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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合作协议

发布时间:2020-03-02 20:30: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战略合作协议

编号: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地址: 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合作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于合同签订后至 年 月 日期间在北京地区进行整体的媒体推广,乙方具体负责甲方项目( )媒体策略、策划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新闻和软文等文案工作)、新闻炒作,以及《京华时报》上广告发布。

2、乙方提供如下免费服务内容:

A、每月向甲方提供媒体计划书(书面两份、电子版一份),若甲方认为乙方提供的计划书存在瑕疵,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进行修改;

B、按期提供甲方刊登广告的样报10份;

C、每周向甲方提供竞争项目的销售以及产品的调查报告(书面两份、电子版一份),竞争项目列表详见合同附件;

D、在甲方开展销售活动时,主动配合甲方邀请媒体记者出席;乙方有义务撰写新闻发布稿、软性文章发布稿等工作;

E、乙方负责在各类媒体监查、收集、汇报对甲方项目造成正、负面影响的新闻报道以及政策法规,每月向甲方提供媒体监测报告(书面两份、电子版一份)。

3、本协议为双方合作之框架协议,广告发布的具体安排按甲方确认的书面媒体发布计划执行,如有变动,甲方应提前5天(或乙方确认的少于5天的时间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予以协助。广告采用样稿(带样)形式,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改动广告样稿(带样)。

二、合作形式:

1、乙方组建 项目组,不以正常广告刊例和版面的价格为项目宣传,而是根据战略计划,全程参与项目的销售、推广、策划,并负责整合报社地产、金融、商业、汽车等部门的资源,协助项目进行销售;乙方以每周不少于3个整版、每月不少于12个整版的广告量在《京华时报》上为项目进行推广服务,同时每月以不少于30条新闻的宣传频次对项目进行媒体宣传。

另外,根据甲方需求,乙方每月应组织两次以上的项目现场活动;甲方负责对乙方策划的现场活动方案及预算进行审查,乙方应在限时内对甲方提出的要求进行方案修改;现场活动费用另计。

2、合作期间,甲乙双方不得对《京华时报》广告发布价格、版面及新闻条数等进行调整(详见第二条1款),同时甲方项目的均价不超过5000元/㎡。

三、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媒体推广期限:2008年9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

2、《京华时报》广告发布费保底每月人民币伍拾万元整,三个月共计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分四次支付:

第一次付款: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第二次付款:甲方对乙方9月份的媒体推广工作进行确认后,于10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第三次付款:甲方对乙方10月份的媒体推广工作进行确认后,于11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第四次付款:甲方对乙方11月份的媒体推广工作进行确认后,于12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

3、甲方同意在上述期间按北京市区销售额的2%(甲方关系客户的销售额除外)向乙方提取支付媒体推广费每月结算一次;如该费用每月结算超过人民币伍拾万元时,甲方扣除第三条第2款的广告发布费(每月伍拾万整)后,向乙方支付余款;若不产生余款,则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4、甲方应在乙方提供天津市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及经甲方签字确认的‘媒体推广工作确认书’支付合同价款。

四、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合作义务;

2、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确认媒体计划的制定与变更、广告样稿(带样),负责代表甲方与乙方协调处理广告发布工作中的各项具体事物。甲方指定人员就媒体发布计划的制定或变更、广告样稿(带样)签署的书面文件、传真件甲方视为有效,其他有关本合同项下所涉及到的变更事项需经甲方直接认可,由双方另签补充协议。

3、甲方委托乙方发布的广告、软文(非乙方策划起草的稿件等)若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负有审查义务并且应在修正或拒登前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经甲方确认后,乙方方可修正或拒登。

4、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刊出广告、软文所需的一切相关资料、手续及证明材料。

5、乙方发布的广告内容如果出现法律问题(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应由责任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甲方应在广告刊登前4个工作日前(或经乙方认可的少于4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将相关证明及广告(包括但不限于硬广)移交于乙方,否则,乙方有权推迟或拒绝刊登甲方广告。乙方应在广告刊登前8个工作日前将广告发布的新闻等软文文案报送甲方审查,否则,甲方有权减付或拒付刊登费用。

7、如因甲方要求取消合约版位的,甲方应在原订刊期前5个工作日内(或经乙方认可的少于5个工作日的时间内),经甲方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8、甲、乙双方提供的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否则,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协议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合作义务。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推广费用。

2、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确定广告刊登的时间、版位以及新闻。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广告稿随意改动或挪为他用,同时乙方应为甲方的广告计划、广告稿保密。

4、乙方应满足甲方对版位的指定需求,不再收取额外的费用;对于《京华时报》必须收取特殊版位费用的版位,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提供书面的特殊版位价目表,如乙方未能做到事先提供特殊版位价目表的义务,则双方仍按原广告价格执行。

5、乙方在为甲方代理广告发布中,如出现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漏登、错登或版面质量差而严重影响广告效果的情况,乙方须于刊登之日起 五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书面证明,并且在同等价位同版位免费补登、重登一次。

6、乙方应指定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专人负责与甲方的工作接洽,并代表乙方与甲方协调处理广告发布、新闻写作、策划服务等工作中的各项具体事物,乙方对其指定人员签署的书面文件、传真件视为有效。

五、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均应积极诚信履行合同,若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7日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对方。

2、甲方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乙方广告费,在没有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延迟付款且未能取得乙方谅解的,甲方需自应付款之日起给予乙方应付未付款项部分每日万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超过二个月,乙方有权终止甲方的广告计划,并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如经书面催告后,甲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付款义务的,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3、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差错的,乙方应及时免费进行更正;漏登、错登或版面质量差而严重影响广告效果的,乙方以相同的广告版位进行补登和重登,并按照所订版面广告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六、广告样稿(样盘)、往来合同等文件、经授权人签字的传真件与本合同一并保存,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应。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于2008年 月 日在天津市宝坻区签订,一式四份,甲方执 两份,乙方持 两 份。本协议于甲乙双方公司授权代表签字并公司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章): 法定代表人(章):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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