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陕西泰添农林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13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吴旭峰职务:总经理
电话:1360918534215829274488
请求事项:
对邵小丽提交的以下“临时用工工资发放表”中领款人的签名进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为同一人书写(即一人签数人姓名):
1、页码——邵小丽证据3-2-15(附件1):康会贤与崔君贤是否为同一人书写;张雪棉与康芹娃是否为同一人书写;
2、页码——邵小丽证据4-2-15(附件2):葛桂英、梁文霞、梅秀贤是否为同一人书写;
3、页码——邵小丽证据4-2-28(附件3):郭引莲、康晓玲、康石榴是否为同一人书写;
4、页码——邵小丽证据4-2-43(附件4):郭引莲、康石榴、郭利是否为同一人书写;
5、页码——邵小丽证据4-2-70(附件5):史锴、权海萍是否为同一人书写。
事实与理由:
邵小丽与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中,邵小丽提供的多份用工工资发放表中,领款人一栏均有不同姓名的领款人签名高度相似的现象,申请人怀疑其为同一人冒充多人签名。为查明案件事实,申请人从中选取几份发放表,恳请贵委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其进行鉴定,望准许。
此致
咸阳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陕西泰添农林发展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10日
《笔迹鉴定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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