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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情况反映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9:09: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共朔州市委党内情况反映制度(试行)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疏通和拓宽党内下情上达的渠道,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增强市委各项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健全党的地方组织党务公开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内情况反映制度,是指全市党的各级组织、全市广大党员向市委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制度。

第二章反映内容

第三条下级党组织向市委反映的主要内容:

(一)对市委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意见与建议;

(二)对市委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市委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的问题和建议;

(四)下级党组织工作中的新举措、新经验和新情况、新问题;

(五)值得重视的党内思想倾向、社会动态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六)下级党组织认为需要市委反映的其他重要情况、重大

问题。

第四条党员向市委反映的主要内容:

(一)反映维护群众正当利益的意见和要求;

(二)对全市党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揭发检举党组织、领导干部和其他党员违法违纪等方面的事实情况;

(四)向市委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

(五)党员认为需要向市委反映的其他重要情况、重大问题。

第五条党外人士和群众向市委反映的主要内容:

(一)对全市党风、党务、党的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对全市社情民意的反映。

第四章反映形式及程序

第六条情况反映的主要形式:

(一)下级党组织向市委反映情况,一般采取书面、网络邮件或会议等形式。

(二)党员向市委反映情况,可采用书面、网络邮件、口头、电话、信访反映的形式。受理口头反映,应明确专人进行记录。

第七条一般问题应逐级反映,有必要的事项可多级反映或越级向市委反映。

第八条市委要积极畅通党内情况反映渠道,在市纪委和市委办公厅的专门机构接受党内情况反映,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党内情况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对下级党组织反映的情况、问题,要认真研究;对党员署真实姓名揭发、检举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党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要求

答复的应当及时告知其办理情况;对党员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的,应当给予负责的答复;对于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和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要最大限度地体现到市委的工作决策中。

第九条党组织和党员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遵守党的章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并受党纪国法的保护。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条在反映情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党组织和党员对重要情况不按规定向有关党组织反映,或者在反映的情况中故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二)党组织或党员阻挠、干扰反映重要情况、重大问题的;

(三)有关机构和人员对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情况反映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党内情况反映在市委统一领导下,由市委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具体办理,或由市委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会同其它部门共同办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共朔州市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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