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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社区、村创建管理办法0428.

发布时间:2020-03-03 16:00: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乌鲁木齐市文明社区(村)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创建文明社区(村),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创建文明城市的基础。为扩大创建工作的覆盖面和参与率,促进文明社区(村)创建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乡文明程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明社区(村)是服务群众成效显著,维护稳定基础牢固,民族团结氛围浓厚,文化生活健康向上,精神文明创建便民利民,群众满意度高、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先进社区(村)。文明社区(村)是社区(村)各种荣誉称号中综合性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社区(村)创建范围:乌鲁木齐市乡镇、街道(管委会)辖区内所有社区(村)。文明社区(村)创建以文明户、文明楼院、文明小区创建为基础,社区居民、农牧民以及相对固定的流动人口(有暂住证、固定住所)都要纳入社区(村)文明户创建,各单位干部职工要率先参评。

第四条 文明社区(村),每年评选一次。文明社区,分市、区二级,实行逐级创建,分别测评、命名。文明村分全国、自治区、市、区县四级,实行逐级创建,分别测评、命名。市级文明村届满后,可逐级申报推荐创建自治区、全国文明村。

第二章 标 准

第五条 文明社区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团结协作,

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进性作用发挥明显,干群关系和谐,群众威信高。社区 “四化”( 庭院化管理、网格化覆盖、社会化服务、数字化支撑)建设成效明显。积极推进民主法制社区建设,坚持公正、公平原则,居民参与、监督社区建设渠道畅通,群众诉求有平台、意见有回应、合理要求有落实。

(二)道德建设风尚良好。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引导居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新疆精神”,积极开展“道德讲堂”和道德模范选树学习活动。加强“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积极参加文明礼仪、文明出行、文明用餐、文明用网、文明城市创建等教育实践活动,不断提升创建文明城市的知晓率、参与率。关心“空巢”老人,关爱末成年人成长,支持配合城市学校少年宫工作。大力开展以“好家风好家训”为重点的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引导居民从自身做起、从家庭做起,讲道德、守法纪,弘扬时代新风,传承中华传统家庭美德。

(三)综合治理成效明显。大力开展“一反两讲”宣传教育活动,始终坚持反暴力、讲法制、讲秩序,不断增强各族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制意识,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开展平安社区创建活动,防控体系完善,维稳制度健全,出租房管理制度落实有效,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综合治理工作达标,群众安全感明显提升。

(四)民族团结持续进步。坚持不懈加强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教育,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模范社区创建,深化“热爱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家园”主题教育,在各族未成年人中广泛开展“手拉手、民汉联谊、结对子、交朋友”等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四个认同”,“三个离不开”思想深入人心,不

断巩固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无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等影响民族团结的案(事)件。

(五)便民服务落实到位。社区公共基础设施完善,市政设施、环卫设施、交通设施、照明设施等完好。经常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环境整洁优美,无脏乱差死角,卫生工作达标。社会保障、医疗、计生、就业服务到位,社区医疗站方便群众,蔬菜直销点便民、利民。扶贫帮困制度健全,措施有效。积极开展红十字应急救护志愿服务,设立志愿者服务站、心理咨询室,组织志愿者为孤寡老人、“空巢”老人、残疾人和困难家庭等特殊群体提供各类志愿服务。

(六)文化活动丰富多彩。社区文体设施硬件配置达标,活动内容喜闻乐见,不断促进各具特色的社区文化、广场文化、小区文化、楼院文化、家庭文化建设,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整合社区和辖区单位文化资源,坚持开展经常性的文化活动,引导各族群众远离宗教极端、远离愚昧落后,养成健康、和谐、文明的生活方式。

(七)创建工作扎实有效。大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领导、人员岗位、资金投入、检查监督、将惩激励和日常管理到位。创建活动扎实有效,协调指导辖区全面开展文明小区、文明楼院、文明户创建评选活动,不断总结完善创建措施,逐步达到各级创建工作要求,

第六条 文明村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进性作用发挥明显。村两委班子团结协

作,廉洁奉公,干群关系和谐,群众认可度高、威信好。积极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农牧民参与监督新农村建设渠道畅通,群众诉求有平台、意见有回应、合理要求有落实。

(二)道德建设风尚良好。加强道德建设,引导农牧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新疆精神”,积极开展“道德讲堂”和道德模范选树学习活动。加强“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积极参加文明礼仪、文明出行、文明用餐、文明用网、文明乡镇、文明城区(县)创建等教育实践活动,不断提升创建文明城市的知晓率、参与率。关心“留守”老人生活,关爱留守儿童成长,支持配合农村学校少年宫建设。大力开展以“好家风好家训”为重点的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引导农牧民从自身做起、从家庭做起,讲道德、守法纪,弘扬时代新风,传承中华传统家庭美德。

(三)综合治理成效明显。大力开展“一反两讲”宣传教育活动,始终坚持反暴力、讲法制、讲秩序,不断增强农牧民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法制意识,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开展平安村创建活动,防控体系完善,维稳制度健全,出租房管理制度落实有效,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综合治理工作达标。

(四)民族团结持续进步。坚持不懈加强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教育,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模范村创建活动,深化“热爱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家园”主题教育,在各族未成年人中广泛开展“手拉手、民汉联谊、结对子、交朋友”等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四个认同”,“三个离不开”思想深入人心,不断巩固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无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等影响民族团结

的案(事)件。

(五)农村经济健康发展。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加大科技投入,改善生产条件,拓宽增收致富渠道,农牧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大力开展科普活动,引导农牧民群众尊重科学、崇尚文明、勤劳致富。乡村建设总体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基础设施配套,村容村貌明显改观,农牧民生产生活方便。普及环保知识,爱护自然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防病除害工作经常,加大改水、改厨、改厕、改圈和整脏治乱力度,硬化、美化、亮化、绿化成效明显。

(六)文化活动丰富多彩。以现代文化为引领,开展各具特色的文化活动,深入挖掘、保护、传承传统文化,加强文化大院、文化广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大力支持农牧民文艺骨干、民间艺人、文化能人、乡村业余演出队活动,引导农牧民远离宗教极端、远离愚昧落后,促进乡风文明。

(七)创建工作扎实有效。大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领导、人员岗位、资金投入、检查监督、将惩激励和日常管理到位。创建活动扎实有效,社区市民文明学校活动经常,全面开展文明户创建评选活动,逐步达到各级创建工作要求,促进农牧区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第三章 申报、评选和命名

第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可申报市级文明社区(村):

(一)近年来,社区(村)和谐稳定,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成绩突出,群众认可、社会影响好,且连续保持两年以上区(县)级文明社区(村)荣誉称号的社区(村);

(二)创建工作突出思想道德建设内涵,结合实际,围绕“五个一”建设持续有效地开展道德实践活动,即:一堂(道德讲堂)、一队(志愿服务队)、一牌(遵德守礼提示牌)、一桌(文明餐桌)、一传播(网络文明传播);

(三)申报市级文明社区(村),参评社区(村)文明户数量2014年须达到40%以上,2015年须达到60%以上,2016年以后达到并保持在80%以上;

(四)积极参加所在区(县)创建“民族团结模范社区(村)”活动,创建活动成效显著,当年被评为市、区(县)级“民族团结模范社区(村)”可优先申报,自《乌鲁木齐市文明社区(村)创建管理办法》实行三年后申报文明社区(村)须是区(县)级“民族团结模范社区(村)”。

第八条 申报前两年(含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级文明社区(村):

(一)社区(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违纪和违法犯罪;

(二)综治维稳工作不达标;

(三)发生重大刑事案件;

(四)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参与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出版物、非法宗教网络传播等“三非”、宗教极端活动、影响民族团结的案(事)件;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事故(村);

(六)违反计划生育法。

(七)、创建工作严重滑坡,起不到文明社区(村)示范引领作用,经各区(县)文明办指导帮建,但工作仍然不到位的。

第九条 申报市级文明社区(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申报推荐表;

(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表;

(四)区(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推荐报告。 第十条 创建乌鲁木齐市文明社区(村)评选程序。

(一)自愿申报。各参评社区(村)依照申报条件和《乌鲁木齐市文明社区(村)测评体系》标准进行自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自愿向所属区(县)文明办申请,参加市级文明社区(村)评选。

(二)逐级推荐。由区(县)文明办对申报社区(村)进行审核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依据《乌鲁木齐市文明社区(村)测评体系》进行初评,经区(县)文明委审定后,向市文明委推荐。

(三)审核测评。对各区(县)推荐上报的社区(村),市文明办对照创建标准和评选条件进行材料审核,依照《乌鲁木齐市文明社区(村)测评体系》进行测评,并结合平时创建工作综合考量,征求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政法委(综治办)、市纪检委(纠风办)、市环保局、市委610办公室、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民宗委等部门意见后,向市文明委提交拟命名社区(村)名单。

(四)公示命名。对拟命名社区(村)在《乌鲁木齐晚报》等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媒体和社会各届监督,并经市文明委研究审核后命名。

第十一条 文明社区(村)实行届期制,自命名之日起,每三年届满一次。届满后,由社区(村)重新申报,命名机关重新组织测评、命名。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对文明社区(村)实行逐级负责和分级管理。按照谁推荐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文明办要抓好文明社区(村)平时的创建工作。市文明办对各区(县)的创建活动进行组织协调、检查指导、评选表彰。

第十三条 对文明社区(村)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分别由命名机关下发命名文件,颁发牌匾。各区(县)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文明社区(村)奖励机制,凡被命名为市级文明社区的,由各区党委、政府一次性给予社区一定的物质奖励。凡被命名为市级文明村的,每年可发放精神文明建设奖金,发放标准按照市级文明单位奖金发放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文明社区(村)实行动态管理。对已命名的文明社区(村),届期内由命名机关随机进行抽检,若发生严重问题或创建质量下降,分别给予约谈、限期整改一年、直至撤销文明社区(村)荣誉称号的处理。

第十五条 凡被限期整改一年的市级文明社区(村),停止享受当年的精神文明奖励政策,要认真查找问题,积极整改,翌年再次测评合格的,可继续保持文明社区(村)荣誉和奖励。凡被撤销文明社区(村)称号的社区(村),收回牌匾,经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两年后方可重新参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根据本办法制定区(县)级文明社区(村)创建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乌鲁木齐市文明社区创建管理规定》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乌鲁木齐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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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社区、村创建管理办法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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