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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实习生是否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时间:2020-03-03 14:14: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大学实习生是否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某广告公司于2010年4月招聘了一名大四的大学毕业生小刘,小刘于2010年4月开始在该公司实习,以熟悉企业情况。实习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小刘做五休二,每天工作8小时,公司向其发放每天40元的实习补助。2010年7月,小刘大学毕业,取得毕业证书,并且办理了劳动手册。2010年9月,在实习5个月之后,该公司认为小刘表现不错,便与其签订了自2010年9月1日起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2000元。

现小刘向公司提出,国家法律对于公司发放员工劳动报酬有最低工资的标准,其在公司已经工作了5个月,公司现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补足这5个月的工资差额。

公司表示不能接受这样的说法,拒绝补足。小刘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要求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补足2010年4月-8月实习期的工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大学实习生是否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公司认为:小刘在2010年4月进公司实习时还在学校就读大四,其身份为学生身份,不具备我国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要求,因此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直至2010年9月双方才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故公司没有义务在2010年4月-8月期间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小刘的劳动报酬。

小刘则认为:法律对于公司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有明确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无论是正式职工或者实习生都应该享受最低工资的待遇。况且其在2010年7月已经毕业取得毕业证书,并且办理了劳动手册,9月又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成为

了公司的正式职工,公司应当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之前2010年4月-8月实习期的工资。

仲裁庭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则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2010年7月,劳动者已经大学毕业取得毕业证书,并且办理了劳动手册,具备我国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要求。用人单位继续聘用劳动者为其服务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劳动报酬。故仲裁庭最终裁决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劳动者2010年7月-8月期间的工资差额。

每年的

六、七月份是学生实习的高峰期,不少企业在日常用工中包含学生实习的形式。但具体应如何规范实习单位与实习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实习生的劳动关系认定如何认定、是否需要按照最低工资支付劳动报酬等问题,不少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遇到一些疑惑。

本案所涉及的就是大学实习生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在本案的裁决中我们看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则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故要判断大学实习生是否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关键要看其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

在校就读的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去实习是教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种培训性质的实习,不能算是一种用工行为,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没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资,故无需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一些用人单位愿意提供给实习生一定的劳动报酬,但这不能看作工资,而实习生从用人单

位拿到的只是一种生活补助或补贴。

而实习生一旦毕业,取得毕业证书,其身份就由学生转化为社会上的一名普通劳动者,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在这种情形下,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会形成法律上的劳动关系,所发放的劳动报酬就属于工资性质,就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故在本案中,小刘2010年4月进入公司时,其身份为在校学生,与公司无劳动关系;而自2010年7月小刘已经大学毕业,取得毕业证书,并且办理了劳动手册,此时的小刘已符合了我国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要求。同时,小刘受该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该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并且,小刘提供的劳动是该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故双方已与2010年7月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给小刘的劳动报酬不应当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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