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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扬州大学海外教育学院

发布时间:2020-03-02 17:29: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扬州大学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生公寓(宿舍)是学生日常学习与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为了维护学生公寓(宿舍)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公寓(宿舍)资源由学生处统筹安排和调配,学生住宿实行按专业、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各学院负责学生住宿方案的落实。

第三条

入住学生必须按住宿标准交纳住宿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学生公寓(宿舍)用水用电实行定额供给,超额自费。

第四条

学生应按指定的宿舍楼、房间、床位住宿,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调换。学生公寓(宿舍)因维修、改造需要对宿舍进行调整时,住宿生应服从统一安排,按时搬迁。

第五条

学生休学、退学、出国、毕业时,到各校区宿管办和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在办理离校手续一周内必须搬离、腾空原入住宿舍的床位,并退还宿舍钥匙、家具等物品。

第六条

严禁学生私自校外租房住宿,因特殊原因要求在校外住宿者,必须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一)家庭或亲戚住扬州市区且居住地离学校较近的学生,可申请走读;

(二)因病治疗或者其它特殊原因确需校外居住的;整学年到外地做实验、科研的研究生,可申请校外住宿;

(三)学生走读或校外住宿,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及家长向学校提交有关责任书(必要时需公证),班主任、导师签字,学院审核,学生处审批;

(四)新生申请走读或校外住宿,在入学报到时提出申请,一周内办完审批手续;其他年级学生须在暑假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在暑假前办完审批手续,腾空原入住宿舍的床位,并退还宿舍钥匙、家具等物品。

第七条

住宿生应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讲究文明礼貌,遵守文明公约,自觉维护学生宿舍区正常的生活秩序。

(一)按时起床、归宿、就寝、熄灯。迟归、晚归者必须登记,严禁夜不归宿。熄灯后要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播放音响及进行其他妨碍他人休息的活动;

(二)宿舍区内禁止喝酒、吸烟、起哄、斗殴、摔扔酒瓶杂物等;

(三)不得在宿舍区及走廊内打球、摆放杂物。球类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入寝室内;自行车按规定场所停放;

(四)禁止在宿舍区内饲养动物;

(五)未经允许,不得在宿舍区从事各种经营活动或广告宣传活动。

第八条

住宿生应遵守学生公寓(宿舍)卫生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保持室内整齐清洁,宿舍卫生定期检查和考核;不乱扔乱抛纸屑、果皮,垃圾袋按规定时间、指定地点放置,学习和生活用品摆放整齐;

(二)严禁往窗外、走廊、水池等公共场所乱抛杂物、倒剩饭菜、泼水,不乱涂乱画,不随地吐痰。

第九条

住宿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对影响宿舍安全和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应及时报告、劝阻和制止。

(一)严禁在宿舍区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二)严禁违章用电,严禁使用劣质电器和大功率电器(如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电饭煲、电熨斗、电暖器、电热毯、微波炉等);

(三)禁止在宿舍区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物品、点蜡烛、点蚊香、燃放鞭炮,使用煤气灶、煤油炉、酒精炉等);

(四)严禁私拉乱接,人离开宿舍时必须切断电源。

违反上述规定者,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有权查处,对违章电器及有关物品予以没收。

第十条

住宿生应自觉爱护公物,妥善使用,保管好私人财物。

(一)宿舍楼内家具和各项设施,不得擅自移动、调换或搬出宿舍;人为损坏公物必须照价赔偿,并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家具设备破损及时到值班室报修;

(二)爱护消防设施、设备,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宿舍区的消防设施设备;严禁私拆防火、防盗等安全防护设施;

(三)住宿生应加强自身防范,要及时关、锁好门窗,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大额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以防失窃,否则责任自负;

(四)节约用水用电;

(五)严禁将寝室钥匙借给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

(六)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开宿舍楼,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值班人员查验后方可带出;

(七)不得私自在寝室内增添家具和其它设施。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严禁留宿他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异性宿舍。

第十二条

住宿生应自觉遵守学生宿舍会客管理规定,来访人员必须出示证件、进行登记,在宿舍楼门厅或值班室会客,特殊情况经工作人员同意后可进入被访同学宿舍,熄灯前半小时应停止会客,熄灯后未离开学生宿舍的均按留宿他人论处。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计算机网络的管理使用,按照《扬州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学生宿舍楼局域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宿舍)管理服务中心是学生宿舍的管理服务部门,负责学生宿舍管理、设施维护、日常服务工作;学生处负责对学生宿舍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各学院负责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学生宿舍区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扬州大学学生宿舍区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学生宿舍自律组织,建立宿舍楼“楼管会”和寝室长管理制度,以校区为单位建立“宿管会”,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积极作用。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学生的处理,按照《扬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处理。

州 大 学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住宿生。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扬 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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