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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卖场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1 17:48: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超市卖场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超市卖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超市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

(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期满之日前45天;

(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

(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5天;

(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满之日前10天;

(五)保质期在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

(六)保质期在3天以上少于15天的,期满之日前2天。

第三条 超市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 超市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提醒的方式可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确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

第五条 根据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数量、特性以及门店的规模,因地制宜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相对集中陈列和销售有关食品,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请在保质期内食用完毕”字样。设置专区或专柜应根据食品特性,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

第六条 将正常食品与临近保质期食品捆绑销售的,或者将临近保质期食品作为赠品的,要在该临近保质期食品上粘贴“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等方式,向消费者作出醒目的提示或告知。捆绑搭售时,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第七条 现场制售食品的原料、成品以及散装食品应每批次标明入库日期和保质期限,出库销售应先进先出。

仓库区域要设立明显的退换货区域并加贴醒目标签,防止和正常食品混淆,防止员工误将过期食品上架销售。 第八条 超市应建立完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保障机制。

(一)建立营业场所临近保质期食品定时、定人、包片的日常清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

(二)超市卖场应每天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进行检查,对尚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应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经营者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应确保该过期食品外包装一并销毁。销毁记录台账应如实记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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