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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构建新常态下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发布时间:2020-03-02 15:28: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如何构建新常态下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指: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它坚持以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道德立法为衡量标准;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它以完善立法程序、完善司法制度、完善执政方式等为基本内容;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它包括全国人大的制约监督、行政机关的制约监督、司法机关的制约监督、社会舆论的制约监督、公民的制约监督等各类监督;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它以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实施和促进司法公开、适应和满足法治需求等为重要保障;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它以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内法规体系需要配套完备、制度反腐将成为治本新常态等为前进方向。

【关键词】法律规范体系 法治实施体系 法治监督体系 法治保障体系 党内法规体系

习近平同志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这个总目标作出了阐释: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就是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已经从“完善法律体系”提升到了“建设法治体系”。“法律”与“法治”仅一字之差,却反映出从静态到动态、从法规到践行的巨大变化。而且,“法律体系”也不单是个“完善”的问题,更是个“建设”的问题,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党内法规体系等。

一、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目前,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总体上都已实现了有法可依。然而,形成的法律体系是否得到贯彻落实?现实情况并不令人满意,因为有法不依、法律意识淡薄仍是十分普遍的问题。而形成的法律体系是否需要继续完善?现实仍然给予了肯定性回答,因为当前中国法律法规体系还存在漏洞缺失,社会法治观念还相当淡薄,官员滥用权力时有发生。其实,衡量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否完备,最主要标准是看以下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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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学立法。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涉及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要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民主立法。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必须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尤其是那些事关民生的重要法规。这些年来,我国制定了很多法律法规,但总体上看,我国的立法民主程度是比较低的。我国的立法是专家立法。专家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专家学者,他们了解国外的情况,从事研究。很多法律是出于他们之手,叫专家建议稿。另一类是实务界专家,我把他们叫做技术官僚,包括国务院法制办的从事法制工作的一些官员,包括全国人大从事法制工作的官员,也包括最高法院的一些法官。专家立法的一个弊端是学者们是过于理想,对现实世界把握有限,而工作人员往往容易部门化、个人倾向化(他不受什么制约),所以,有许多法规还存在很多问题。

(三)道德立法。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必须体现人类最低的道德追求,包括程序上的自治、自由的追求,也包括公法上的公正、民主等追求。法治和德治是相辅相成的。法律的背后都有道德的标准。比如不许杀人,背后体现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所以有人说法律是人类的最低道德要求,而法律的最高追求是道德。

二、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以全民守法为目标。同时,又要努力完善立法程序、司法制度和执政方式。

(一)完善立法程序。立法工作好不好,质量高不高,关键是要把握好立法工作是否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政治文明发展规律、法律体系内在规律、立法工作自身规律,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办事。这就要加强对法条词语运用、法规体例与内容安排等技术问题的研究,在统筹法律法规“立、改、废、编、配”的基础上,实现法律体系的内部和谐。要完善立法规划,加强对立法规划的科学论证,深入调查研究,全面考察立法规划的客观性与可行性。要健全立法立项制度,尽可能改变立项由政府部门主导的现象,从实际需要出发,组织专业人员审查申请立项的立法条件是否成熟,科学编制立法工作计划。要提高立法审议质量,加强法案

2 审议的专业性,适当提高审议人员中专家所占的比例,完善政府立法争议协调制度。要重视立法评估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二)完善司法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的成功经验,积极吸收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人类法治发展史上的伟大创造,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司法权的来源上,司法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在司法权的配置上,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在司法权的行使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又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在司法权的运行方式上,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等等。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符合中国国情,顺应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保障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进步。

(三)完善执政方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集中反映了我们党在新形势下治国执政方式的与时俱进和制度创新,突出体现了执政党在领导国家法治建设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力巩固了我们党的执政地位、提高了党的执政水平。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党的意志和路线方针政策规范化、程序化、法律化,落实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是我们党有效应对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以及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的必然要求。

三、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中共“十五大”以来,我国已经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制约监督体系。

(一)全国人大的制约监督。全国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对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及其结果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主要方式有批准、备案、发回、宣布无效、改变或撤销等。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有权处理违宪事件,其处理方式包括宣布违宪的法律、法规和其他决定、命令无效,也包括罢免违宪失职的国家领导人。此外,还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最高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质询案,对重大问题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等方式,对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地方各级人大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分别按照权限进行法律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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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机关的制约监督。关键在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约束与控制。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下级行政机关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通过行政复议促进行政机关不断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依法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以及行政处分权。

(三)司法机关的制约监督。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通过依法查办贪污受贿和渎职侵权犯罪,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和渎职侵权行为;通过批捕、决定起诉或不起诉等方式,依法监督侦查活动的合法性;通过参与审判活动特别是依法提起抗诉等,监督审判机关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同时,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对监狱、看守所的活动及其合法性进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依法对其系统内部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的执法、司法以及守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内部自上而下的法律监督主要通过审级监督来实现,监督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其监督通过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等来完成。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执法情况。

(四)社会舆论的制约监督。公众和新闻舆论对政府及司法工作的监督渠道不断拓宽,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的日益健全,保证了对国家公务人员的监督有力有效。社会舆论的制约监督,能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有利于排除影响权力依法行使的各种干扰因素。当然,社会舆论的制约监督应当是依法、客观公正、建设性的,有利执法司法机关改进执法司法作风,提高执法司法水平。缺乏制约或不当的监督,也会给依法公正行使权力造成负面影响。

(五)公民的制约监督。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参政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及取得损害赔偿的权利等,这些为公民对国家权力主体进行监督提供了依据、途径和方式。

四、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法治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 国家治理的一切活动都并入法治的轨道运行,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是打造现代政府的必由之路,

4 宪法意识、法律观念、法治思维是全社会所有成员必备素质。同时,我们还要注重司法权威是否建立、司法公开是否实施、法治需求是否满足。

(一)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这就需要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带头依法办事,带头依法行政,支持和保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支持和帮助司法机关抵御、克服影响公正司法的各种干扰,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的影响。要教育广大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

一、尊严、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

(二)实施和促进司法公开。司法机关应积极实施和促进司法公开,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促进司法公开,必须切实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以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感受得到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二是促进司法公开,必须健全依法对当事人公开的各项制度。对当事人公开,应当贯穿于司法活动的全过程。要依法公开司法过程和程序,依法公开案件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三是促进司法公开,必须健全依法对社会公开的各项制度。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可以持有效证件旁听。司法机关也可以有计划地通过相关组织安排群众旁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增进广大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司法工作的了解。

(三)适应和满足法治需求。习近平同志反复强调:“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司法权是判断权,司法权是中央事权”,“掌握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等等,这完全是为了适应和满足现实生活对法治的真实需求。大家意识到推进法治不只是律师和法官们的事,还是企业家、知识人、政治家等社会各界的事,更是事关老百姓人权与民生的事,推行法治成为中国人的真实需求。”

五、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党的事业发展,既要求管好党、治好党,又要求建设好党。拥有一套完整的党内法规是我们党的一大政治优势。经过近百年的实践探索,我们党已经形成了包括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在内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把从严治党与依法治国结合起来,把党纪与国法之间的“缝隙”衔接起来,找到找准能够牵动全局的最佳穴位。

(一)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我们社会当中的每个人包括中国共产党党员都要接受国家法律的约束,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法当然高于党纪。然而,法律只是对每个人的底线要求,如果我们的党员仅局限在遵守国家法律这个底线要求上,那就不能称其为共产党员了。党员

5 违反党纪就必须受到纪律审查,接受组织处理,切实做到以严的标准要求党员、严的措施管住干部。

(二)党内法规体系需要配套完备。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章规定了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意识、组织保障、行为规则、纪律约束等基本内容,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每一名党员都要无条件地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遵守党的纪律。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把党章作为指导党的工作、党内活动、党的建设的根本依据。

(三)制度反腐将成为治本新常态。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相继采取的反腐形式,大多党纪政纪缺少与其配套的具体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缺乏强制性和约束力。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其中不少议题都和当前反腐、治腐工作紧密相关。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紧随其后召开,有利于尽快“坐实”运用法治思维反腐的理念,推进十八大之后的铁腕反腐从“治标”向“治本”过渡,制度反腐将成为治本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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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的

新常态下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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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的教育

新常态下的楼市

新常态下党风廉政建设路径

“新常态”下要有“新作为”

在新常态下展现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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