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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电大_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机考主观题)

发布时间:2020-03-03 00:29: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甘肃电大_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机考主观题).案例分析题(共1题,共20分)

案情简介:2007年5月20日,某市南公安局交通警察于某在执行公务时,对超载的司机王某给予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制作了处罚决定书。当天下午,于某又给违反交通法规的张某10元的罚款,并当场给张某出具了由某市南公安局印制的罚款收据。 问题: 1.司机王某应在何期限内向公安机关履行处罚决定? 2.如果王某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可采取哪些措施? 3.于某给张某出具的收据合法吗?为什么? 4.张某在本案中有何权利?(试题分值:20分) 参考答案: 1.十五日内。(2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3分)2.有三种措施。(2分)《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分)3.收据不合法。(2分)因为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3分)4.张某在本案中有权陈述和申辩,有权对违法处罚提起复议和诉讼,对无法定收据的罚款,有权拒绝缴纳。(3分)《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2分)

案例分析题(共1题,共20分)

案情简介:在2003年7月27日,西城烟草管理站按群众举报当场查获王某擅自收购的烟叶2352公斤,予以扣押。7月28日,烟草站对查获的烟叶分级过磅后收购,收购款为5826元。7月30日,烟草站交给王某自制的实物罚没收据一份。8月25日,又向王某送达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全部烟叶和收购款,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落款为该烟草站。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30条:“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数量巨大指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 问题:

1.本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正确,为什么? 2.请指出本案处罚程序的违法之处。

3.本案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为什么?(试题分值:20分) 参考答案:1.本案中烟草站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是错误的。(3分)因为,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实施,烟草管理站必须以烟草管理局的名义进行处罚。(3分) 2.本案中违反处罚程序的行为有:(1)先实施了没收烟叶的行政处罚行为,后制作送达处罚决定书;(3分)(2)应当先出具省级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实物罚没收据,而非自行制作的收据;(3分)(3)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没有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3分)3.本案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2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是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以及罚款的处罚,并不是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3分) 案例分析题(共1题,共20分)

案情简介:张某系某市铁路公安分局民警。一日中午到饭馆吃饭。邻桌两伙人争吵,继而动手。张某欲上前制止。此时两伙中的一人从口袋里掏出刀子,将对方一人扎伤。张某见状,即从腰间抽出手枪,准备捉拿此人。打架的人见有警察,便高喊“警察来了”,众人作鸟兽散。张某即拎枪追之。由于追拿心切及吃饭的人众多,桌椅横七竖八,张某一不小心,腿被桌子绊了一下,一跤摔在地上,手也随之碰在地上,只听到两声枪响,子弹打在水泥地上,反弹起来打在一名旁观者王某腿上,将其打伤。后王某找张某要求赔偿。 问题:

1.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2.本案中,王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3.如果张某在此案件中违法使用手枪造成王某受伤,王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试题分值:20分) 参考答案:1.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公务行为。(3分)因为按照《人民警察法》规定,张某作为一名人民警察,赋有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因此其行为为依职权行为,即公务行为。(4分)2.本案中,王某的损失应当由某市铁路公安分局承担。(3分)因为张某的行为是公务行为,且其是某市铁路公安分局的工作人员。张某的执法行为并没有违法,但给他人造成了伤害。(4分)3.由某市铁路公安分局承担。(2分)如果张某在此案件中违法使用手枪造成王某受伤,张某的行为亦为职务行为,属于违法行使职权。公务员违法行使职权后果由所在行政机关承担。因此王某的损失仍然由某市铁路公安分局承担,只是以行政赔偿的方式予以承担。赔偿后可以对张某进行追偿。(4分) 案例分析题(共1题,共16分)

王某生于1990年 5月,自幼父母离异,跟随母亲一起生活。1999年,王某母亲改嫁后,逐渐放松了 对他 的 管教和关心。2006年 7月,王某离家出走,流浪街头,以行乞为生,结识刑满释放人员马某。同年9月17日,马某教唆王某去公共汽车上扒窃乘客钱包,王某不肯,马某便以暴力相威胁,迫其行窃。正当王某偷窃乘客钱包准备逃跑时,被人抓获并扭送到公安机关。王某坦白交待了 行窃的 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马某抓获。公安机关拟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 问题: 1.本案中王某有哪些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2.这体现了我国行政处罚的什么原则?(试题分值:16分) 参考答案:1.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王某具有下列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①王某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王某出生于1990年 5月,至行政机关对他 处以行政处罚的2006年 9月时,王某才16周岁,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4分) ②王某是受他人胁迫才有违法行为的,因此也应从轻或减轻对他 的 行政处罚。(3分) ③王某有立功表现。王某协助公安机关将违法人员马某抓获,配合了 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也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情况之一。(3分) 2.考虑违法行为人违法不同情节给予具体裁量,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体现了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6分) 案例分析题(共1题,共16分)

1998年2月,李某当选某县某镇闵楼村民委员会主任。3个月后,李某被镇党委、镇政府免去职务。李某不服,诉至法院。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问题:1、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是合理合法还是越权行为? 2、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是谁?

3、本案中,闵楼村村委会是不是行政主体?

4、本案中,镇政府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试题分值:16分) 参考答案:1、是越权行为。(2分) 2、镇政府和李某。(2分)

3、不是。(2分)4、镇政府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4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规定(2分),镇政府并不当然享有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只是对村委会成员的选举活动具有指导、支持与帮助作用。本案中镇政府直接免去李某村委会主任的职务,超越了法律赋予自己的行政职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是违法的。行政合法性原则认为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镇政府行为因为越权而归于无效。(4分) 案例分析题(共1题,共16分)

卞某生于1993年5月,自幼父母离异,跟随父亲一起生活。其父忙于工作,放松了对他的管教和关心。2008年 7月,卞某离家出走,流浪街头,结识刑满释放人员马某。同年10月17日,在马某教唆下,卞某去公共汽车上扒窃乘客钱包。正当卞某偷窃一乘客钱包准备逃跑时,被人抓并扭送到公安机关。卞某坦白交待了行窃的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马某抓获。公安机关拟对卞某进行行政处罚。 问题: 1.本案中卞某有哪些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2.体现了行政处罚的什么原则?(试题分值:16分) 参考答案:1.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1分),本案当事人卞某具有下列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 节: ①卞某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卞某出生于1993年5月,至行政机关对他处以行政处罚的 2008年 10月时,卞某才15周岁,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4分) ②卞某是受他人胁迫才有违法行为的,因此也应从轻或减轻对他的行政处罚。(4分) ③卞某有立功表现。卞某协助公安机关将违法人员马某抓获,配合了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活动,也是 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之一。(4分) 2.考虑违法行为人违法不同情节给予具体裁量,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体现了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3分)

案例分析题(共1题,共16分)

2008年9月,中原省罗河市燕城区裴庄镇要求收割玉米的农户先办理“砍伐证”、“准运证”。裴政[2008]37号文《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严禁焚烧秸秆,实施秸秆还田。秋作物秸秆禁烧率必须达到100%”、“谁砍罚谁,谁烧罚谁”、“农户承包地砍伐或焚烧秸秆1亩以下的对该农户罚款300元,超过1亩的每亩罚款500元。”文件的颁布日期是2008年9月3日。文件说,对确因养殖、青贮等需要,农户要求砍伐的应先报镇“三秋”秸秆禁烧指挥部同意,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经批准方可砍伐,“否则按违反秸秆禁烧规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文件说,对确因养殖、青贮等需要,农户要求砍伐的应先报镇“三秋”秸秆禁烧指挥部同意,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经批准方可砍伐,“否则按违反秸秆禁烧规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农民李某因未经批准砍伐玉米秸秆回家喂猪被镇政府罚款三百元。 问题: (1)《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2)《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是否合法?为什么? (3)镇政府对李某的处罚是否合法? 为什么? (4)李某不服镇政府处罚决定,如何寻求行政法上的救济?(试题分值:16分) 参考答案:(1)属于抽象行政行为(4分)(2)不合法,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4分)(3)不合法,处罚依据违法(4分)(4)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申请行政诉讼(4分) 案例分析题(共1题,共16分)

张某到某山中盗伐木材,被某县林业局所设立的护林防火检查站的巡逻人员截住,巡逻人员发现其无证入山,对其罚款10元。张某不服,欲讨说法。 问题:

1、本案中的行政主体是谁?

2、本案中的行政相对方是?

3、本案中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

4、本案中护林防火检查站属于派出机关吗?它行使的行政职权的性质是什么?(试题分值:16分) 参考答案:

1、县林业局(4分)

2、张某(3分)

3、县林业局与张某(4分)

4、护林防火检查站不属于派出机关,它行使的行政职权的性质是行政处罚权。(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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