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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00:25: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办理流程

一、资质申请和审批 (需提交《规划、勘察、设计、测绘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申报表》1份及法人委托书1份 )办理流程有北京中建瑞通公司转发,办理资质请咨询;135-52-02-9641毕经理

资质受理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应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提出申请,市规划委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负责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二)资质申请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最高不超过二级。已具有设计或施工资质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时,其申请的资质等级可高于企业现有的相应专项的设计或施工资质一个等级。

(三)审批权限市规划委和市建委采取联合办理方式共同负责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审批工作。一级资质由市规划委和市建委报请建设部审批,二级及以下资质由市规划委和市建委联合审批。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市规划委和市建委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共同提出审查意见。报请建设部审批的文件由市规划委和市建委会签,受理窗口负责将上报文件及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建设部审批。

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市规划委和市建委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共同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资质证书同时加盖两委印章。受理窗口负责将行政许可文件送达申请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的有关要求,企业申报个人业绩时须在《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中的“完成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资质等级”栏目中加盖完成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印章,对填报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项目中所起作用、业绩完成单位、业绩完成时间、业绩规模等情况进行核实。“证明人及电话”栏目应填写完成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证明人姓名、手机电话和单位办公室电话。资质申报时需提交所申报技术人员《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的电子版光盘(电子版采用word格式,不需加盖印章)。

(四)公示程序市规划委和市建委在对二级及以下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将审查意见在市规划委网站勘察设计管理公告栏目(http:///)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 申请企业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提供书面陈述材料,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对申请企业申报资质有异议可进行举报。公示期结束后,由市规划委和市建委进行复核。公示无异议,准予许可的,在市规划委网站勘察设计管理公告栏目(http:///)公布,核发资质证书。

(五)许可时限本行政许可事项的时限为45个工作日,公示及复核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时限内。

二、申请资料

(一)企业首次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简历、任命文件复印件;

6、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任职文件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主持完成的个人工程业绩证明(由其完成任务的所在单位或业主出具证明,可参照市规划委网站下载中心的《设计施工一

体化资质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首次注册的应提供资格证书及首次注册审核表复印件,变更注册的应提供注册证书及变更注册审核表复印件。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个人业绩证明的,应提供由其完成任务的所在单位或业主出具的证明(可参照市规划委网站下载中心的《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个人业绩证明(由其完成任务的所在单位或业主出具证明,可参照市规划委网站下载中心的《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9、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与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近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完税证明);

10、申请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需提供北京消防工程施工企业技术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之前有资质的企业,需提供原《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11、企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厂房及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证明;

12、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文件:企业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可提供有效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未获得认证的,提供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文件;企业的技术、财务、经营、安全、人事、档案方面的管理文件,只需提供有文件名称、发文号及企业公章的页面。

(二)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或延续,除提供

(一)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复印件;

3、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1)建设工程施工或设计合同复印件;(2)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消防专项还需提供“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等证明;

(3)工程项目结算证明;(4)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资料等。

4、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需提供近三个月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5、申请壹级资质需提供《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基本信息表》、《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电子版(光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一体化);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应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4号)办理。

(四)资料要求

1、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申请企业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2、企业除提交《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外,还需提交附件材料两套、电子文档一份。附件材料是指除资质申请表以外的其他材料。所有附件资料一律使用A4(210×297mm) 纸型,应编制目录及页码,并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业绩资料”的顺序分类装订成册。

“人员资料册”应以人员为单位按照申请表中申报的人员顺序装订,“业绩资料册”应以工程项目为单位

3、受理窗口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

存。资质申请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除撤销申请外的资料不予退还。

4、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5、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按照申请表中申报的项目顺序装订。

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6、附件材料中的复印件除身份证之外均须由北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申报窗口核验原件,核验人应在附件材料的复印件上加盖核验人签名章。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资质证书变更企业因注册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由企业提出变更理由及变更事项,并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2).企业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3).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公司章程复印件(变更前及变更后)(5).与变更有关的股东(代表)

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6).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7).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①企业名称需提供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名称变更通知》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③地址变更的提交新的办公场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借)合同和所租(借)场地的产权证明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后,需重新核定资质的,应提交下列材料:(1).《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勘察设计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3).首次申请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所需提供的全部材料(4).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5).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企业资质证书的,办理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1)、遗失补办证书的,需要提供全国性建筑行业报刊或省级以上(含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及企业遗失证书原因说明和对企业遗失证书责任人的处理意见(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3)、资质证书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注:新批准企业原则上一年内不予增加资质证书副本。增加副本数量,甲级不超过4本,乙级不超过2本

三、监督管理市规划委和市建委依据各自职责,对取得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各自依法处理;但涉及降低或吊销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由两委共同研究后依法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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