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阳县xx有限公司
任职证明书
xx(身份证号码:xxx),住所:x)经聘任出任宾阳县x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经审查上述同志履历中无下列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刑满释放、假释或缓刑考验期满和解除劳教人员,自刑满释放、考验期满或解除劳教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4、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5、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6、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7、国家机关公务员;
8、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党纪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
宾阳县x有限公司 股东签字:
2016年5月20日
《任职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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