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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发布时间:2020-03-03 17:50: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一、总则

(一)为全面提高全省农村幼儿园办园水平,积极改善办园条件,满足农村学龄前儿童体智德美全面发展及农村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农村幼儿园规划、设置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对农村幼儿园评估的基本标准。标准中规定的基本办园条件是本省农村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以充分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适用于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以下的各类幼儿园。农村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本标准要求,其它幼儿园应参照本标准逐步改建或扩建。

二、设置与规划

(一)设置与规模

1.农村幼儿园的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就近入园、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提倡大村及偏远小村独办、相邻小村联办。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2)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3)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酒店,网吧,医院,垃圾堆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公安看守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通讯发射塔(台)等辐射污染源等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

(4)符合其它有关安全、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2.幼儿园规模以3-9个班为宜,联办园服务半径一般控制在1.5公里内。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4岁)25人;中班(4-5岁)30人;大班(5-6岁)35人;有条件的可设托班(2-3岁),每班20人。

(二)规划设计

1.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园舍、场地,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以防止外来人员和车辆随便进入。

2.幼儿园总体规划应因地制宜,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方便使用管理,避免相互干扰,有利于人流疏散。

3.幼儿园建筑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抗震、卫生等有关规定。建筑耐火等级,楼房不应低于二级,平房不应低于三级;抗震等级应与当地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等级相同;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

4.幼儿园建筑应合理组合,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应力求体现儿童特点。园内绿化应结合使用功能和特点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立体化、生态化的特点。 5.园内主要道路应根据通行和消防要求建设。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有利于交通疏散,不宜设在交通主干道,园门外侧必须留有缓冲地带。

6.室外给排水、电力、通讯等管线,应根据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合理设计。安全、防火、给排水、采暖、电气等要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三、建设标准

(一)建设用地标准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新建幼儿园应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 1.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部分小型场地等用地。

2.室外活动场地应包括游戏场地、30m直跑道、活动器械场地、玩沙玩水区及种植、饲养区等,部分场地宜与集中绿地结合设置。

3.绿化用地应包括集中绿地、种植园地以及房前屋后、道路两侧的零星绿地。

4.农村幼儿园的生均占地面积,基本指标应不低于18m2/生,其中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小于3m2/生,绿化用地面积不小于2m2/生;规划指标应不低于22m2/生,其中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小于4m2/生,绿化用地面积不小于4m2/生。绿地中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二)园舍建筑组成

幼儿园园舍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组成,提供就餐服务的应按要求设置厨房等生活用房。

1.活动及辅助用房主要指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共用活动用房。

幼儿班级活动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有条件的幼儿园每个班级尽量做到成套设置,其中活动室与寝室也可合并设置。由中小学校舍改建暂不具备成套设置条件的幼儿园,其幼儿活动室、寝室与卫生间应毗邻设置。

共用活动用房主要指多功能活动室。有条件的幼儿园可根据幼儿兴趣和办园特色设置图书阅览室、科学发现室、美工室、建构室等专用活动室。

2.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教研)室、图书资料室、玩教具及活动器械贮藏室、传达(警卫)室和教工厕所。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置保健室。

3.生活用房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烹饪间、备餐间、主副食仓库)、及辅助用房(开水间、炊事员更衣室)。

(三)园舍用房面积

幼儿园活动室面积应不低于2㎡/生。园舍建筑面积和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分别见表1-

1、1-2。

(四)园舍建筑标准

1.幼儿园园舍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必须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及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见附件1。

2.新建幼儿园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先规划后建设,必须满足各项用地指标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应有适当的超前性。 3.幼儿园园舍为楼房建筑时不宜超过3层。托班、小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二层以下(含二层),中班、大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办公及辅助用房所在楼层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一)总体要求

1.幼儿园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儿童的生活能力、学习方式差异和行为、反应水平,充分体现儿童主动探索、自主构建的主体地位,满足保育教育需要和儿童主动活动的需求,克服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2.园内应安装安保设施、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并设有易于儿童识别的标识和意外事故紧急出口和通道。室内过道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装修及新添置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3.室内活动区域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所使用的电源插座应为安全型,并安装在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环境布置及所使用的物品不能有突出的尖角,儿童使用家具的边角应为圆弧形。幼儿活动区域的窗台边不得放置幼儿可攀爬的物体。

4.室外活动场地上的中大型运动器具应固定安装在软质地面上,器械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提倡利用自然或废旧材料自制玩教具,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材料。幼儿园不得接受生产企业的试用产品。

6.招收特殊儿童的幼儿园,应考虑特殊儿童的需要。特殊儿童所需要的具有医疗及康复功能的器械与玩具,应在教师直接监护下使用。

7.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强制性标准和规定。

(二)教育活动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1.玩教具按照国家《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等有关要求配备,配备目录见附件2。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依据本园办园特色增配相应的玩教具和器材。

2.室外设施配备

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以及玩水池、玩沙池、种植园地、饲养区等场地所需设施。沙池深为0.3-0.5m,蓄水深度不超过0.3 m,面积大小与办园规模相适应,池中沙(不得使用工业用沙)、水应经常更换,保持清洁卫生。活动器械包括具有攀、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功能的运动器械,3岁以下儿童以配备单一功能运动器械为主。禁止使用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运动器械上的装饰物,不能遮挡教师和儿童的视线。室外活动场地应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3.室内设施设备

幼儿园应根据各类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备防暑、取暖和消毒设备,安装遮光窗帘(不得使用红色)。幼儿生活、活动用房及经常出入的通道,应为防滑地面。各班配备标准如下:

(1)活动室:宜按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设置。

教学区配备幼儿桌椅、电子琴(或电钢琴)、黑板、钟表、电视机、DVD、录音机等。 活动区应根据幼儿兴趣需要和发展水平选设图书区、美工区、音乐区、自然观察区等,配备足够的玩教具及各类游戏活动材料,并根据季节变换、教育活动内容、幼儿发展水平等及时更新;有适合幼儿阅读的图书,人均3册以上,复本不超过5册,并且每年更新;玩具橱宜采用开放式,其大小、高度与幼儿人数、身高相适应。

生活区应配备保暖桶(应设锁定装置)、水杯柜、衣帽储藏柜。每生一杯(无毒、不易碎、耐高温),并有明显区分标记。

幼儿桌椅应单人单椅,与幼儿身高相适应,使用环保材质,无棱角。

(2)寝室:可配备供儿童午休的单层固定床,也可配备叠放收藏的硬板床或床垫。每生一床,小床长度应符合儿童身高要求,床间通道不得小于60cm。如大班确需使用双层床时,需配备固定式双层床,总高度不应高于120cm,四周设高度不低于30cm的护栏,且只能沿墙体处摆放。 (3)卫生间:与活动室配套设置的卫生间应包括盥洗室和厕所,并分间或分隔,通风良好,采用水冲式,地面应防滑、易清洗,盥洗室配备与儿童的身高、数量相适应的梳洗镜、洗手盆和防溅水龙头。儿童每人一巾,毛巾之间要有合理间隔,并以安全方式悬挂。单独设置的卫生间(幼儿厕所)尽量采用水冲式,其蹲位设置应注重安全,方便且满足幼儿入厕需要,并配备流水洗手设施。 (4)多功能活动室:应具备艺术活动、体育活动、游戏活动、全园集会、观摩教学等综合性功能,并根据需要配备音响设备、电钢琴(或电子琴)、舞蹈设施、桌椅等相应的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备多媒体设备及钢琴。

(三)办公及生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1.办公设备应配备用于办公的桌椅、资料柜、储物柜、电话等必要设备,应配有数量充足的供教师使用的教学用书、用具和图书、资料,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15种,报刊杂志不少于5种,其中学前教育杂志不少于3种。有条件的可配备办公计算机、打印机、数码相机等教育教学设备。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见附件3。

2.卫生保健设备应配备保健箱、常见外用药品及简易外伤处理器械、消毒液、温度计、手电筒、对数视力表等。提倡就近利用农村卫生室,有条件的可设专门的卫生保健室。

3.生活设备包括卫生用具、幼儿寝室设施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备。有就餐儿童的应配备食堂必要的设施设备及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消毒设施,并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要求。

4.按有关规定配齐安保防卫设施设备。

五、教职工配备标准

(一)农村幼儿园应依据有关规定,配备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专(兼)职保健员、财会人员、专(兼)职安保人员等各类工作人员,切实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的需要。其中,每班应配备专任教师2人,或1教1保。

(二)园长及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园长须经过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其他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

六、经费保障

(一)农村幼儿园办园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多村联合办园者由受益村共同解决,满足园舍建设、设备购置、教职工工资福利保障以及正常运转等方面所需,不足部分由幼儿园收费解决。

(二)幼儿园收费按照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实行公示制度。

(三)幼儿园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膳食费应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

(四)幼儿园应按规定设置帐簿,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发挥资金最大使用效益。

附件1:

幼儿园园舍建设有关标准要求

一、儿童厕所: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m×0.7m,沟槽式槽宽为0.16m-0.18m,两侧用防滑砖;坐式便器高度为0.25m-0.3m。

二、儿童盥洗池:高度为0.50m-0.55m,宽度为0.40m-0.45m,水龙头间距为O.35m-O.40m。

三、儿童通道:在儿童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四、楼房建筑的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以下规定: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靠墙壁一侧设儿童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m;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O.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O.26m;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五、楼房走廊宽度应符合下列标准:教学生活用房双面布房的不小于1.8米,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5米;服务供应用房双面布房的不小于1.5米,单面布房的不小于1.3米。

六、儿童活动用房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宜平滑、无棱角,在适宜处设儿童专用拉手,不应设门坎和弹簧门。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七、活动室、音体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O.6m,距地面1.3m内不设平开窗;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m,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八、儿童经常接触的1.3m以下的室内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九、建筑防火和抗震设防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某区级机关办公设备配备标准

办公设备配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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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办公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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