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解 协 议
甲方: 赵志强 乙方: 高长明
现就2011年5月7日晚上1点左右,在乌鲁木齐市幸福路“玉兰香大盘鸡饭馆”同事聚餐时,甲方过失致乙方伤害一事,乙方主动要求与甲方和解的相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内容如下:
1、特别声明:双方完全理解和认知本协议存在的风险,乙方自愿放弃追究甲方相关责任的权利,本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意思表示的瑕疵。
2、甲、乙双方一致认可:(1)甲方并非主动、故意造成乙方伤害;(2)乙方对自身所受伤害也应承担40%的过错责任。故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给付乙方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赡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用、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因本伤害事故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或赔偿共计人民币伍万捌仟元(¥58000.00)。
3、甲方为保证乙方的治疗和生活,本协议签订前已向乙方实际支付人民币捌仟元正(¥8000.0元),余款伍万元于合同签订后一次性付清。
4、鉴于甲方并非主动、故意造成乙方伤害,乙方所受伤害属甲方过失及乙方过错造成,对此事实双方均认可,故乙方主动提出和解并要求一次性解决赔偿事宜。
5、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不再负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6、本协议生效后,乙方自愿放弃追究赔偿差额权利。
7、鉴于乙方所受伤害属甲方过失造成,且甲方已经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乙方自愿放弃基于伤害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包括不再要求公安部门立案、调查此事。
8、乙方自愿放弃伤害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
9、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
10、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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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和解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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