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广西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3:10: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广西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

桂财农[2005]160号

一、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自治区财政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主要采用“民办公助”方式支持,对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村屯集体等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财政给予补助。

第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小型水源、灌溉渠道、机电泵站等工程设施的修复、新建、续建和改造。对建设项目的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机械作业费等给予补助。

第四条 各县(含县级市、城区,下同)要积极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共同组织和指导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二、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申请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对象及条件:

(一)农户(包括联户)。要求有一定的积极性、筹资筹劳及管护能力。

(二)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求具备组织章程、水利项目建设计划、出资(含投劳折资)协议书及出资方签名、项目建成后用水分配和水利设施管护方案等。

(三)村屯集体或若干行政村。要求落实组织责任、建设和管护主体、村民筹资筹劳方案等。

第七条 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的对象和适用的工程形式及规模。

(一)支持的对象。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修复、新建、续建和改造,恢复、新增农田水利灌溉面积,改善现有农田灌溉条件。

(二)工程形式

1.灌溉渠道:主要对原有渠道进行修复改造和险工险段防渗加固,设计流量在0.1m3/s—1.0m3/s。

2.水源工程包括:引水陂坝、山塘、机电提灌站、机井、地头水柜、地头井、小型水库放水设施等。其中:机井单井出水流量要大于10t / h;地头水柜建设地点必须纳入自治区地头水柜规划范围,单户建的单个水柜容量不超过120 m3,联户建的单个水柜容量不超过500 m3;地头井单井出水流量要大于5t / h。

(三)工程规模:单项工程设计灌溉面积要求大于100亩、小于10000亩,地头水柜、地头井以行政村为单位统计灌溉面积。

第八条 申请人向县级水利、财政部门申请项目时,按以下要求报送相关材料一式四份。

(一)申请人为农户(含联户)的,应提交家庭成员联名的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劳动力、筹资筹劳、建后管护、用水分配等情况。

(二)申请人为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证书或民政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2.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情况;

3.项目申请报告,附采取“一事一议”或民主议事方式通过的申请项目、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建后管护方案、用水分配方案等决议材料。

(三)申请人为未组建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村屯集体的,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村屯集体的基本情况;

2.项目申请报告,附采取“一事一议”或民主议事方式通过的申请项目、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建后管护方案、用水分配方案等村民决议材料。

3.组建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计划方案。

第九条 县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本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工程规划,在尊重申请人意见基础上,对农户、用水户协会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村屯集体的项目申请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查。以县为单位编写《××县××年度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县××年度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项目计划申报表”,一式四份联合上报市级财政、水利部门初审。

(一)整体连片原则。兴建和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要坚持水源、渠系工程和田间工程配套建设,水利措施与农业措施相结合,确保工程建成后,充分发挥效益。

(二)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布局、规模和形式,杜绝重复投资和形象工程。

(三)农户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调动农民参与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项目建设的投工投劳方案要经受益区农民民主议事、民主决策通过。

第十条 市级水利、财政部门完成初步审查后,编制“××市××年度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建议计划表”,连同县级实施方案,一式四份联合上报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对市级上报的项目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年度资金规模下达年度资金计划和项目建设计划。

三、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 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自治区本级财政通过部门预算安排和各种渠道筹集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二)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配套资金;

(三)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四)村、屯集体和受益农户自筹(含投工、投劳、投料等)。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监控。县级财政部门要在银行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

自治区财政厅补助各县的项目资金,通过追加下达到各市、县后,由县级财政局国库拨到专户。县财政局从专户预拨或按进度拨款给县水利(水电)局组织项目建设,由县水利(水电)局按工程进度将工程材料(或工程款)拨付给项目业主,支出的费用在县财政局报帐。保证专项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对于水源工程项目,自治区财政补助项目总投资50%的资金,市、县配套项目总投资的20%,群众自筹30%;对于灌溉渠道工程项目,自治区财政补助项目总投资30%的资金,市、县配套总投资的20%,群众自筹50%;地头水柜项目按每立方米2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地头水柜集雨沟、沉沙池等配套设施按5元/立方米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拨付。自治区财政补助的资金分三批拨付,项目实施时拨付40%作为启动资金,工程进度完成一半后再拨付45%,工程完成80%后再拨付15%的资金。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验收,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准许半年时间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自治区财政将通过专项资金调度收回所拨付的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自治区财政补助的资金原则上与市、县安排的配套资金一并直接补助到实施项目的农户、用水户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和村屯集体,具体形式视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水泥、砖、钢材等大宗建设和机电设备,原则上集中采购,实行报账制。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向受益农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五、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项目法人或业主负责制。项目申请人(如:农户或用水户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和村屯集体等)为项目法人或业主,对项目的申请、建设和建成后的管护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统一规划,分期投入,分项实施。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点多量大面广,涉及到整个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各县水利部门要按规定和程序编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规划,规划以县为单位、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编制规划要统筹兼顾,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讲求实效。县级水利部门负责规划编制,并按程序进行审批,经过批准的规划即为安排年度补助资金的依据,凡未列入规划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

各县要按项目规划建设的要求建立项目库,项目库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列入规划建设的项目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建设计划,并根据项目的投资效益和项目区群众的积极性进行排序,分批投入,分项实施,由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分期分批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和项目资金,市县要认真组织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条 各市、县水利部门根据自治区下达的控制规模开展工程设计,设计经审查后才可实施。设计审查简化程序,渠道工程由县水利局按灌溉面积、流量、工程断面等核定工程设计方案和投资;水源工程采取分级审查:单项工程投资大于100万元由自治区水利厅审查,投资大于50万元小于100万元的工程由市水利局审查,小于50万元的工程由县水利局审查。地头水柜工程按定型设计进行施工,还应完善集雨沟、沉沙池等附属设施。小型水库放水设施工程在做好安全鉴定的基础上,按基建程序完成设计和审批后,才可申报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 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的筹集、下达、管理和检查工作;水利部门要做好工程规划、可研编制、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指导和竣工验收等建设管理工作;同时,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实行“三到县”办法。

(一)项目建设任务落实到县。自治区按总体建设规划和项目安排计划,确定年度各县各类项目的具体内容和建设规模,将项目建设计划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以县为单位组织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二)项目建设资金下达到县。自治区根据各县项目建设计划任务,按项目总投资和补助标准,把自治区补助的资金分配落实到县,由各县按项目安排、管理和使用。

(三)项目建设责任明确到县。项目的具体实施由各县负责,对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和目标实现负责,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清楚、奖罚分明。

第二十三条 项目支持方式。项目建设主要采取“民办公助”的方式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凡是农民能投工投劳建设的项目,原则上可交给村屯或用水户协会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一事一议”的办法发动群众进行建设和管理。对于小型水库的除险加固或维修等需要由专业队伍进行施工的项目,则按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选择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建设。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项目竣工验收采用县级验收,地级市和自治区组织抽验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验收办法另文印发)。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设计文件和其它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向县级财政和水利部门申请验收并提供完整的文件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县级水利部门接到申请后,应会同财政部门尽快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以使项目尽快发挥效益。地级市和自治区水利部门将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各县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抽查复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的管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要明确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单户(或联户)工程产权明确归农户(或联户)所有;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施建成的工程,产权归其所有并进行管护;村屯集体组织实施建成的工程,可按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产权归其所有并进行管护。

第二十六条 认。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五、附

本办法所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按水利部门相关水利技术标准确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负责解释。

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暂行办法

河南省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财政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探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汇报

广西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财政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广西农田水利 财政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