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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手册

发布时间:2020-03-04 00:27: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社区矫正人员

手册

地王花园社区

目录 前言

1、什么是社区矫正……………………………………

2、社区矫正的对象有哪些……………………………………

3、社区矫正的功能是什么…………………………………

4、社区矫正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5、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什么…………………………………

6、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

7、社区矫正工作由哪些人员和部门承担……………………

8、社区服刑人员“五不准”…………………………………

9、社区服刑人员的分级管理………………………………

10、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应办哪些手续……………………

11、社区服刑人员可以享受哪些权利…………………………

12、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3、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接受社区矫正时应履行哪些手续…………………………………

14、社区矫正的奖励有哪些……………………………

15、社区矫正的惩处有哪些……………………………

16、矫正期满的解除及程序……………………………

前言

社区矫正人员必须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人员手册》是社区矫正人员必须了解和遵守的内容。

《手册》摘录了与社区矫正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希望你在社区里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和社区各项制度;希望你回到社区后,能与家人和睦相处,与邻里搞好关系、与同事团结友爱;希望你回到社区后,更加热爱生活、热爱集体、热爱社会,积极参与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公益劳动,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在矫正中不断改造自我、充实自我、完善自我。

希望你能与街道矫正办保持密切的联系,多进行思想沟通和交流,尽力为社区多做有益的工作,努力为社会的和谐稳定、繁荣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回报社会!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对象有哪些 社区矫正适用于具有深圳市户籍并居住在深圳市的下列五种人员: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三、社区矫正的功能是什么?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有六个功能:

第一是惩罚功能。就是将确定的刑罚义务落实到犯罪人身上,不能享有被法律剥夺或限制的一定权利,必须服从矫正组织的管理和教育,必须遵守各项矫正制度并参加公益劳动,切实感受到刑罚痛苦和国家法律的威严,从而矫正其不良的思想和行为习惯。 第二是教育功能。社区矫正的教育就是对矫正对象实施的有目的、有计划、积极的系统影响活动。矫正组织通过法制教育、劳动教育、文化教育、技能教育和心理健康知识教育,提高矫正对象道德水平和法制观念,改造成为新人的目的。

第三是塑造功能。通过矫正活动的连续实施,促进矫正对象公民人格的最终塑造。社区矫正将罪犯臵于社会化的环境之中,使他们不脱离自己的家庭,保持基本正常的社会交际生活,使其能够最大可能地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心理引导和行为规范,促进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形成健康人格,最终能够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顺利回归社会,避免监禁矫正可能出现的以消极服从、自信心与进取心丧失为特征的“监狱人格”、“囚犯人格”的出现。

第四是感化功能。指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矫正对象基于矫正组织所给予的人道待遇和人性关怀而产生的积极的心理效应。社区矫正组织对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教育与行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传授文化知识与生产技能,并积极推荐就业,有条件享受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过人道待遇和关怀矫正对象的措施,使矫正对象产生感化的心理效应,调动其改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第五是治疗功能。主要体现为对矫正对象进行普遍的心理教育和对有心理危机的矫正对象,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实施有效的心理矫治,帮助罪犯逐步削减或消除犯罪心理和各种消极心理。

第六是控制功能。矫正对象处于社区矫正组织和人民群众的视野之内,其行为臵于监督管理之下,其行踪由矫正组织及时掌握,有利于防止其重新犯罪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四、社区矫正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社区矫正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管理、教育和公益劳动。

1、管理。即通过监督、走访、报到等措施,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执行刑罚、矫正不良行为和恶习。

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人由社区服刑人员亲属或所在单位、居村委会有关人员担任,主要职责是配合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帮教。

2、教育。即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认罪悔罪、法制、公民道德和形势政策等内容的思想教育和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进行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治疗,纠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和行为习惯,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意识、道德修养,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成为守法公民。

3、公益劳动。劳动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参加公益劳动,可以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公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有利于社区服刑人员改过自新,有利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化改造,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早日融入社会。 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可以不参加公益劳动。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有:(1)年满六十周岁的或不满十六周岁的;(2)经街道、乡镇以上医院证明患严重疾病或者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并由司法所审核批准的;(3)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不参加公益劳动。暂不参加公益劳动的情形消失后,社区矫正期限未满的,应按规定参加公益劳动。

五、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什么

社区矫正的目的是指国家创制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希望达到的结果。我国社区矫正的目的可分为直接目的、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它们构成了统一整体。

1、直接目的。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是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经过教育改造后不至再危害社会或已经丧失了危害社会能力的犯罪分子,适用非监禁刑罚,在社会中进行改造,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实施矫正,可以最大可能的消除罪犯回归社会的心理障碍和行为障碍,加速再社会化进程。

2、间接目的。社区矫正的间接目的是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社区公民在矫正组织的引导下,积极参与对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监督,这对于丰富人民群众的法制实践,增强社会责任感无疑具有积极影响。

3、根本目的。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社区矫正预防犯罪目的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特殊预防,即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社区矫正,消除他们继续犯罪的条件,并将其改造成为守法公民,防止其重新犯罪。通过教育矫正使罪犯永久性的放弃犯罪意识,消除犯罪心理,成为守法公民。一般预防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社区矫正,用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惩罚性威慑社会上的不安定分子即潜在的犯罪人,防止他们走上犯罪之路。同时社区矫正一般预防也体现为其他守法公民所起到的法制教育和行为鉴别作用。

六、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1、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顺利实施;

2、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不良心理和行为,使其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七、社区矫正工作由哪些人员和部门承担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教育工作主要由街道社区矫正机构(矫正办)承担。

其主要职责是:

1、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社区矫正对象及相关法律文书的衔接和接收,及时立卷建档,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管理教育。

2、与公安派出所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会同公安派出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考察,为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书面鉴定。

3、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提出实施治安处罚和司法奖惩建议。

4、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矫治,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5、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

6、对社区矫正对象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对有心理危机的制定心理治疗方案,实施心理干预等。

八、社区服刑人员“五不准”

1、不准进出酒吧、网吧、歌舞厅等场所参与酗酒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2、不准私自接受境外媒体采访;

3、不准有任何形式的越级上访活动;

4、不准在互联网上发表任何反党、反社会的言论;

5、不准参加未经政府批准成立的社团或民间组织。

九、社区矫正人员的分级管理制度

街道社区矫正机构依据考核奖惩情况对所有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分级管理。管理级别分为三级四等,即严管、普管、二级宽管、一级宽管。不同等级的,在报到、思想汇报、学习、活动区域等方面实行不同的处遇。社区矫正对象到街道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登记之日起列为普管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严管级进行管理:

1、不认罪或不愿接受社区矫正的;

2、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或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的;

3、扬言报复社会或他人的;

4、居无定所或者有和不良行为的人来往的;

5、经司法所测评被划为人身危险性大一类的;

6、在监狱或看守所服刑期间悔改表现较差的;

7、两次以上违法犯罪的;犯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之一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涉黑、涉枪、涉毒犯罪的;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共同犯罪的主犯、犯罪集团的首犯。

严管级的社区服刑人员自划定严管级之月起连续三个月不得评为表扬;除非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自划定之月起连续三个月不得升级。严管级的社区服刑人员如三个月内没有扣分的方可升为普管级。

普管级的社区矫正对象有立功表现或连续3个月评为表扬的,升为二级宽管处遇;二级宽管的社区矫正对象自定为二级宽管之日起又连续3个月评为表扬的,升为一级宽管处遇。

普管级的社区矫正对象受到警告处分或1次罚分超过10分或连续3个月内累计罚分超过20分的,降为严管级;严管级的社区矫正对象连续3个月内未被扣分的,升为普管级;普管级的社区矫正对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直接升为一级宽管。

社区矫正对象在宽管期间,如出现1次罚分超过5分或当月累计罚分超过10分的情况,降一级从严管理。

严管级社区矫正对象的处遇:

1、每周需到街道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一次;

2、每两周交书面思想汇报一次;

3、每半月接受街道社区矫正机构家访至少一次或相应学习;

4、将活动区域限定为街道辖区内。

普管级社区矫正对象的处遇:

1、每两周到街道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一次;

2、每月交思想汇报一次;

3、每月接受街道社区矫正机构家访至少一次或相应学习;

4、将活动区域限定为行政区辖区内。

二级宽管社区矫正对象的处遇:

1、每三周到街道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一次;

2、每两个月交思想汇报一次;

3、每两个月接受街道社区矫正机构家访至少一次或相应学习;

4、将活动区域限定为本市范围内。

一级宽管社区矫正对象的处遇:

1、每月到街道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一次;

2、每季度交书面思想汇报一次;

3、每季度接受街道社区矫正机构家访至少一次或相应学习;

4、街道社区矫正机构可酌情减免集体学习、活动;

5、将活动区域限定为本市范围内。

十、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应办哪些手续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必须请假。社区矫正对象请假一般一次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需延期不超过30天,社区矫正对象严禁出境。活动范围超出本市的,请假由社区矫正对象提出申请,由街道社区矫正机构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审批表》一式二份,写明该人的基本情况、外出原因、具体期限和时间、去向及街道社区矫正机构审核意见,交区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社区矫正对象请假的审批表应交执行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对重点人员、重点时段原则上不予准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一律要经过街道社区矫正机构审核,经公安派出所同意并报区级公安机关审批。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规定区域或未按时销假的,按有关奖惩规定处理。

十一、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享有哪些权利? 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

社区矫正对象认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侵害了自身权利可向其居住地的区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或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与安臵帮教科投诉。

十二、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公益劳动。

服刑期间严格遵守社区服刑人员基本规定:

(一)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定期当面或以电话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定期到司法所报到并接受谈话教育;定期向司法所上交思想汇报一份;

4、会见亲属以外的境外人士,应当报告司法所批准;

5、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必须请假。按照其所处的相应等级进行事前书面请假,并按时销假;

6、有劳动能力的,每月须参加不少于12个小时的公益劳动;

7、遵守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定期当面或以电话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定期到司法所报到并接受谈话教育;定期向司法所上交思想汇报一份;

3、会见亲属以外的境外人士或者接受媒体采访,应当报告司法所批准;

4、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必须请假。按照其所处的相应等级进行事前书面请假,并按时销假;

5、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还必须遵守有关剥夺政治权利方面的规定;

6、有劳动能力的,每月须参加不少于12个小时的公益劳动;

7、遵守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4、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5、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6、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7、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8、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9、定期到司法所报到并接受谈话教育;

10、会见亲属以外的境外人士,应当报告司法所批准;

11、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必须请假。按照其所处的相应等级进行事前书面请假,并按时销假;

12、遵守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其他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四)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

2、在司法所指定的接受治疗;

3、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方便治疗而进行的其它活动的,由司法所审批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报公安派出所;

4、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经司法所批准后方行;

5、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必须请假。按照其所处的相应等级进行事前书面请假,并按时销假;

7、定期当面或以电话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因严重疾病或者其它特殊情况本人报告有困难的,经司法所同意可委托其亲属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改造情况;条件允许的,应定期到司法所报到并接受谈话教育;

8、遵守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其他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十三、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接受社区矫正时应履行哪些手续

1、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2、接到判决、裁定、决定或者释放证明后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街道矫正办(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

3、接受街道矫正办(司法所)的谈话教育和考核。

十四、社区矫正的奖励有那些

(一) 奖励包括表扬、记功和减刑。

(二) 社区矫正对象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给予表扬:

1、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的有关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管理和教育;

2、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优良;

3、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认真完成规定的任务;

4、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受到社区群众普遍好评;

5、当月未出现扣分。

(三)记功的条件: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连续6次(含6次)表扬以上,记功1次。

(四)减刑的条件: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连续2次(含2次)记功以上,可以减刑;矫正期在一年以下日常考核积分累计达150分的,矫正期在一年以上日常考核积分累计达200分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五)社区矫正对象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为“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服法;

2、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制度,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规定任务。

(六)社区矫正对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立功表现”:

1、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七)社区矫正对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十五、社区矫正的惩处有哪些

(一)惩处包括警告处分、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收监(所)执行、撤销监外执行收监(所)执行。

(二)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收监(所)执行、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所)执行:

1、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者管理,不接受改造、情节严重的;

2、违反社区矫正的有关管理规定,不按时向街道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汇报思想,拒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的;

3、私自离开规定范围活动或逃避监督管理的;

4、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5、骗取保外就医的;

6、以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7、办理保外就医后无故不就医的;

8、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

9、依据日常考核结果,社区矫正对象当月累计罚分超过10分,或连续6个月累计罚分超过30分以上的,或年度内累计罚分超过50分的,可给予警告处分一次;

10、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被给予警告处分累计2次、经教育仍不悔改的,可给予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11、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十六、矫正期满的解除及程序

1、被判处管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所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实际期限;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限为缓刑考验期或者假释考验期;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矫正期为监外实际执行的期限。

社区矫正期限的计算方式为判决、裁决、决定执行之日起至刑满终止之日止。

2、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矫正对象,执行期满前15日,公安派出所应根据街道社区矫正机构提供的书面鉴定意见报区级公安机关审核,并分别签发《解除管制证明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缓刑期满证明书》、《假释期满证明书》。

3、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执行期满前30日,公安派出所应根据街道社区矫正机构提供的书面鉴定意见(保外就医人员需附市政府指定医院的病情证明)通知原关押监所。原关押监所应及时上报原批准机关。

原批准机关应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7日前,作出是否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决定,并由原关押监所将批准通知书送达到区级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

5、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办理解矫手续,由街道社区矫正机构牵头,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工作站)等工作人员共同参与,矫正期满对象及其监护人参加。

6、依法决定终止暂予监外执行、撤销假释或缓刑而收监执行以及因重新违法犯罪被依法惩处的社区矫正对象,自作出收监决定或判决(裁定)之日起,其社区服刑的决定即告终止。

7、对刑期或者考验期满后办理释放、解除管制、恢复政治权利的,依法决定终止暂予监外执行、撤销假释或缓刑而收监执行以及因重新违法犯罪被依法惩处的,街道社区矫正机构在通知公安派出所的同时,应将有关法律文书和证明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人员考试题

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汇报】

8社区矫正人员

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汇报

社区矫正人员责任状

社区矫正人员须知

社区矫正人员案例

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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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手册
《社区矫正人员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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