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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煤矿应急救援储备物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2:26: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贵州省煤矿应急救援储备物资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煤矿应急救援储备物资的储备和管理,保证物资合理储备、安全保管、规范调拨、有效使用,提高对煤矿事故特别是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处置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地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减少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一、物资储备库(站)

物资储备库(站)的设置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模适度、交通便利、保障安全。

二、储备物资的管理

(一)储备物资管理原则

按需储备、专业管理、保质保量。 (二)物资储备管理职责

1、依托市(州)人民政府和省属大型煤矿企业建立的省级煤矿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站)必须设立管理机构,明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

2、物资储备库(站)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储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接收、储存、维护、演练、损耗和补充等管理工作。

3、储备管理机构要针对储备物资别类,建立技术支撑保障体系,确保物资正常运行。

4、储备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熟悉和掌握各类应急救援物资的质量、性能和使用、维修技术。

5、省级采购的储备物资入库时,由省安全监管局应急办 贵州煤监局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储备监管部门)与储备管理机构负责人签订《储备物资委托书》。同时做好验收把关,确保物资设备满足性能要求。

6、制定应急救援储备物资维护计划,对储备的物资设备加强维护、保养,及时消除故障,以确保物资时刻保持完好状态。

7、制定储备物资演练计划,各类物资每年演练不少于一次,确保迅速投入使用。投入抢险救援的物资,回收入库前必须维护保养并调试运转,保证其达到正常使用要求。

8、加强储备物资的保管,严防丢失和被盗。每年组织一次储备物资的检查,若发生丢失和被盗,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进行侦破,同时向储备监管部门报告。

三、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1、储备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各类储备物资验货、发货、出入库登记、保管、维修等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2、定期对储备物资进行清点、检查和维护,确保储备物资性能完好和帐、卡、物相符,储备监管部门定期对储备物资进行核查。

3、收到储备物资后,应进行清点和抽样验货,确保数量准确和质量完好。验货合格后,如实填写“煤矿应急救援物资入库报告单”。

4、储备物资要实施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做到分架放置、零整分开、标志明显、标签齐全、帐物相符,严防物资损坏、丢失。储备管理机构要与厂家建立有效联系,确保库存物资得到及时维修。

四、煤矿应急救援储备物资的调用

(一)调用原则

1、“先近后远”,先调用离煤矿事故发生地最近的煤矿应急救援储备物资,不足时再调用离煤矿事故发生地较远的储备物资。

2、“满足急需、先主后次”,当有多处须调动煤矿应急救援储备物资时,若不能同时满足,则先满足急需和重大事故处置。

3、“先进先出”,为确保物资的性能完好,按照入库时间顺序调出储备物资。

(二)调用手续

1、建立调用制度,严格储备物资的调用,完善调用手续。

2、储备监管部门负责储备物资的调用与调剂,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储备物资。

3、储备管理机构应当服从储备监管部门的调用并负责按要求快速装车将储备物资运至指定地点,同时指派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安装和调试,确保储备物资正常运行。

4、为应急救援抢险,其他单位或部门从储备库(站)调用应急救援储备物资时,由使用单位(部门)向储备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用途、需用物资品名、数量等。遇有紧急情况,可电话联系报批,然后补办相关手续。

5、调用煤矿应急救援储备物资的单位或队伍,要做好储备物资的移交使用工作。使用结束后,要及时将调出的物资归还调出的储备库。

6、抢险救援物资运达事故现场,应当现场清点移交,并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签收。

7、为加强应急救援储备的物资中属个人装备部分的维护保养、熟练掌握和使用好个人装备。可由储备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储备监管部门书面同意,办理出库手续后交由救护队使用。

五、煤矿应急救援储备物资的损耗与补充、报废和报损

(一)煤矿应急救援物资的损耗与补充

1、投入煤矿抢险救援的储备物资,在事故抢险救援结束后,储备管理机构和矿山救护队必须按照《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规范煤矿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0﹞159号)的规定,收取储备物资折旧费和装备台班费。

2、抢险救援中,储备物资发生损坏、损耗、丢失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参与施救的救护队和事故煤矿现场清点核对,咨询物资设备厂家或供应商,核算损坏维修和丢失补充费用。

3、事故救援结束后,参与施救的救护队(储备机构),在收取事故抢险救援费时,一并收取储备物资的折旧、损耗补偿和丢失补充费用。

4、储备管理机构和矿山救护队,在事故抢险救援中收取的储备物资折旧、损耗补偿和丢失补充费用,必须单列帐户、专款专用,费用必须全部用于储备物资的补充、维护和折旧,严禁挪作他用,以确保储备物资的质量和数量相等,发挥其长效保障作用。

(二)煤矿应急救援储存物资的报废与报损

1、储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定期报废制度,按物资使用年限及报废期对未投入过抢险救援的储备物资申请报废。

2、储备物资报废必须经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和省安全监管局装备、财务、纪检等部门同意后由储备管理机构办理报废手续。

3、储备物资在事故抢险救援中发生损坏和丢失的由事发煤矿承担;事发煤矿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县级人民政府无力解决的,由市(州)人民政府解决;市(州)级人民政府无力解决的,由当地市(州)级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领导签字同意方可报损。储备监管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的批复意见办理报损。

六、其他

1、由矿山救护队从物资储备库(站)领取的个人装备,由矿山救护队负责管理。对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装备损害、丢失、短少,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补充完善,并及时向调出该装备的储备库报告,再由储备管理机构向储备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备案。因不履行职责,造成不能满足应急救援的需要而产生的后果由矿山救护队承担。

2、对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储备物资损害、丢失、短少,由储备管理机构负责补充完善,并及时向储备监管部门书面备案。因不履行职责,造成不能满足应急救援的需要而产生的后果由储备管理机构承担。

3、储备管理机构每年年底向储备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储备物资库存及调拨物资的数量、状况等情况。

4、储备管理机构接受储备监管部门对储备物资的储存、维护、演练、管理和补充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和检查。

本办法下发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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