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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中国民主法制进程的第十个法律事件

发布时间:2020-03-02 06:28: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影响中国民主法制进程的第十个法律事件

在我国社会经济影响中国民主法制进程的第十个法律事件(很牛的案件,看了会受益匪浅)生活中,曾发生过许多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案件,这些案件或推动了某一部法律的颁布,或促进了某一项法规的修改,对于我国法制进程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从近年所发生的案件中摘选出具有深远影响的10例,期待能对读者有所启示,并与读者共同体会我国法制建设一路走来所收获的点点滴滴。

●孙志刚收容致死案

案情:2003年3月17日,孙志刚在广州的大街上行走时,因未带身份证被当作“三无人员”带回派出所,后他被送往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在这里,孙志刚遭到暴打身亡。

孙志刚之死,引起全国范围内对于收容遣送制度的愤怒声讨。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宣布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开始施行《救助管理办法》,新办法提出自愿救助原则,取消了强制手段。

思考:孙志刚事件终结了在中国存在了20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推动了中国民主法制的进程,引发了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的高潮。由此来看,它更是一个起点,一个公民用理性和耐心推动社会进步的起点。学者萧瀚说,我们只能用法治的手段推动法治建设,用正义的方式推进正义事业。孙志刚事件时刻提醒我们,要珍视和争取身为公民所应有的权利,只此,才能推动中国的政治文明、法制建设和社会进步。

●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

案情:佘祥林,原是湖北京山县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因涉嫌杀死妻子曾两次被宣告“死刑”,后因证据不足逃过鬼门关。1998年6月15日他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但2005年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却突然现身。2005年4月13日,法院最终确认佘祥林杀妻事实失实,佘祥林被当庭宣告无罪,立即释放。

思考:最高人民法院万鄂湘副院长在分析此案时,认为有3个问题值得反思:一是刑法有着双重的功能,除了惩罚和打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就是保护无辜和维护人权;二是出现疑罪的时候是疑罪从无还是疑罪从轻;三是在事实有很多疑问的情况下,到底是从民意还是从事实?佘祥林“杀妻”冤案的意义在于提醒我们反思、研究冤案形成的根源,吸取教训,尽快健全预防冤案的机制,制定纠正平反冤案的各种措施,把冤错率降低到最低限度。

●沈阳黑社会老大刘涌案

案情:沈阳黑社会老大刘涌曾是一个让人胆战心惊的名字:从1995年末至2000年7月初,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共计作案47起,致死致伤42人,其中1人死亡、16人重伤、14人轻伤。

对此案的审判也是一波三折,2002年4月,刘涌被一审判处死刑,2003年8月,刘涌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最终,2003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此案,经再审后判处刘涌死刑。宣判当日对刘涌执行了死刑。

思考: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可见对此案的重视,也说明国家对于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此案中,被人们广泛关注的还是改判死缓这一情节,由于刘涌的辩护律师田文昌提出在审讯中刑讯逼供的问题,法院不能排除其可能性,因此改判缓刑,理由是为了保障人权,而此时某些专家也站出来为此改判“保障人权”叫好,在2003年人们本就对所谓专家、委员有巨大意见的社会舆论背景下,这样的举动彻底导致了民心的反感,一时批驳声四起,舆论大哗。在这一声势浩大的**中,民意和媒体起了强大的作用。从这一案件中,我们应该意识到民意参与司法是当下中国社会的进步,有民意参与司法,可以极大地限制和中和政治集团对司法的干涉。最终对刘涌执行死刑的结果也说明,无论是专家的话语霸权,还是某些职能部门的一意孤行,只要其结果与“三个代表”有违,与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发生冲突,最终必将受到舆论的质疑和谴责。

●李刚状告全国牙防组案

案情:2005年,李刚针对全国牙防组认证资格等问题向国家认证认监委进行投诉,并三次向法院起诉。2006年4月11日,李刚将卫生部追加为共同被告第四次将全国牙防组告上法庭,要求由卫生部共同承担全国牙防组的违法责任。同年,国家认证认监委联合卫生部叫停全国牙防组对口腔保健品的认证活动,开始着手建立我国统一的口腔用品认证制度,并联合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非法认证活动的专项治理工作,彻底杜绝“认证乱象”。2007年4月29日,卫生部撤消全国牙防组。

思考:李刚只凭一己之力向权威挑战,接连发起4场诉讼,在旁人看来是管了不该自己管的事儿,更是以卵击石。但这些诉讼,却关系到不特定多数民众的切身利益。近些年此类公益诉讼逐渐增多,被称作刁民的法学硕士郝劲松就因铁路部门拒给购物发票,在两年时间里,与北京铁路分局等单位打了8场官司,尽管收效不大,但其运用法律维权,改变不合理社会现象的精神值得敬佩。李刚和郝劲松在同不合理的规则进行抗争和较真的过程里,以自己的方式推动着法治的进程,同时也带给我们思考:类似公益诉讼是否该由个人来提起?个别公益官司是否有滥诉、浪费诉讼资源的嫌疑?少数公益诉讼的胜利能否改变现状?等等问题都有待解决。

●邱兴华连环杀人案

案情:在陕西省汉阴县铁瓦殿残杀10人,潜逃途中又杀死一人的邱兴华在接受审判时,围绕是否要对他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在法学界引起了很大争议。2006年12月10日,贺卫方、何兵、龙卫球等5名法学家以公开信的形式,吁请司法机关立即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专家希望通过邱案推动司法鉴定这一制度更趋完善。最终,邱兴华在没有接受精神病鉴定的情况下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

思考:邱兴华连续杀死了11个人,手段凶残,民愤极大,似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然而关于该不该对邱作精神病司法鉴定引发的争论,若干精神病鉴定领域的知名学者对二审法院在公诉机关未提供精神病司法鉴定关键证据条件下开庭审理此案提出强烈质疑,都表现出了舆论对于司法程序正义环节关乎和保障人的生命权的深刻理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表示:专家学者之所以对邱兴华案件这么感兴趣,是希望通过此案引起人们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方面不足的关注。舆论之所以对邱兴华到底有没有精神病如此“纠缠”,已超越了该不该对他绳之以法,而在于高度关注中国司法的进步,这是中国社会法制理念又一具有标志意义的重大突破。

●唱片巨头诉百度侵权案

案情:2005年9月,包括环球、华纳、索尼在内的七大唱片公司将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称百度公司在未经七大唱片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百度网站上对七大唱片公司录制的陈慧琳演唱的《记事本》等137首歌曲提供给网民免费下载,侵犯了七大唱片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唱片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2006年11月17日,七大唱片公司诉百度案审结,意外的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七大唱片公司的诉讼请求。

思考:多年来,中国网民早已习惯了免费的互联网服务,虽然最终百度胜诉,但这一事件终于让心存侥幸的网民认识到,网络是现实的延伸,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而在此之前,卡拉OK歌厅等场所也因使用MTV需支付著作权使用费被告上法庭,最终陆续开始制定出了收费标准。经过这些事件的洗礼,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逐渐深入人心。尤其在互联网日渐发达,信息交流更为通畅的现如今,网络侵权泛滥,知识产权的保护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利益,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当是明智之举。

●崔英杰刺死城管案

案情:2006年8月11日,北京海淀区城管队副分队长李志强在执行公务中与摊贩崔英杰发生冲突被刺死。崔英杰被控故意杀人罪。2007年4月10日,崔英杰一审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思考:城市小摊贩和城管的冲突,是近年来我们的城市生活中习以为常的景象,但不管城管的执法力度如何加强,无证摊贩始终是城市一个久治不愈的顽症。正如在网络中广泛流传的律师夏霖为崔英杰的辩护词“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所说明的,小贩在城市中并不是应该被取缔的对象,他们在城市中也有自己的生存权和谋生权,不能否认的是,他们也为市民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而他们的存在也并不是与市容整洁完全对立的,只要进行科学的整顿和规划,相信强制的手段并不是必须的。可以说,崔英杰案的发生正考验着中国城市的管理能力和制度。

●首例原告胜诉的性骚扰案

案情:武汉市某商业学校中外语言教研室老师何某,因不堪原教研室副主任盛某的性骚扰行为,于2002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自2000年下半年始,被告利用工作之便对原告进行性诱惑,被拒绝后仍不死心,在同事面前大肆张扬喜欢原告,此后还借机对其进行猥亵。2003年,法院判决何某胜诉。

思考:近年来,性骚扰在我国成为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一些妇女纷纷拿起法律武器,义无反顾走上法庭,却遭遇几乎无一胜诉的结局。这不仅在于性骚扰案往往举证艰难,更在于之前国内没有针对“性骚扰”的法律依据,甚至“性骚扰”这个概念在法律中都没有解释。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其中首次明确反对性骚扰。可以说,正是这些不再沉默的勇敢女性的挺身而出,才使得这个法律空白点能够尽快得以填充,性骚扰进入法律程序的意义已远远超出了案件本身。

●王帅发帖诽谤案

案情:2009年3月6日,在上海打工的河南灵宝青年王帅因在网上发帖披露当地政府违规征地,被灵宝警方以涉嫌诽谤罪为由抓回河南拘留了8天。4月28日,灵宝市委常委、副市长高永瑞被行政警告;灵宝市大王镇党委书记黄松涛免职;灵宝市土地管理局副局长李建强免职。

思考:以诽谤罪来抓捕网上发帖曝光政府政策的网民于法无据,但此处详细说明什么情况下公民会犯诽谤罪以及政府能否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仍然很有必要。刑法中对“诽谤罪”有明确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学专家王顺安教授指出“诽谤罪指的是对自然人进行人身或者人格攻击,它要保护的是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并不涉及政府机关或者企业,根本没有诽谤政府这一条规定,何况国家机关是没有名誉权的,政府根本不是诽谤罪所涉及的客体,也不在刑法的调整范畴之内。”

●彭宇案

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一、是否相撞;

二、损失数额问题。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思考:案中,从日常生活常识、证人证言、被告陈述时间、垫付款项的证据形成证据锁链,得出的结论不是唯一的:一定是被告撞伤了原告。但是,该组证据对事实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的辩解,且排除了一般情况下的其他如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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