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文明办字[2011]16号
关于对2011年度新申报及届满复验区级文明单位、文明示范窗口,新申报州级文明单位、文明社区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
市属及驻市各单位:
为扎实推进我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不断提高创建质量和水平,根据5月初下发的奎文明办字[2011]12号《关于做好2011年度文明单位、文明示范窗口评选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从7月11日起,市文明委将与伊犁州文明办一同对今年新申报及届满复验的自治区级文明单位、文明示范窗口以及新申报州级文明单位、文明社区进行检查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的范围
2011年新申报及届满复验的区级文明单位、文明示范窗口,新申报州级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检查具体日程安排提前一天通知相关单位。
二、检查验收的内容和步骤
1、召开座谈会,听取单位领导对本单位近三年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情况的简要汇报,汇报材料需按《自治区文明单位测评体系(2010年版)》中八大方面的内容撰写;
2、查看单位2009年—2011年精神文明建设资料、创建活动近三年大事记和奎屯市精神文明建设综合记录本;
3、实地察看单位宣传氛围、文化阵地建设、工作秩序、内外环境建设、干部职工精神面貌等;
4、抽考精神文明应知应会知识和文明礼仪知识。
5、进行问卷调查。
三、要求
1、各街道党工委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文明单位管理办法,于本周内对辖区新申报及届满的区级文明单位,新申报州级文明单位、文明社区做好指导和迎检工作,确保文明单位的创建质量,同时各党工委通过初步摸底后,推荐一个较好的新申报自治区级文明单位上报市文明办。届满州级文明单位、新申报及届满市级文明单位的检查验收工作由各街道党工委进行,要求验收工作七月底完成。
2、今年新申报及届满的区级文明单位、文明示范窗口,新申报州级文明单位要按照《自治区文明单位测评体系2010版》进行自查,新申报州级文明社区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明社区管理办法》进行自查。需检查的资料主要包括四类:
一是综合性资料 (包括:
1、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构;
2、精神文明建设3年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汇报、创建活动大事记;
3、文明单位申请报告、登记表、自
查报告;
4、单位名称及人员组成情况说明,本单位的各种资质证书和历年所获的各种荣誉的反映;二是创建资料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文明单位测评体系2010版》中八大方面的内容建立和规范档案资料,新申报州级文明社区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明社区管理办法》中文明社区六条标准建立档案资料(文明单位验收需查看2009—2011三年的档案资料)三是奎屯市精神文明创建综合记录本;四是创建活动图片资料。
3、要认真做好对新申报及届满区级文明单位、文明示范窗口,新申报州级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申报材料的审查和上报工作。各单位在检查验收后3天内,按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统一由各街道党工委收齐后报市文明办。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新申报自治区级、自治州级文明单位、文明示范窗口、文明社区等须上报的材料:
(1)申请报告(仅限于申报自治区级的)3份(含电子版)。
(2)申请登记表(申报自治区的一式5份,申报州级的一式4份)(含电子版);
(3)精神文明创建规划、总结及近三年大事记各3份(含电子版)。
(4) 各街道党工委的推荐报告2份(含电子版)。
(5)测评打分表2份。
(二)今年届满自治区级(含去年被整改今年再次提出申请并复验合格)的文明单位、文明示范窗口等须上报的材料:
(1)申请报告(仅限于自治区级的)3份(含电子版);
(2)申请登记表(州级的报,自治区级的不报)一式4份(含电子版);
(3)创建工作总结(上年的被整改单位另须报整改情况报告)及近两年大事记各2份(含电子版);
(4) 各街道党工委的推荐报告2份(含电子版);
(5)测评打分表2份。
(三)取消或末位退出、整改、撤销的申请报告。对于提出取消或末位退出、整改和撤销荣誉称号建议报告的,各街道党工委的以红头文件形式单独上报,一式2份(含电子版)。报告中应将对被取消或末位退出、整改、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的具体原因、理由写清楚,以利其整改。
4、申报材料要做到:
(1)表格、材料纸张规格统一(用A3纸或A4纸),整齐规范,字体大小基本一致,中缝装订,页面清洁干净,签批、用印、日期等齐全规范。
(2)各类申请报告必须以单位党委(党组)名义上报,并加盖公章,并且以红头文件的形式提出申报。否则,均以不合格退回。各类申请报告要分类起草上报:
(3)总结、汇报等文字材料要做到内容集中,语言精炼,言
之有物,能全面反映单位主要工作和特色、亮点,展现单位全貌。
(4)规划等材料要做到目标明确,任务清楚,切实可行。
(5)大事记要紧紧围绕单位开展的各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来写,切勿将单位每项工作一一罗列,造成主题不突出。
联系电话:3228468
电子邮箱:ktwmb@163.com
奎屯市文明办
201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