险代理收费案件范围的限制性规定:1.风险代理的适

用范围:一是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事务。二是部分涉及财产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必须是在告知委托人政府指导价后,委托人仍需要实行风险代理的情况下,才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2.禁止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范围:一是刑事诉讼案件。二是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三是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等民事案件,不得进行风险代理收费。3.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必须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4.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九. 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概念):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

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出征条件)1.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4《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范围)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公证,有法律意义行为能够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因为只有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债权文书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但也不是所有的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能够具有执行效力,《公证法》又进一步设定了两个条件:1.从客观上讲,债权文书必须以给付为内容。2.从主观上讲,债务人必须

要有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十. 公证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1.招标投标:是指招标方以公告或邀请的方式,将

其招标的项目和招标程序公布于众,愿意承担该项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招标人的要求进行投标,招标人从中选出最佳投标,并与该投标人签订合同的活动。2.拍卖:是指拍卖人按照事先公告的程序,公开叫价,竞争购买的活动。3.开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有奖活动主办单位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抽奖,摇奖或评奖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4.保全证据公证5.出具执行书

6.公正调解

十一. 律师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律师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2.律师的行为必须

是已经给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行为和损失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3.律师的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即律师的行为应当具有违法性,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4.律师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律师执业过程中

十二. 公证机关的主要业务范围:一。自愿公证事项

(一)对法律行为的公证1.合

同2.继承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4.财产分割5.招标投标,拍卖

(二)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公正1.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2.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对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1.公司章程2.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3.债权文书4.保全证据公证5.自然人二。法定公证事项: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应当办理公证的事项,应当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十三. 公证律师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关,协会(行业):

(一)“两结合”的律师

管理体制

(二)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的管理1.依法制定行业发展政策和法规2.指导性宏观管理3.监督管理4.准入和退出管理5.协调各方面关系,改善执业环境,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支持6.调整法律服务供需关系,通过市场机制与政策调控手段结合的方法解决法律服务供需矛盾的问题

(三)1.制定律师行业规范2.执业律师教育培训3.律师维权4.负责律师的奖励与处分5.负责律师国际交流工作

十四. 公正地域管辖规定:1.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辖区2.设区的市,直辖市的

辖区或所辖城区的全部市辖区。各公证机构受理的公证业务必须是本职业区域从事的公证业务,但受理以后,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如果需要超出公证执业区域从事一些公证行为则是被允许的。

十五. 领事认证与公证的主要区别:公证与领事认证的区别在于两者的内涵不同:

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展开证明;而认证只是审查公证文书是否由盖章中标明的公证机构及签字的公证员所公证,即只进行形式审查,不就其内容进行审查。

十六. 民事法律行为公证出征条件:1.当事人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

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十七. 公证赔偿的构成要件:1.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公证机构及其公证

员存在过错,即公证赔偿的规则原则为过错原则2.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受到损失3.公证赔偿的请求人,是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4.公证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先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后公证机构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公证员追偿,法律在这一规定上的设计再次体现了我国公证立法上所采取的机构本位主义模式

十八. 民事诉讼律师代理:(概念):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接受民

事诉讼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已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被代理人

进行民事诉讼的行为。 (特征)1.代理律师必须已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代理律师必须在被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3.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4.代理人为律师5.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具有专业性,非个人性及规范性。(种类)

(一)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1.一般代理:是指当事人是将普通的诉讼权利委托给律师行使,也就是说当事人是把那些不直接涉及实体权利的一般诉讼权利授权代理律师行驶2.特别授权代理:是指当事人不仅将一般的诉讼权利,而且将重要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权利一并交给律师行驶

(二)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律师代理

十九. 律师刑诉代理范围:1.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刑事诉讼2.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

人或诉讼代理人3.担任公诉案件辩护人4.办理其他刑事诉讼业务

二十. 公正和民事诉讼的区别:1.两者性质不同:公正是非诉讼活动;民诉是审判活

动2.两者当事人不同:公证是申请人;民诉是原告和被告3.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公证是《公证法》;民诉是《民事诉讼法》4.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5.不服法院的裁判与不服公证解决方法不同:公证是向公证机构复查;民诉是提出上诉。

二十一。保全证据(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或当事人的请求,以及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固定和保存的行为。 (特征):一是必须在诉讼之前进行,法院立案以后或者诉讼进行当中的证据保全不是诉前证据保全;二是必须经过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不能主动进行诉讼前的证据保全,这是由法院“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所决定的;三是诉前证据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固定和保护证据,防止一方当事人人为的修改证据原貌。(特别规定) 1.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该条规定了证据保全的条件、启动的主体及方式,从条文本身来看,此处的证据保全规定为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2.《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证据保全的规定 :2000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章就海事诉讼证据保全制度作了专门详细的规定,从中可以看出,海事证据保全制度是对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细化和完善,实现了在诉讼程序上对民事诉讼法的继承和超越。作为最为详尽的证据保全规则,海事证据保全程序对普通民事证据保全程序有着不可忽视的借鉴意义,极大地丰富了证据保全制度的内容,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制度

也必将产生重大影响。 3.知识产权立法中证据保全的规定 :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对证据保全程序的启动、法院的裁判、担保以及不起诉的处理等作出了规定。2001年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第五十条再次确认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合法性。

公证与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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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律师制度考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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