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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赠与一半房产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0-03-03 19:38: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婚内赠与一半房产是否有效

王兴民 胡正义

【案情】

张某(妻子)与李某(丈夫)双方于1998年初自由恋爱相识,2006年6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2年12月,李某购买南京市鼓楼区房产一套。2006年6月12日,李某书写材料一份,内容为“现有南京石头城房屋壹套,自0六年六月六日起将此房屋做为与妻子共同财产,两人各占50%的份额。”庭审中李某称该材料确实为其书写,当时考虑张某年龄较自己偏小,为避免其百年后儿子与张某争夺房屋,遂书写该份材料。近年来因双方矛盾激化,张某起诉离婚同时主张诉争房屋的一半权利,李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诉争房屋并未办理过户手续,当初是在张某口头承诺白头到老的情况下书写的,根据现在的情况,李某撤销原先的承诺。

【评析】

此案关于诉争房屋承诺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诉争房屋是李某婚前财产,婚内所做承诺属于赠与行为,既然合同没有公正,房屋也没有过户,那么赠与未完成,李某作为赠与人是随时可以将赠与撤销的,因而张某无权主张权利。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对诉争房屋各持一半的说明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应视为李某对诉争房屋所做出的承诺,对其应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因而张某有权主张诉争房屋一半的权利。

笔者认为,关于婚内房产的协议或承诺是否有效不能一概以是否办理过户手续为依据,具体案件应具体分析,本案中双方于1998年相恋,感情基础深厚,在同居及婚后至今仍进行还贷,妻子张某对该房的取得是有一定贡献的,李某在婚后不久即2006年6月12日基于客观实际及双方夫妻感情作出对诉争房屋各持一半的说明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对此李某从未予以否认,虽然诉争房屋没有因此过户至原告名下,但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对其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具有相应的预见和认知能力,该说明应视为李某对诉争房屋所做出的承诺,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诉争房屋在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权利份额是明确的,因而原告对诉争房屋享有50%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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