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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手册1

发布时间:2020-03-03 19:02: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手册

社区矫正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上海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利于降低行刑成本,加强人权建设,有利于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在正常的人文环境中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适应社会、融入社会,成为社会的建设性力量,起到尽可能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增加社会和谐因素的作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对平安建设、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在市委、市委政法委的正确领导下,上海自2002年起率先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现已进入第6个年头。几年来,本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作了大量的有益探索,需要我们及时梳理、提炼实践中形成的有效做法,探索总结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律;同时,需要我们思考上海社区矫正工作下一步的发展方向,继续为全国的社区矫正试点作出上海应有的贡献。为了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更好地指导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市司法局组织力量编写了《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手册》。这本指导手册凝聚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智慧,体例结构合理而完整,信息量大,兼具操作性、探索性、前瞻性。希望它能成为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具体开展工作的“好帮手”,更希望大家以此为新的起点,开拓奋进,积累更多鲜活的经验,不断丰富指导手册的内容,为上海的法治建设、和谐社会建设,也为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推进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2007年1月

修订说明2007年1月,在市司法局领导的高度重视与直接推动下,我们编印了《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手册》(以下简称《指导手册》),深受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欢迎,有力地推动了本市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化发展。

一年多以来,随着本市社区矫正工作的稳步推进,尤其在分类分阶段分级矫正、个性化教育矫正、心理矫正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不少新的经验,因此,《指导手册》已不能完全适应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践的需要。为了更 1 好地指导和推动本市社区矫正工作深化发展,我们决定对原《指导手册》进行修订。本次修订把握两条原则,一是原《指导手册》的基本框架保持不变;二是及时补充完善以科学矫正方法为重点的新的经验、新的做法,确保修订后的《指导手册》能充分反映上海社区矫正工作的新发展。

基于以上修订原则,本次修订,主要对以下内容作了补充完善:

(一)社区矫正基本工作内容与方法。充实心理矫正的内容与方法,新增信息化管理、补偿性公益劳动、关爱社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活动,补充心理诊疗工作室、社区服刑人员技能培训中心、青少年社区矫正中心、中途驿站等社区矫正设施(项目)建设内容。

(二)分类分阶段分级矫正。充实了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的内容。

(三)评估与奖惩的运用。修订社区矫正质量评估表,规范奖惩程序和材料,提高了奖惩实施的可操作性。

(四)其他。对社区矫正有关表式进一步梳理、统一。

由于水平有限,我们觉得修订后的《指导手册》仍然需要实践检验并充实完善。因此,修订后的《指导手册》下发施行后,热忱欢迎工作在社区矫正第一线的全市司法行政干部和社会工作者,对修订后的《指导手册》提出建设性意见,以使《指导手册》更具有针对性、实践性和操作性,真正成为全市司法行政干部和社会工作者的良师益友。

《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手册》 修订工作小组 2008年6月 目录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1

一、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职责3

二、区(县)司法局职责4

三、街道(乡镇)司法所职责5

四、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职责6

五、市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职责7 2 第二部分工作流程9

一、接收11

二、矫正17

三、终止18 第三部分基本工作内容与方法23

一、日常管理25

二、教育学习29

三、心理矫正33

四、公益劳动35

五、帮困解难39 第四部分分类分阶段分级矫正41

一、分类矫正43

二、分阶段分级矫正51 第五部分评估与奖惩的运用59

一、风险评估61

二、矫正效果评估63

三、日常行为奖惩和司法奖惩65 附录75 第一部分 工作职责

一、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职责

1.负责指导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 2.负责规划、协调与推进全市社区矫正工作;

3.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政策、制度,组织开展课题研究; 4.检查和考核各区(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情况;

5.按规定审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行为奖惩,审核社区服刑人员的司法奖惩建议;

6.做好与政法各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工作,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7.负责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评估及经费核定、申请;

3 8.负责各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理论与业务培训,逐步建立专业化的社区矫正执法队伍;

9.监督、指导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组织的工作; 10.负责社区矫正相关宣传与对外交往工作; 11.其他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工作。

二、区(县)司法局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的政策、法规和工作要求;

2.负责与区(县)综治办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通报工作情况,协调需要解决的问题;

3.指导、监督、检查街道(乡镇)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

4.按规定办理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行为奖惩,初审社区服刑人员的司法奖惩建议;

5.全面掌握本区(县)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收集、汇总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6.开展本区(县)街道(乡镇)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业务培训; 7.整合社会资源,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帮困、社会保障等工作; 8.监督、指导并评估本区(县)有关社会组织及社会工作者的工作; 9.其他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工作。

三、街道(乡镇)司法所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开展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管理、教育学习、心理矫正、公益劳动及帮困解难等工作;

3.动员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对参与本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提出相关的工作要求,定期对社会工作者作出评估,关心社会工作者的工作、生活,帮助其改善办公条件; 5.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四、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职责

1.接受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的指导,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能;

4 2.负责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工)的招聘、管理、考核等工作; 3.按照社会组织的运作规律,改进内部治理结构,完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机制,提高自主运作能力;

4.组织社工开展相关工作理论与实务培训,不断提高社工的帮教服务能力; 5.领导区(县)工作站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帮教服务工作;

6.运用专业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动员和利用社会资源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矫正工作;

7.开展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理论和实务研究,创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品牌,提升专业化水平;

8.根据政府购买服务要求完成社区矫正的其他工作。

五、市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职责

1.接受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的指导,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开展社区服刑人员帮教服务工作;

2.负责社会帮教志愿者的登记注册、管理与绩效评估等工作,积极发展单位会员,增强社会帮教的合力;

3.指导区(县)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开展帮教服务工作;

4.组织开展社会帮教志愿者业务交流、培训、督导活动,帮助社会帮教志愿者掌握帮教技能,改进帮教方法,不断提高帮教效果;

5.与社区服刑人员结对帮教,了解其思想动态,指导其正确认识自身的社会角色与社会责任,帮助其妥善处理就业、升学、交友、家庭责任等问题,早日融入社会,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

6.完成与社区服刑人员帮教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部分 工作流程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分为接收、矫正、终止三个主要环节。

一、接收

接收是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中的第一个环节。该环节主要包括缓刑假释前征求意见、接收法律文书、矫正开始宣告三项工作。

(一)缓刑、假释前征求意见 1.目的

缓刑、假释前征求意见,是为法院的判决、裁定提供参考,有利于增强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合力,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与配合,促进工作对象教育改造、回归社会、保持社区和谐。 2.依据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实行缓刑前征求意见。相关法院可以征求区(县)司法局意见,区(县)司法局可指导相关街道(乡镇)司法所开展有关调查。司法所一般应在收到《情况调查表》后的4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通过区(县)司法局向相关人民法院反馈意见。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市监狱管理局与市矫正办会签下发的《关于试行监狱(所)上报假释前征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意见的通知》及《上海监狱推进假释工作的实施办法》,监狱(所)上报假释案件前,须征求罪犯原实际居住地的区(县)司法局意见,区(县)司法局可指导相关司法所开展调查,司法所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区(县)司法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监狱(所)反馈意见。 3.途径

(1)街道(乡镇)派出所; (2)居(村)委会;

(3)被告人或罪犯的家庭、亲属;

(4)相关的社区居民,与被告人或罪犯有交往的人; (5)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庭、被害单位); (6)其他有关的部门或人员。 4.内容

(1)被告人或罪犯的基本情况(受教育情况、工作与生活情况及对未来的态度和计划等);

(2)犯罪情形(犯罪原因、主观恶性、认罪表现);

(3)家庭状况(家庭结构完善与否、履行家庭责任的情况、家庭成员关系是否 6 和谐);

(4)在社区的表现(或入狱前在社区的表现)、社区居民的态度。 5.反馈

街道(乡镇)司法所接到《判处缓刑意见征求表》或《办理假释意见征求表》后,应按要求对犯罪被告人或罪犯的综合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基础上,对是否适用缓刑或假释出具意见,区(县)司法局对司法所出具的意见进行审核把关并在规定时间反馈至征求意见方。

对于可能裁判缓刑、假释的人员,司法所应做好矫正前期准备工作。

(二)接收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是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依据,在社区矫正开始宣告前,必须收集齐全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1.种类

对服刑人员实施社区矫正,必须接收的法律文书有: (1)被判处管制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 (2)被宣告缓刑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① 法院判决的:生效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

② 监狱(公安)机关批准的:生效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证明书、暂予监外执行延长通知书。

(4)被裁定假释的:生效判决书、假释裁定书。 (5)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① 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

② 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生效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其他改变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裁判文书。 2.途径

(1)一般情况下,由公安派出所提供法律文书(复印件);监狱、看守所决定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的或人民法院宣告裁定假释的,由监狱、看守所直接交付或送达司法所。

(2)法律文书收集不全的,司法所可从以下途径协助收集:

7 ① 从区(县)检察院收集;

② 从区(县)公安分局收集:适用于公安机关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公安看守所释放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人员。

③ 从原判法院收集:适用于法院判决管制、缓刑的人员,裁定假释的人员,法院决定的暂予监外执行人员。

④ 从市监狱局(或原押监所)收集:适用于监狱机关批准的保外就医人员,监狱刑满释放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人员。

(3)由外省市法院或执行机关裁决的,发函向所在省市的原判法院、原决定机关、原押机关收集法律文书。外省市监狱局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可通过市监狱局收集法律文书。

(4)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应认真查验,发现法律文书和有关手续不齐全或有误的,应立即通知人民法院或执行机关补正。

(三)矫正开始宣告

矫正开始宣告,标志着社区服刑人员正式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所应在社区服刑人员报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公安派出所召开社区矫正执行开始宣告会。 1.责任部门

宣告会由公安派出所组织召开。 2.宣告地点

一般在公安派出所进行。 3.参加人员

公安派出所通知司法所派员参加,司法所应通知社工一并参加,可邀请居(村)委干部、社区居民代表、社区服刑人员家属参加。 4.宣告程序

(1)公安民警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司法所的日常监管、接受社工的帮教和服务。 (2)司法所工作人员介绍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有关规定,要求社区服刑人员按规定参加个别教育、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等日常管理活动,并按时上交个人活动情况书面报告。

(3)社工向社区服刑人员介绍社工的职责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

8 (4)帮教志愿者参加宣告会的,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工向社区服刑人员介绍帮教志愿者,签订帮教协议书,并介绍志愿者帮教的相关内容。

(5)公安民警、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宣告书》上签名。

二、矫正

矫正是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中的核心环节。具体内容,详见第四部分“分类分阶段分级矫正”。

三、终止

终止是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分为期满终止和非期满终止。

(一)期满终止

1.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期满鉴定

(1)在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届满前一个月,指导社区服刑人员完成自我鉴定。 (2)召开由公安民警、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工、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及其家属参加的评议会,对矫正期届满的社区服刑人员服刑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作出鉴定结论,填写《社区服刑人员期满鉴定表》。

(3)对矫正期届满的社区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的除外),公安派出所审核《社区服刑人员期满鉴定表》后,签发《缓刑期满证明书》、《假释期满证明书》、《解除管制通知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

(4)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执行期届满前1个月,由司法所出具鉴定材料,经公安机关审核后,由原决定机关签发《暂予监外执行监督考察期满通知书》。

2.召开矫正期满宣告会

告知社区服刑人员期满鉴定结果,对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提出要求,标志社区服刑人员刑罚执行完毕。 (1)宣告地点

通常在社区服刑人员实际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进行。 (2)参加人员

公安派出所通知司法所、社工参加,可邀请居(村)委干部、社区居民代表、社区服刑人员家属参加。矫正期满宣告会由公安民警主持。 (3)宣告程序

9 ① 司法所宣读社区服刑人员期满鉴定意见,发放《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 ② 公安民警对社区服刑人员宣布矫正期满,并发给《缓刑期满证明书》、《假释期满证明书》、《解除管制证明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 ③ 社区服刑人员在期满宣告书和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 期满宣告会开始后,一般应由社区服刑人员宣读自我鉴定。 3.对刑期未满的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办理

刑期未满的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监外执行期满,应当作出期满鉴定,并及时与原执行机关联系,办理收监手续。 4.与安置帮教工作衔接

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后,与安置帮教工作衔接分三种情况: (1)管制、缓刑、假释人员期满后,纳入安置帮教; (2)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刑期期满的,纳入安置帮教;

(3)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在社区矫正的期限未满五年的,进入安置帮教。

(二)非期满终止 1.因死亡终止

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死亡的,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及时书面通报当地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或原押监狱、公安看守所,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社区服刑人员自死亡之日起社区矫正自然终止。 2.因重犯或收监终止

对依法决定撤销缓刑或假释而收监执行以及因重新犯罪被依法惩处的社区服刑人员,自作出收监决定或判决之日起,其社区矫正即告终止,公安机关应及时向司法所提供因重新犯罪而收监执行的法律文书。

社区服刑人员涉嫌重新犯罪的,在刑拘未决、取保候审期间期满的,暂不宣告,待处理结果出来后,判决有罪的,其社区矫正自然终止;判决无罪的,进行延期宣告并说明延期宣告的理由。 第三部分 基本工作内容与方法

社区矫正的基本工作内容包括日常管理、教育学习、心理矫正、公益劳动、帮困解难等五个方面。

一、日常管理

(一)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档案 1.要求

对纳入社区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建立矫正档案。矫正档案应当正确反映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社区矫正的类型和期限;应当全面反映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过程,客观评价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状况,评估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效果。

街道(乡镇)司法所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的建立和归档工作。接受矫正期间的社区服刑人员档案应当存放在司法所,社区矫正期满后的社区服刑人员档案按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有关规定办理。 2.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2)法律文书(复印件); (3)社区矫正开始、期满宣告书; (4)分级矫正文书;

(5)社区服刑人员季度、年度考核表; (6)社区服刑人员奖惩审批表; (7)社区服刑人员每月活动情况报告; (8)社区服刑人员期满鉴定表; (9)其它需要归档的材料。

(二)社区矫正工作台帐 1.要求

社区矫正工作台帐是开展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必不可少的基础工作。工作台帐应及时准确地登记,客观反映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和状况。 2.内容

社区矫正工作台帐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日常管理工作情况; (2)教育学习情况; (3)开展心理矫正情况;

11 (4)组织公益劳动情况; (5)帮困解难工作情况; (6)志愿者开展工作情况。

社区矫正管理系统是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台帐的必要形式,包括网络版(区县适用)和单机版(街镇适用)。社区矫正工作台帐主要内容应当通过管理系统进行记载并保存。无法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的工作资料,由司法所按台帐分类要求进行保管。

(三)社区服刑人员报告活动情况 1.报告内容

包括工作、生活、学习、思想及社会交往等。其中,本人或家庭有重大变故,住址、电话变更等情况必须报告。 2.报告形式与次数

社区服刑人员报告活动情况的形式与次数,按照分类矫正规定执行。

(四)外出请销假与迁居的审核

司法所应当认真审核社区服刑人员(剥夺政治权利人员除外)因事暂时离开本市及改变居住地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出具书面意见报公安机关批准,并告知社区服刑人员遵守当地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销假等相关手续。对迁居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应认真审核其迁居的理由,并提交公安机关审批。

对经司法所审核、公安机关批准外出务工的社区服刑人员(剥夺政治权利人员除外),司法所应主动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所的联系,依托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所落实监管措施。

(五)人户分离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

人户分离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实际居住地管理,并按规定办理转递、接收手续,落实矫正措施;对尚未查明现住地的人户分离的社区服刑人员,由户口所在地司法所先行管理,并落实矫正措施;转递和接收手续未按规定完成之前,现管理部门应当继续履行管理职责,不得造成脱管。因管辖发生异议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六)考核奖惩的实施 1.日常行为奖惩的种类

12 日常行为奖励包括表扬、记功、社区矫正积极分子;日常行为处分包括警告、记过。

2.司法奖惩的种类

司法奖励包括减刑、缩短考验期、缩短剥权期、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假释或减刑;司法惩处包括重新判决、收监执行等。

二、教育学习

(一)常规教育学习1.集中教育 (1)主要内容

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社会保障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文化素质教育、其它动态教育等。 (2)形式

可采用授课、座谈、讨论、咨询、参观等形式。 (3)要求

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教育计划,司法所应认真组织落实,督促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集中教育,应认真做好集中教育学习记录,重点记录教育主题和内容,并通过适当形式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反应。

社区服刑人员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集中教育的,应书面请假并经司法所批准;因主观原因不参加集中教育的,视情进行个别教育、日常行为处分直至提请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处置。 2.个别教育 (1)主要内容

认罪服法教育、社区矫正告知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辅导、法制纪律教育、思想文化教育、行为矫正教育、生活辅导、期满总结教育等。

根据社区服刑人员不同的矫正阶段、不同的表现,个别教育内容各有侧重。 (2)形式

主要通过个别谈话、家庭走访等形式进行,电话方式仅限于特殊情况下使用。 (3)要求

应主要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个性问题。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执行方式、案由、年 13 龄、矫正阶段开展个别教育;结合集中教育的内容开展个别教育;个别教育应有连贯性,清晰、全面、客观地反映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全过程的思想、表现变化情况。

个别教育时间每次一般不少于半小时,应当做好个别教育记录,包括教育主题、教育内容、拟采取的工作措施、教育效果初步分析等。对故意逃避个别教育的社区服刑人员,可予以日常行为处分直至提请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处置。

(二)个性化教育矫正 1.适用对象

(1)经社区矫正风险评估评定为高风险度的人员;

(2)违法犯罪恶习较深,有2次以上(包括2次)犯罪前科或劳动教养处罚记录,现实矫正表现起伏不定的;

(3)经心理量表测试或经诊断为存在心理危机或心理疾病症状明显,不进行心理危机干预或心理疾病治疗,可能重新违法犯罪的; (4)受到日常行为处分和司法惩处的;

(5)有事实或行为证明有明显偏执或缺乏自控能力,严重影响其接受社区矫正的;

(6)社会交往或家庭环境不良,影响其接受社区矫正,有重新违法犯罪危险的; (7)社会矛盾、家庭矛盾或个人问题尖锐特殊、影响其接受社区矫正,有重新违法犯罪危险的;

(8)其他需要开展个性化教育矫正的对象。 2.主要环节

(1)选择确定对象; (2)设置预期工作目标; (3)落实工作措施及跟踪评估; (4)撰写结案报告。 3.措施

(1)强化日常管理; (2)加强常规教育; (3)主动帮困解难;

14 (4)培养文化素养; (5)实施心理矫正; (6)提高自助能力; (7)注重亲情辅助; (8)动员社会力量; (9)进行科学激励; (10)及时跟踪评估。 4.应把握的要领

(1)仔细筛选,以现实表现为主,合理确定个性化教育矫正对象;

(2)准确把握对象存在的问题症结,重点了解对象最大的困难是什么、最关心的问题是什么、最大的愿望是什么、谁对其最有影响力等,设定主要措施与辅助性措施;

(3)根据对象现实表现的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工作措施;

(4)撰写结案报告时,评估要客观,着重总结科学有效的矫正方法。

三、心理矫正

(一)目的

运用心理学专业方法和手段,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与行为,促进其个体身心健康,消除其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

(二)基本内容 1.心理健康教育

区(县)社区矫正工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整体安排心理健康教育,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社区服刑人员的集中教育,通过心理学讲座、小组心理辅导等活动,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2.心理咨询

利用心理咨询师等专业力量,依据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行为表现,结合心理测试报告,开展门诊咨询、专栏咨询、通信咨询、电话咨询等。 3.心理危机干预或心理治疗

对存在心理疾病症状的、有严重行为偏差的、经过测试存在心理危机的,甚至影响到其正常工作、生活的社区服刑人员,由心理学专家及心理医生进行危机干预 15 处理或临床心理治疗。 (三)工作资源

心理矫正应坚持因地制宜,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进,既注重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心理学专业培训,又大力发动心理学专家学者、心理咨询师加入志愿者队伍,加强与心理咨询专业机构和心理治疗机构的合作。

(四)心理矫正项目建设

心理矫正项目建设,是指以项目为载体,开展心理问题预防、评估、诊断与治疗活动,是心理矫正工作的拓展与深化。心理诊疗室是现阶段心理矫正项目建设的主要形式。积极建立和发展心理诊疗室,目的是要以心理诊疗室为专业工作平台,充分发挥其在心理矫正中协调、指导与心理治疗方面的专业优势,提高心理矫正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社区服刑人员身心和谐,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四、公益劳动

公益劳动是社区矫正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刑罚执行的性质,是增强社区服刑人员在刑意识,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对社会作出补偿,提高社区矫正效果的重要手段。公益劳动分为常规性公益劳动和补偿性公益劳动。

(一)常规性公益劳动 1.适用对象

凡男不满70周岁、女不满65周岁并有生活自理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保外就医人员、剥夺政治权利人员除外)均应当在社区矫正执行宣告后1个月内开始参加公益劳动。 2.劳动场所

公益劳动场所须具备以下条件: (1)签订公益劳动协议书;

(2)确定联络员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

(3)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规定的公益性劳动项目。 3.劳动项目

(1)在公共场所从事清洁、环保、看护等辅助性劳动;

(2)在公益劳动场所从事由签约双方认可的为社会服务的公益活动; (3)在工作单位从事非本岗位性、非赢利性、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工作;

16 (4)其他适宜社区服刑人员从事的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劳动。

(二)补偿性公益劳动

补偿性公益劳动是指在征得被害方或被害人家属同意的前提下,由社区服刑人员主动地、积极地采用向被害方或社会提供切实可行的补偿劳动或服务,争取修复被社区服刑人员犯罪行为所破坏的与被害方或社会正常关系的一种公益劳动方式。 1.适用对象

按社区矫正规定必须参加公益劳动,且自愿提供补偿性劳动或服务的社区服刑人员。 2.劳动类型

补偿性公益劳动可分为修复谅解型、社区服务型和经济补偿型三种类型。 (1)修复谅解型。其内容包括为被害人或其家庭提供定期或不定期的补偿劳动或服务;为被害人或其家庭提供定期或不定期的物质或经济资助;为被害单位提供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服务;为被害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创新发明,并取得一定效果。

(2)社区服务型。在征得被害方或其亲属的同意,可以选择向社会进行补偿劳动或服务等方式,其内容包括担任社会公益场所或社区敬老院义工;为社区居民或敬老院的老人免费提供各类咨询、技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身特长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等。

(3)经济补偿型。经济补偿是辅助性的补偿性公益劳动方式,应当在完成一般公益劳动的情况下,可以为社区困难家庭、贫困学生或老人提供资助;为社会公益事业提供资助;为社区敬老院捐款捐物;参与其它爱心帮困活动并提供资助等。

(三)劳动管理

1.社区服刑人员一般应在指定的公益劳动场所参加公益劳动。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司法所同意,工作单位愿意接受,可允许个别社区服刑人员在本单位参加公益劳动(处于“一级矫正”阶段的社区服刑人员一般不准安排在本单位参加公益劳动)。

2.司法所为社区服刑人员落实公益劳动场所时,应当由司法所、公益劳动场所、社区服刑人员三方签订公益劳动协议。内容包括劳动项目、劳动时间、劳动区域、17 劳动纪律、公益劳动场所应当负有的管理职能、司法所的教育职责及违反劳动协议应负的责任。

3.长期在外省市工作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落实当地公安机关监管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依托当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落实公益劳动,不能在当地落实公益劳动的,应当要求每季度回沪参加10小时的公益劳动。

4.公益劳动场所的联络员负责对公益劳动的考核和管理,记录劳动内容和时间,并及时将劳动情况反馈司法所或社工。

5.因病或身体残疾或患有精神疾病按规定可不参加公益劳动的社区服刑人员,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区级以上(含区级)医院(或专科医院)的相关证明或相关法律文书,报区(县)司法局批准。

6.社区服刑人员参加补偿性公益劳动,应当由司法所、被害方、社区服刑人员三方签署补偿性公益劳动协议书,并明确补偿性公益劳动或服务的内容、时间、区域范围、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纪律。司法所应将补偿性公益劳动的开展情况及实际效果及时向被害方反馈。

五、帮困解难

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帮困解难是社区矫正的重要内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有利于顺利建立工作人员与社区服刑人员的良好互动关系;消除社区服刑人员服刑的后顾之忧,改善其社会支持系统,减少其与社会的对立,帮助其更好地融入社会;通过整合社区资源,可充分发挥社区在矫正工作中的独特优势;体现社区矫正的亲和力,丰富社区矫正工作的内涵。

(一)内容

1.对社区服刑人员中存在的户口、就业、居住、生活、学习、教育等特殊问题或困难,积极联系有关部门帮助解决。

2.联系落实技能培训,实现助人自助。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实际需求,制定就业技能培训计划,联系当地劳动部门为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各类就业技能培训提供支持和帮助。

3.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关爱,培养和强化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责任和家长意识,帮助修复家庭功能,促进家庭支持系统在矫正过程中的作用发挥;降低父母服刑对未成年人产生的负面影响,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止社区服 18 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违法犯罪。

(二)途径

1.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协调有关政府部门,挖掘政府部门自身掌握的资源,帮助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存在的相关困难或问题。

2.司法行政部门动员和整合相关的社会资源,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相关的困难或问题。

3.社工依托社区,发动志愿者,充分整合、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相关的困难或问题。

(三)帮困解难项目建设 1.社区服刑人员技能培训中心

技能培训中心建设是社区矫正项目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除刑罚执行以外的社会关爱和人性化帮教的性质,是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相关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其在劳动力就业市场上的综合竞争力和就业成功率,凸显社区矫正工作效果的重要手段。 2.中途驿站

中途驿站是社区矫正帮困解难工作的重要设施,主要为无家可归、无亲可靠、无生活来源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居住和工作的地方,并帮助上述“三无”人员解决暂时性困难。

第四部分 分类分阶段分级矫正

分类分阶段分级矫正,是总结几年来上海社区矫正工作实践、提高社区矫正工作针对性、有效性、科学性的重要探索。其中,分类矫正是根据社区服刑人员不同的年龄、案由确定不同的矫正内容,是加强社区矫正措施针对性的基础,是当代许多国家的重要实践;分阶段矫正是明确各个矫正阶段的法定程序与主要任务;分级矫正是根据社区服刑人员不同的现实表现,确定不同的矫正内容和措施,是提高社区矫正质量与效果的关键和必然途径。

一、分类矫正

(一)目的

社区服刑人员包括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及剥夺政治权利等5种罪犯。根据几年来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为加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必须结合 19 不同的年龄与案由作进一步的分类。

(二)根据年龄与案由分类

社区服刑人员可按年龄分为如下两种类型: 1.青少年犯罪类人员; 2.非青少年犯罪类人员。

对非青少年犯罪类人员,根据案由作进一步分类: (1)暴力犯罪类人员; (2)侵财犯罪类人员; (3)涉毒犯罪类人员; (4)其他犯罪类人员。

根据年龄与案由进行上述分类,有利于合理配置工作力量、确定工作重点,并根据不同类型社区服刑人员的特征,制定并实施不同的矫正计划,落实针对性的措施,有效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各类社区服刑人员的特征与分类矫正措施 1.青少年犯罪类人员

指25周岁以下的社区服刑人员。

对青少年犯罪类人员的矫正,以帮教成为身心健康、生活态度积极、人际交往良好、具有一定的文化和就业技能,能较好适应社会发展的青少年为工作目标。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工作要在全面落实现有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性文件基础上,以严格管理为基础,以关爱为主导,以惩罚为辅助,以分类、分阶段、分级管理为主线,加强教育管理力度。 (1)特征

① 心智不成熟,思想不稳定。抵御外界诱惑、分辨是非能力较差,容易冲动、感情用事,其涉世的无知性、盲目性难以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 ② 缺乏法律意识。犯罪的动机容易受外界诱因而引起,较为简单且少预谋,易走极端,偶发性犯罪居多,有暴力倾向的犯罪居多,群体性犯罪比较明显。 ③ 家庭功能不完善。家庭亲情教育和稳定性弱化,使青少年在经济、精神生活上都不可避免地发生缺损,身心受到伤害。

④ 以强烈的自我满足为主,追求过高的物质享受,满足个体感官刺激,大多具 20 有极端个人主义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2)分类矫正的主要措施

① 加强法制教育、行为养成教育;

② 利用家人、亲属力量,营造家庭关怀的环境;

③ 对未完成高中阶段教育的人员,督促其参加学历教育;

④ 改善人际交往能力,培养团队合作意识,根据年龄与身心发展特征,开展丰富多样的文娱等辅助活动;

⑤ 推荐参加相关的就业技能培训,掌握一技之长。 (3)青少年社区矫正中心

青少年社区矫正中心是开展青少年分类矫正的重要平台,对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分类矫正,要大力培育、发展青少年社区矫正中心,充分发挥青少年社区矫正中心的作用。通过整合社会资源,为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对缺乏就业技能的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同时为存在就业、居住、生活、学习、教育等特殊困难的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实际困难,不断提高对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质量和效果。

以下4类人员,均指25周岁以上的社区服刑人员。 2.暴力犯罪类人员

主要指杀人、伤害、强奸、抢劫、寻衅滋事5种案由的社区服刑人员。 对暴力犯罪类人员的矫正,以改变其不顾后果的不良心理与行为习惯、建立以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的处事模式为工作目标。 (1)特征

① 法律意识淡薄;

② 对社会的认识偏激,往往夸大社会的消极面,未能客观看待社会积极向上的主流;

③ 心理情感层次低,自卑感强,缺乏责任意识,有的性格粗暴,感情冷漠,有较强的反社会心理,自控能力差; ④ 生活质量普遍较低。 (2)分类矫正的主要措施

21 ① 组织法制教育,使社区服刑人员充分认识其行为对家庭、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后果;

② 开展人际关系教育,使他们学会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人际关系; ③ 引导社区服刑人员正确认识社会问题,认清社会发展的主流; ④ 加强心理矫正与行为训练,必要情况下进行生理矫正;

⑤ 鼓励社区服刑人员在条件许可时向被害人提供补偿服务,条件不具备的则应加强公益劳动强度。

⑥ 落实技能培训,掌握一技之长。 3.侵财犯罪类人员

主要指盗窃、诈骗2种案由的社区服刑人员。

对侵财犯罪类人员的矫正,以树立健康向上的道德观、价值观,掌握必要的谋生技能,提高自助能力为工作目标。 (1)特征

① 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明显偏差; ② 对钱财的占有欲强; ③ 贪图享受,好逸恶劳; ④ 缺乏谋生技能; ⑤ 劣根性较强;

⑥ 部分人员具有两面性,高智商; ⑦ 普遍存有侥幸心理。 (2)分类矫正的主要措施

① 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

② 开展法制教育,强化遵纪守法意识,引导他们以合法途径实现个人的发展; ③ 强化劳动教育,培养正确的劳动观念; ④ 对惯骗、惯窃犯罪的人员,强化心理矫正; ⑤ 整合资源,强化帮困解难,提供基本生存条件。 4.涉毒犯罪类人员

主要指因吸食、注射毒品而实施犯罪的人员,及部分非法持有毒品、贩卖毒品、运输毒品,情节轻微的人员。

22 对涉毒犯罪类人员的矫正,以远离毒品,掌握一技之长,培养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为工作目标。 (1)特征

① 受不良环境的影响大,结交不良朋友; ② 人生空虚,追求享受、刺激;

③ 缺乏诚信与耻辱感,惯于说谎、欺骗; ④ 亲情关系普遍较差; ⑤ 普遍存在自暴自弃心理; ⑥ 反复性强,容易诱发各种犯罪。 (2)分类矫正的主要措施

① 增加接触、教育的频率,密切关注其人际交往状况,避免或减少不良交往; ② 引导确立积极向上的人生奋斗目标和生活方式;

③ 开展有关毒品问题的专项教育,充分认识毒品的危害性; ④ 加大心理矫正力度,切实降低对毒品的依赖性; ⑤ 注重帮困解难,改善生存环境。 5.其他犯罪类人员

除青少年犯罪类、暴力犯罪类、侵财犯罪类、涉毒犯罪类4种类型以外的社区服刑人员,统一归入其他犯罪类。

对其他犯罪类人员,以认罪服法,帮助其融入社会为工作目标。 (1)特征

具有社区服刑人员的一般特征。 (2)分类矫正的主要措施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开展常规的日常管理、教育学习、心理矫正、公益劳动、帮困解难等工作。

(四)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规定

剥夺政治权利人员,虽然具有原犯罪年龄特征或案由特征,但其法律地位与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有显著区别。因此,对剥夺政治权利人员,不根据年龄或案由进行分类,作为独立类别,规定相应的分类矫正措施。

二、分阶段分级矫正

23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初期矫正阶段、分级矫正阶段、期满前矫正阶段。

(一)初期矫正阶段 1.适用对象

社区服刑人员自矫正开始宣告后,均进入为期3个月的初期矫正阶段。 对于纳入社区矫正的期限不足3个月的,按初期矫正阶段的措施执行。 2.目的

对所有社区服刑人员实施严格管理,形成良好的矫正秩序;掌握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服判情况、家庭关系、工作情况、社会交往和现实表现,引导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有初步认识,了解并遵守有关社区矫正规定。 3.措施

(1)司法所告知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 (2)司法所落实公益劳动场所; (3)社工落实帮教志愿者;

(4)社区服刑人员每半个月接受个别教育不少于1次;

(5)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每月参加集中教育不少于一次,缓刑人员参加集中教育不少于一次;

(6)社区服刑人员(剥夺政治权利人员除外)每月由本人向司法所书面报告活动情况;

(7)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剥夺政治权利人员除外),应当在矫正开始宣告后一个月内参加公益劳动。

(二)分级矫正阶段

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满3个月后进入分级矫正阶段。

为发挥矫正措施约束与激励并重的功能,分级矫正阶段分为一级矫正、二级矫正与三级矫正等3种矫正级别。初次分级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对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类社区服刑人员以二级矫正为主,风险度高的列入一级矫正;对剥夺政治权利类社区服刑人员以三级矫正为主,风险度高的列入二级矫正。 不同的矫正级别可相互调整,调整依据是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效果评估或奖惩情况。通过分级矫正,强化教育、引导、警示作用,有效地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 24 违法犯罪,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融入社会,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 1.一级矫正 (1)适用对象

① 经风险评估评定为高风险度的社区服刑人员;

② 经阶段性矫正效果评估评定为矫正效果差的社区服刑人员; ③ 根据惩处结果调整到本级的社区服刑人员。 (2)目的

通过严格的管理和教育,降低该类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危险。 (3)措施

① 司法所牵头建立由公安派出所民警参加的帮教小组; ② 社区服刑人员每半个月接受个别教育不少于1次; ③ 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不少于1次;

④ 社区服刑人员每月由本人向司法所送达书面活动情况报告;

⑤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每周在指定时间、指定场所参加公益劳动,每月必须完成不少于10小时的公益劳动;

⑥ 对心理测试指标明显异常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开展心理咨询、心理治疗; ⑦ 对符合个性化教育矫正条件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均应制定并落实个性化教育矫正方案;

⑧ 社区服刑人员原则上不得外出或迁居,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或迁居的,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司法所递交书面请假报告; ⑨ 其他必要的措施。 2.二级矫正 (1)适用对象

① 经风险评估评定为一般风险度的人员;

② 经风险评估评定为高风险度的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应实施部分二级矫正措施; ③ 经矫正效果评估评定为矫正效果一般的社区服刑人员; ④ 根据奖惩结果调整到本级的社区服刑人员。 (2)目的

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与行为,为其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25 (3)措施

① 社区服刑人员每月接受个别教育不少于1次;

② 社区服刑人员每两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不少于1次(剥夺政治权利人员除外);

③ 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向司法所书面报告活动情况不少于1次(剥夺政治权利人员除外);

④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应参加不少于10小时的公益劳动(剥夺政治权利人员除外);

⑤ 根据需要由司法所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⑥ 外出或迁居的,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司法所递交书面请假报告(剥夺政治权利人员除外)。 3.三级矫正 (1)适用对象

① 剥夺政治权利人员一般列入三级矫正,并实施部分三级矫正措施; ② 经矫正效果评估评定为矫正效果好的社区服刑人员; ③ 根据奖励结果调整到本级的社区服刑人员。 (2)目的

通过从宽管理和教育的激励效应,巩固矫正成果,培养社区服刑人员适应社会的能力。 (3)措施

① 社区服刑人员每季度接受个别教育不少于1次;

② 社区服刑人员可不参加除心理健康教育以外的集中教育(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可自愿参加心理健康教育);

③ 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向司法所书面报告活动情况不少于1次(剥夺政治权利人员除外);

④ 经司法所同意,社区服刑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公益劳动场所,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10小时(剥夺政治权利人员除外)。司法所在征得被害方同意后,鼓励社区服刑人员向被害方提供补偿服务。

⑤ 离开居住地7日以上(含7日)但仍在本市范围内的,口头报告司法所;离 26 开本市的,书面告知司法所。

(三)期满前矫正阶段

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前的1个月,为期满前矫正阶段。

在期满前矫正阶段,主要任务是对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履行各项矫正终止的手续,勉励社区服刑人员成为守法公民。在期满前矫正阶段,不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级别进行调整,分级矫正阶段的矫正措施自然延续到期满前矫正阶段。 1.适用对象

所有社区服刑人员。 2.目的

做好矫正终止的相关程序性工作,为社区服刑人员进一步融入社会并与安置帮教工作衔接做好准备。 3.措施

(1)司法所按照分级矫正阶段的矫正措施继续开展分级矫正; (2)司法所应当开展以期满教育为主的个别教育; (3)社工辅导社区服刑人员做好自我鉴定; (4)司法所组织并落实期满鉴定工作; (5)公安派出所完成期满宣告工作; (6)司法所完成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部分 评估与奖惩的运用

社区服刑人员的评估与奖惩,是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与效果,逐步走向科学化的重要手段,包括社区服刑人员风险评估、矫正效果评估、日常行为奖惩与司法奖惩三大部分。

一、风险评估

(一)目的

1.较全面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

2.着重对社区服刑人员影响社区安全的程度作出评价; 3.作为确定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级别的依据之一; 4.为制订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27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开始宣告后3个月内进行的首次评估。

(三)评估工具

《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初次测评表》,参见附录。

(四)操作程序及运用

1.熟悉风险评估量表的基本内容,在全面准确掌握被测评对象基本情况的前提下,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风险测评。

2.街道(乡镇)司法所矫正专职干部和社工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测评。对于一些主观判断的项目,可以征求社区民警、志愿者的测评意见,确定测评分值。 3.根据测评结果确定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度、一般风险度、低风险度3个等级。 (1)社区服刑人员被评定为高风险度的,适用一级矫正措施(剥夺政治权利人员除外);

(2)社区服刑人员被评定为一般风险度的,适用二级矫正措施(被测评为高风险度的剥夺政治权利人员适用部分二级矫正措施);

(3)社区服刑人员被评定为低风险度的,适用三级矫正措施(被测评为一般风险度以下的剥夺政治权利人员适用部分三级矫正措施)。

二、矫正效果评估

(一)目的

1.评估社区服刑人员心理与行为的变化;

2.根据矫正效果评估结果,调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级别。

(二)适用范围

矫正效果评估,适用于风险评估完成后进行的阶段性评估,对所有社区服刑人员均应开展矫正效果评估。

第一次矫正效果评估,一般应在社区服刑人员进入分级矫正后3个月内进行,以后一般每6个月进行一次;矫正终止前的效果评估,可在矫正期满前1个月左右进行。

(三)评估工具

《社区矫正质量效果阶段评估表》,参见附录。

(四)操作程序及运用

28 1.熟悉矫正效果评估量表的基本内容,在全面准确掌握被评估对象基本情况的前提下,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评估。

2.街道(乡镇)司法所矫正专职干部和社工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评估,评估的主要依据是社区服刑人员的现实表现。对于一些主观判断的项目,可以征求社区民警、志愿者的评估意见,确定评估分值。

3.评估结果分为矫正效果好、矫正效果一般、矫正效果差3个等级,根据评估结果调整矫正级别。

矫正效果好的,在进行效果评估后的当月开始调整到管理较宽松的下一个级别实施矫正。

矫正效果一般的,维持原来的级别实施矫正。

矫正效果差的,在进行效果评估后的当月开始调整到管理较严格的上一个级别实施矫正(剥夺政治权利人员一般不列入一级矫正)。

三、日常行为奖惩和司法奖惩

(一)目的

规范和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行为的管理,引导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服法,积极接受社区矫正。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社区服刑人员。

(三)日常行为奖惩与司法奖惩的衔接

日常行为奖惩是对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行为表现进行客观评价的结果,是提请司法奖惩的基础。 1.日常行为奖惩 (1)表扬

社区服刑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以表扬:

① 积极参加各项教育学习和社区公益劳动等活动,发挥示范作用的; ② 热心助人,乐于做好事,受到社区群众好评的; ③ 认真学习文化、技术和技能,取得优异成绩的。 (2)记功

社区服刑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予以记功:

29 ① 连续两次获得表扬的;

② 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或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③ 在防止和消除灾害和突发事故中,见义勇为,作出一定贡献的; ④ 服务社会,乐于助人,有突出事迹的;

⑤ 克服困难,自食其力,成为社区服刑人员榜样的。 (3)社区矫正积极分子

社区服刑人员一贯表现良好,年内获得3次表扬以上的,可以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具有以下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 ① 阻止或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②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③ 在日常生活、劳动中舍己救人的;

④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⑤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4)警告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警告: ① 连续2次无故不接受个别教育的; ② 无故不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并不愿补课的;

③ 无特殊原因不送交活动情况报告,经教育仍不送交的; ④ 无正当理由没有完成当月公益劳动的;

⑤ 违反外出请假制度,无正当理由,脱离监管不满1周的;

⑥ 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报到,导致未能及时纳入社区矫正的; ⑦ 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5)记过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过: ① 受警告处分后,仍有警告处分所列情形之一的;

② 违反外出请假制度,无正当理由,脱离监管1周以上的; ③ 轻微违法、违纪行为,尚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④ 故意逃避监督管理,有警告处分所列两种情形以上,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⑤ 超过1周未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报到,致使未能及时纳入社区矫正的。

30 2.日常行为奖惩与司法奖惩的衔接 (1)提请减刑

社区服刑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刑:

① 管制人员,有立功表现或被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的;

② 缓刑人员缓刑考验期已过二分之一以上,缓刑考验期间被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并有立功表现或两次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③ 假释人员假释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多次被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的; ④ 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两次被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或有立功表现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2)提请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在监外服刑三年以上,两次被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的,或者在监外执行二年以上,虽不满三年,但被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用假释。 (3)提请治安管理处罚

社区服刑人员受到记过处分后,仍有记过处分所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反公安机关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应当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4)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① 缓刑人员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后,又违反矫正规定应当予以记过的;或两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的。

② 假释人员受到记过处分后,又违反矫正规定或有轻微违法、违纪行为,予以行政拘留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的;受到警告、罚款等治安管理处罚后,又违反矫正规定或有轻微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予以记过的。 ③ 缓刑人员擅自脱离监管2个月以上的,或假释人员擅自脱离监管1个月以上的。

④ 缓刑、假释人员具有非法持有毒品等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⑤ 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运用非法手段取得继续暂予监外执行资格;以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暂予监外执行时间的;保外就医后有条件就医而不就医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但刑期未满的;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31

(四)日常行为奖惩、司法奖惩与矫正级别的调整

日常行为奖惩和司法奖惩,是确定或调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级别的重要依据。日常行为奖惩和司法奖惩的效力高于风险评估和效果评估。 1.日常行为奖惩与矫正级别的调整

(1)社区服刑人员在日常行为奖惩中受记功以上奖励的,在受奖励当月开始可调整到管理较宽松的下一级别实施矫正。当年内连续获两次表扬奖励的,从第二次表扬获得批准的当月开始可调整到管理较宽松的下一级别实施矫正。 (2)社区服刑人员在日常行为奖惩中受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的当月开始应调整到管理较严格的上一级别实施矫正。受警告处分的,暂不改变矫正级别,在两个月考察期内仍无明显转变的,应调整到管理较严格的上一级别实施矫正。 (3)社区服刑人员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尚不够撤销缓刑或撤销假释、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在受处罚的当月开始应列入一级矫正(剥夺政治权利人员除外)。 2.司法奖惩与矫正级别的调整

社区服刑人员获得司法奖励的,在获奖励的当月开始可列入三级矫正级别实施矫正。

(五)日常行为奖惩与司法奖惩的办理程序

提请日常行为奖惩和司法奖惩,应当经街道(乡镇)司法所、区(县)司法局两级奖惩评议小组讨论,逐级申报,按权限审批(审核)。 1.日常行为奖惩的办理程序

① 司法所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提出日常行为奖惩的意见,经街道(乡镇)考评小组讨论后形成合议会记录,填写《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行为奖惩审批表》,制作并上报拟实施奖惩事项的证明材料。

② 提请表扬、记功或警告的,由区(县)司法局日常行为奖惩评议小组审批决定并报市矫正办备案。

③ 提请社区矫正积极分子或记过的,由区(县)司法局日常行为奖惩评议小组审核后报市矫正办审批决定。

④ 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区(县)司法局日常行为奖惩评议小组讨论决定并报市矫正办备案。司法所在收到区(县)司法局同意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建议并附《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行为奖惩 32 审批表》及证明材料。

⑤ 司法所应当向受到奖惩的社区服刑人员发放《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行为奖惩通知书》。受到奖惩的社区服刑人员对奖惩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作出奖惩决定的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受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复核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2.司法奖惩的办理程序

司法奖惩应当先经司法行政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核决定后,再由司法所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奖惩建议。

① 提请司法奖惩由司法所奖惩评议小组讨论,形成合议会记录,填写并上报《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申报表》及证明材料。

② 撤销缓刑的,由区(县)司法局奖惩评议小组审核决定并报市矫正办备案。 ③ 撤销假释、提请减刑、假释的,由区(县)司法局奖惩评议小组审核后报市矫正办审核决定。

④ 司法所在收到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提请司法奖惩的决定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社区矫正司法奖惩建议书》并附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材料。 ⑤ 公安机关依据《社区矫正司法奖惩建议书》及奖惩材料,按法定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奖惩建议。

⑥ 社区服刑人员对司法奖惩有异议的,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作出决定、裁定的机构提出。

(六)提请司法奖惩的申报材料 1.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文书; 2.《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申报表》;

3.街道(乡镇)、区(县)两级司法奖惩评议小组合议会记录; 4.历次《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行为奖惩审批表》; 5.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矫正以来的季度、年度考核记录; 6.社区服刑人员综合性的情况报告; 7.社区服刑人员认罪书;

8.其他证明材料:相关单位(个人)的书面证明、实物证明(收据、发票)等。

33 附录附件一:

《社区矫正宣告书》(管制):编号:

依据法院号判决书(裁定书)的判决(裁定),你因罪被判处管制年月,管制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管制期内由公安派出所和街道(镇)司法所(科)共同对你实施依法监督管理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期间你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服从社区矫正,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四、每月向司法所(科)书面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五、遵守公安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六、离开居住地区(县)7日以上(含7日)的,应当报告司法所(科);离开本市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科),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七、每月接受司法所(科)个别教育不少于1次;

八、有劳动能力的,每周应参加司法所(科)组织的公益劳动,每月不少于10小时;

九、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上述宣告内容自即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宣告。

上海市公安局分(县)局派出所(章) 上海市区(县)街道(镇)司法科(所)(章) 年月日

宣读人(民警签名):

参加人(司法所、科人员签名): 社区服刑人员签名:

(本宣告书一式四联.一联存根,一联由公安派出所留存,一联交街道(镇)司法所 34 (科),一联交社区服刑人员.) 《社区矫正宣告书》(缓刑):编号:

依据法院号判决书(裁定书)的判决(裁定),你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年月,缓期执行年月,缓刑考验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派出所及街道(镇)司法所(科)共同对你实施依法监督考察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期间你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服从社区矫正,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三、每月向司法所(科)书面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公安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居住地区(县)7日以上(含7日)的,应当报告司法所(科);离开本市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科),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六、每月接受司法所(科)个别教育不少于1次;

七、每季度参加司法所(科)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不少于1次;

八、有劳动能力的,每周应参加司法所(科)组织的公益劳动,每月不少于10小时;

九、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人员必须遵守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监管规定;

十、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上述宣告内容自即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宣告。

上海市公安局分(县)局派出所(章) 上海市区(县)街道(镇)司法科(所)(章) 年月日

宣读人(民警签名):

参加人(司法所、科人员签名): 社区服刑人员签名:

(本宣告书一式四联.一联存根,一联由公安派出所留存,一联交街道(镇)司法所 35 (科),一联交社区服刑人员.) 《社区矫正宣告书》(假释):编号:

依据法院号裁定书的裁定,你于年月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年月日结束(剥夺政治权利年,至年月日),假释期内将由公安派出所及街道(镇)司法所(科)共同对你实施依法监督管理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期间你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服从社区矫正,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三、每月向司法所(科)书面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公安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居住地区(县)7日以上(含7日)的,应当报告司法所(科);离开本市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科),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六、每月接受司法所(科)个别教育不少于2次;

七、每月参加司法所(科)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不少于1次;

八、有劳动能力的,每周应参加司法所(科)组织的公益劳动,每月不少于10小时;

九、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假释人员必须遵守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监管规定;

十、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上述宣告内容自即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宣告。

上海市公安局分(县)局派出所(章) 上海市区(县)街道(镇)司法科(所)(章) 年月日

宣读人(民警签名):

参加人(司法所、科人员签名): 社区服刑人员签名:

(本宣告书一式四联.一联存根,一联由公安派出所留存,一联交街道(镇)司法所 36 (科),一联交社区服刑人员.) 《社区矫正宣告书》(剥夺政治权利):编号:

依据法院号判决书(裁定书)的判决(裁定),你因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年,剥夺政治权利至年月日,剥夺政治权利期内由公安派出所及街道(镇)司法所(科)共同对你实施依法监督管理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期间你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服从社区矫正,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二、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五、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六、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七、不得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八、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九、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十、每月接受司法所(科)个别教育不少于1次,并报告活动情况;

一、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上述宣告内容自即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宣告。

上海市公安局分(县)局派出所(章) 上海市区(县)街道(镇)司法科(所)(章) 年月日

宣读人(民警签名):

参加人(司法所、科人员签名): 社区服刑人员签名:

(本宣告书一式四联.一联存根,一联由公安派出所留存,一联交街道(镇)司法所(科),一联交社区服刑人员.) 37 《社区矫正宣告书》(暂予监外执行):编号:

依据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通知书)的决定,现对你实施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至年月日,暂予监外执行期内由公安派出所和街道(镇)司法所(科)共同对你实施依法监督管理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期间你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服从社区矫正,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

三、每月向司法所(科)书面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离开居住地区(县)7日以上(含7日)的,应当报告司法所(科);离开本市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科),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五、被保外就医的罪犯应当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六、被保外就医的罪犯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本区(县)当日不回居住地的,应当报告司法所(科),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七、被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事前向司法所

(科)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八、每月接受司法所(科)个别教育不少于2次;

九、每月参加司法所(科)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不少于1次;

十、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上述宣告内容自即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宣告。

上海市公安局分(县)局派出所(章) 上海市区(县)街道(镇)司法科(所)(章) 年月日

宣读人(民警签名):

参加人(司法所、科人员签名): 社区服刑人员签名:

(本宣告书一式四联.一联存根,一联由公安派出所留存,一联交街道(镇)司法所 38 (科),一联交社区服刑人员.) 附件二:

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行为奖惩审批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社区矫正 类别〖〗〖〗矫正 期限〖〗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案由〖〗〖〗提请奖惩类别日常行为奖励(处分)依据社区矫正 志愿者 评语〖〗

签名:

年月日社区矫正 社会工作者 意见〖〗

签名: 年月日街镇 司法所(科) 意见〖〗

签名: (公章)

39 年月日区县 司法局 意见〖〗

审批人: (公章) 年月日市社区矫正 工作办公室 意见〖〗

审批人: (公章) 年月日备注 附件三:

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申报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社区矫正 类别〖〗〖〗矫正 期限〖〗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案由〖〗〖〗提请司法奖惩类别提请司法奖惩事由、依据社区矫正 志愿者 评语〖〗

签名:

40 年月日社区矫正 社会工作者 意见〖〗

签名: 年月日街镇 司法所(科) 意见〖〗

签名: (公章) 年月日区县 司法局 意见〖〗

审批人: (公章)年月日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 意见〖〗

审批人: (公章)年月日备注

41

附件四:

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期满鉴定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社区矫正 类别〖〗〖〗矫正 期限〖〗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社区矫正日 常行为奖惩 情况社区矫正司

法奖惩情况社区服刑人员自我鉴定社区矫正 志愿者 评语〖〗

签名:

年月日社区矫正 社会工作者 意见〖〗

签名: 年月日街镇 司法所(科) 鉴定意见〖〗

42

鉴定人: (公章) 年月日备注

注:“期满鉴定”应包含认罪服判、接受管理和教育、参加公益劳动、接受帮教、奖惩情况、社区表现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重要问题。 附件五:

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初次测评表姓名〖〗〖〗性别〖〗〖〗年龄身体状况〖〗〖〗文化程度矫正类别〖〗〖〗原判刑期案由〖〗〖〗矫正起止日期测评结果项目〖〗子项目〖〗分 值基 本 因

素〖〗1.犯罪时的年龄〖〗1=初次违法犯罪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 2=初次违法犯罪不满18周岁2.受教育程度〖〗0=大专及以上 2=高中、初中及同等程度

3=小学、半文盲、文盲3.就业态度和状况〖〗0=能自食其力

3=不能自食其力或不愿自食其力4.婚姻家庭状况〖〗0=已婚或25周岁以下未婚(家庭稳定) 2=丧偶、离异、大龄未婚(25周岁以上)或25周岁以下未婚(生活在单亲家庭)5.生活来源〖〗0=依靠自己的工作收入 1=低保或依靠家庭 3=无6.固定住所〖〗0=有 3=无(续表) 项目〖〗子项目〖〗分 值个

43 性 及 心 理 因

素〖〗7.自控能力〖〗0=能够自我控制

3=自控能力较差或有时不能自控8.心理健康状况〖〗1=基本健康 2=存在心理问题

3=患有心理疾病9.有精神病史或精神病遗传史〖〗0=无 1=有10.认罪服法态度〖〗0=认罪服法

1=不认罪11.对现实社会的心态〖〗0=能够正确看待社会现实

2=对现实不满甚至仇视12.法律知识或法制观念〖〗1=法律知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

2=无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法盲)社 会 因

素〖〗13.交友情况〖〗0=无不良交友情况 3=有不良交友情况14.个人成长经历〖〗0=平稳 2=有挫折15.家庭成员犯罪记录〖〗0=无 1=有16.家属配合矫正工作〖〗0=理解、支持 2=不配合或有抵触情绪以及无家庭支持系统(续表) 项目〖〗子项目〖〗分 值综 合 因

素〖〗17.违法犯罪案由〖〗1=其它

3=盗窃、抢动、涉毒、寻衅滋事18.过去受刑事处罚记录〖〗0=无 2=有19.过去受行政处罚记录〖〗0=无 1=有(1-2次处罚记录)

44 3=有(3次及3次以上)20.主观恶性程度〖〗1=过失犯罪 2=故意犯罪21.社区矫正类别〖〗1=管制、监外执行

2=缓刑、剥权、假释22.犯罪中是否使用暴力或是否惯骗(2次以上含2次)〖〗0=无

2=有测评分值风险等级备注说明〖〗1.测评分值为测评对象所有单项实际测评分值的总和;

2.总分值为所有单项最高分值的总和,22个小项的总分值为50;

3.计算测评分值/总分值的百分比,划定风险等级:低风险度≤45%;一般风险度45~55%;高风险度≥55%;

4.如果测评对象具有本表未涉及但易引发重新犯罪的因素,可以在备注栏注明。测评人:测评日期:附件六: 社区矫正质量效果阶段评估表

姓名〖〗〖〗性别〖〗〖〗年龄矫正类别〖〗〖〗矫正起止日期〖〗〖〗矫正级别评估得分〖〗〖〗矫正效果得分〖〗〖〗阶段效果得分类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分值〖〗得分个体风险

(15分)〖〗风险等级〖〗低风险度〖〗15一般风险度〖〗10高风险度〖〗5刑罚 执行 情况

(10分)〖〗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缓刑、假释、管制、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的遵守(实际执行)情况〖〗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刑罚执行情况良好〖〗10偶有违反相关规定,经教育能改正〖〗5多次违反相关规定或违反后经教育拒不改正〖〗0矫正 期间 表现

(24分)〖〗对社区矫正的认识和接受程度〖〗认识正确,较易接受〖〗2认识模糊,有一定抵触〖〗1缺乏认识,拒绝接受〖〗0服从日常管理及遵纪守法〖〗服从管理,严格遵纪守法〖〗4基本服从,但偶有违纪经教育能改正〖〗2不服从管理或有严重违纪、违法情况〖〗0接受个别教育、集中教育〖〗按要求接受, 45 态度认真〖〗4应付参加或有2次以下缺席经教育能改正〖〗2不接受教育或基本未完成教育计划〖〗0(续表) 类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分值〖〗得分矫正 期间 表现

(24分)〖〗遵守请销假制度〖〗严格遵守〖〗4违反1次经教育能改正〖〗2违反1次以上〖〗0完成公益劳动〖〗正常完成,态度认真〖〗4应付、基本完成或按规定不参加〖〗2未完成公益劳动〖〗0思想汇报及沟通〖〗按规定认真完成,善于接受规劝〖〗2应付完成或很难接受规劝〖〗1基本未完成〖〗0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积极参加或无须参加培训〖〗4被动参加且未完成培训计划〖〗2不愿参加培训〖〗0矫正 期间 奖惩 情况

(15分)〖〗日常行为奖惩〖〗被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10获得日常行为记功〖〗8获得日常行为表扬〖〗5未获得任何日常行为奖励或处罚〖〗0被处以日常行为警告〖〗-5被处以日常行为记过〖〗-10司法奖励〖〗获得减刑〖〗5未获得司法奖励〖〗0(续表) 类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分值〖〗得分矫正 阶段 反应

(24分)〖〗思想法制教育效果〖〗罪错认识和法律意识〖〗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具备一定法律意识〖〗2罪错认识、法律意识较为模糊〖〗1不认罪悔罪、法律意识淡薄〖〗0对被害人和社会的反应〖〗愧疚,愿意主动进行补偿〖〗2一般,可以被动进行补偿〖〗1无视,坚决不愿进行补偿〖〗0人生态度〖〗积极乐观〖〗2消极气馁〖〗1自暴自弃〖〗0人际关系改善效果〖〗婚姻家庭关系〖〗和睦稳定〖〗2轻微冲突〖〗1重大冲突、纠纷或无亲属〖〗0交友状况〖〗社交健康、正常〖〗2比较孤立无朋友〖〗1与不良人员有交往〖〗0社区邻里关系〖〗和睦、友善〖〗2较为淡漠〖〗1紧张、存在冲突〖〗0生活状况改善效 46 果〖〗经济来源〖〗正常就业收入〖〗3低保救助或家庭资助〖〗2无稳定经济来源〖〗0住房条件〖〗有独立居所〖〗3有居住地但不独立〖〗2居无定所〖〗0就业能力〖〗较强,竞争上岗或自主创业〖〗3一般,推荐上岗或过渡性就业基地〖〗2弱,无法就业〖〗0(续表) 类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分值〖〗得分矫正 阶段 反应

(24分)〖〗心理矫正〖〗心理健康状况〖〗正常〖〗3存有较轻程度心理问题接受心理辅导〖〗2确认存在心理障碍〖〗0外界 综合 评价

(12分)〖〗有悔改表现,认真接受矫正,能适应正常社会生活〖〗是12分不能确定6分否0分〖〗考评组意见(权重75%)家属意见(权重25%)评估小组成员: 评估日期:

1.将评估表得分栏中的实际得分相加就是最终的“评估得分”,填入“评估得分”栏。

标准:当评估得分低于55分时(不包括55分),可认为矫正质量效果“差”;当评估得分处在55分~75分(不包括75分)的范围中,可认为矫正质量效果“一般”;而当评估得分高于等于75分时,可认为矫正质量效果“好”。

2.将“评估得分”减去“个体风险”这个类指标的得分,得出“矫正效果得分”,填入“矫正效果得分”栏。

3.将此次评估表的评估得分减去上次评估表的评估得分,即为“阶段效果得分”,填入“阶段效果得分”栏。 附件七:

社区服刑人员分级矫正通知书:

根据《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规定》“分阶段分级矫正”规定,自年月日起,你进入分级矫正阶段,将接受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科)共同实施的分级处遇。根据你的级别,你须遵守相应的教育管理规定及要求。 矫正级别:□一级矫正□二级矫正

47 □三级矫正

(详细规定见附表)请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司法所(所)将根据你的实际矫正表现及奖惩情况,调整矫正级别,并实于相应的矫正处遇。

街镇司法所(科)(章)

社区服刑人员签名: 年月日

(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派出所;一份交司法所(科),一份交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管理规定及要求

级别内容〖〗一级矫正〖〗二级矫正〖〗三级矫正个别教育〖〗每半个月不少于1次〖〗每月不少于1次 〖〗每季度不少于1次 集中教育〖〗每月不少于1次

〖〗每两月不少于1次

〖〗可不参加除心理健康教育以外的集中教育(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可自愿参加心理健康教育)情况报告〖〗每月本人向司法所送达书面活动情况报告

〖〗每月向司法所书面报告活动情况不少于1次(剥权除外)〖〗每月向司法所书面报告活动情况不少于1次(剥权除外) 公益劳动〖〗每周在指定时间、指定场所参加公益劳动,每月必须完成不少于10小时的公益劳动

48

〖〗每月应参加不少于10小时的公益劳动(剥夺政治权利人员除外)

〖〗经司法所(科)同意,可以自主选择公益劳动场所,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10小时(剥夺政治权利人员除外)。司法(科)在征得被害人同意后,鼓励社区服刑人员向被害者提供补偿服务。迁居、外出

请销假〖〗原则上不得外出或迁居,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或迁居的,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司法所(科)递交书面请假报告〖〗外出或迁居的,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司法所(科)递交书面请假报告(剥夺政治权利人员除外)

〖〗离开居住地7日以上(含7日)但仍在本市范围内的,口头报告司法所(科);离开本市的,书面告知司法所(科)

其它教育 管理

(可选项)〖〗□心理咨询□心理治疗□个性化教育矫正 附件八:心理诊疗工作室

心理诊疗工作室是心理矫正和心理诊疗的专业化工作平台。 开设心理诊疗工作室,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选址方面,应建在环境安静优雅、交通便利之地;

2.配置与心理咨询、心理测试、心理治疗相关的设施、设备,物品摆设、室内环境应符合心理学专业要求;

3.有1名以上国家执业心理咨询师或心理医师作为诊疗室专职工作人员,区(县)司法局职能部门应有1名专职干部参与心理诊疗过程;

4.建立规范有效的心理诊疗室工作制度。包括工作职责、管理制度、心理督导、数据档案制度等,建立心理诊疗个案资料库。 心理诊疗工作室的主要任务:

49 1.为深化心理矫正工作提供专业人才和智力支持;

2.依托心理诊疗工作室平台积极开展心理诊疗,主动预防和发现心理问题,及时进行干预治疗;

3.开展心理测试,进行心理评估,为心理问题诊断治疗提供科学依据; 4.建立心理诊疗档案及个案资料库。 附件九:社区服刑人员技能培训中心

建设社区服刑人员技能培训中心,是社区矫正工作除刑罚执行以外的社会关爱和人性化帮教的体现,是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增强社会适应能力的重要途径。 社区服刑人员技能培训中心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培训场地和硬件配套设施; 2.确定联络员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

3.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规定的公益性劳动项目,以学用结合、增强培训效果; 4.建立严格的社区服刑人员准入、准出制度和培训管理、考核制度。 对培训中心的管理,依照以下办法进行:

1.社区服刑人员一般应在技能培训中心内参加相关培训,在指定公益劳动场所参加公益劳动。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组织同意,相关单位愿意接受,可允许个别社区服刑人员在相关单位参加培训或劳动。

2.社区服刑人员进入技能培训中心须由其所属街道(乡镇)司法所向技能培训中心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准入。技能培训中心、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三方须签订培训协议,内容包括培训(劳动)项目、培训(劳动)时间、培训(劳动)区域、培训(劳动)纪律、技能培训中心应当负有的管理职能、司法所的教育职责及违反培训协议方应负的责任。培训期限原则上为一年,超出期限必须准出,确须继续参加培训的应再次办理准入手续;

3.技能培训中心的联络员负责对培训(劳动)的考核和管理,记录培训(劳动)内容和时间,并及时将培训(劳动)情况反馈司法所或社工。 附件十:青少年社区矫正中心

以青少年社区矫正中心为平台,通过整合社会资源,深入探索针对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有效矫正和帮教手段,不断提高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和帮教工作水平。

50

社区矫正人员手册

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半年度总结[1][1]

社区矫正工作目标管理责任1

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计划书[1]

社区矫正工作措施1

社区矫正工作计划[1]

司法局联合检察院指导检查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心得体会

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手册1
《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手册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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