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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3 06:34: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方案

为探索建立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发挥人民银行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作用加强对履职领域的金融管理与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工作规程》特制定本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中国人民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总、分行规范性文件为指引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利用央行履职优势结合辖区实际整合内部资源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手段为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全面有力的保护促进商业银行良性竞争实现消费者、金融机构、地方经济金融环境的和谐共赢。

二、工作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准确界定保护的范围即在人民银行职权范围内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通过受理投诉为人民银行履行监管职责提供线索推动人民银行主动开展履职。

二便民高效原则。坚持便民利民构建形式多样、易于操作、管用有效的权利救济渠道降低救济成本最大限度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注重实效原则。坚持低调务实通过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探索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长效机制明确内部工作机制制定一整套完善的工作处理流程。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一成立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李成强任组长各党委委员任副组长办公室、货币信贷管理科、调查统计科、会计财务科、货币金银科、国库科、外汇管理科、营业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心支行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研究审定中心支行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制度、规划和工作方案统筹协调各业务职能部门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履职行为研究确定对属于中心支行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机构重大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处理意见等。

中心支行内部相关科室的职责分工如下1.办公室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综合、协调、调研、服务等项职能。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的日常运行和管理集中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分解下达工作项目并负责督办查办、对外联络和司法协助等工作2.货币信贷管理科、调查统计科、会计财务科、货币金银科、国库科、外汇管理科、营业室等部门各确定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各自职权范围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包括日常监管、处理投诉和依法对实施侵害行为的金融机构实施行政检查和处罚、统计分析金融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种类、原因等。

三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设在中心支行办公室对外公布网络投诉窗口市政府网站政民互动栏目投诉专线0563-3032023。

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受理范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受理范围严格控制在人民银行履职范围之内避免越权、越位。对不属于受理范围内的要向投诉人做好宣传和解释。

一征信领域非法采集信息、非法查询、使用信用报告、异议超期处理、违规办理贷款卡等问题。

二银行卡领域违规办理卡业务、信息披露不全面或不充分、收费标准

不透明或不合理、资金安全缺乏保障、收单业务不规范等问题。

三票券领域违规签发票据、违规压票退票、截留挪用客户资金、无故拒绝付款、不按规定办理挂失止付、拒绝受理收款人提交的异地转账支票违反账户管理规定国债交易价格欺诈、挪用债券、拒绝兑付等问题。

四人民币流通领域违规收付人民币、假币收缴与鉴定、残损币兑换、人民币仿变造等问题。

五外汇领域违规结售汇、无故拒绝汇兑等问题。

六人民银行履职范围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五、处理流程一实行首问负责制。保护中心统一受理的投诉事项由保护中心分办至各业务部门具体办理。各业务部门受理的咨询、投诉或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办理并做好记录和统计于每月末将受理和处理情况向保护中心报告。各业务部门受理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咨询、投诉或举报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保护中心报告由保护中心进行分办详见附件。

二承办部门应指定专人跟踪处理投诉、举报事宜。对当场可以处理完毕的应即时予以处理、反馈对需要调查、研究后作出处理的应及时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灵活妥善运用处臵手段积极协调、开展检查或者督促涉事金融机构采取适当措施。

三受理机构含中心支行各部门和各金融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金融消费者。对比较复杂的事项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对于电话咨询、投诉或举报的保护中心以电话答复、反馈处理结果对于来人或者来信的保护中心应根据需要进行电话反馈或者作出书面反馈。

六、投诉处置手段一指导和咨询。对于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中可能遭遇的金融侵权问题提供指导、解答和帮助。

二道义劝告。对于纯粹由于金融机构违反公平、诚信原则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可以向金融机构充分明晰利害关系要求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三调解和协商。就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事项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和协商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性协议。

四执法检查或调查。对金融机构涉嫌违反金融管理规定的行为直接开展执法检查或调查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考核评价。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管理与考核定期对其执行人民银行政策、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情况进行评价相应调整监管措施督促其依法合规经营。

六在不违反现行法制规定原则下可采用的其他适当措施详见附件。

七、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长效工作机制一对统计结果认真进行分析、研究不断完善工作方式改进和创新工作措施提高工作实效。各金融机构受理的保护事项应做到重大案件随到随报由保护中心做好金融消费者投诉的统计、分析工作。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统计内容包括消费者类型、投诉举报领域、具体内容、受理单位、其他维权途径、处理过程及结果、消费者评价等详

见附件。

三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情况作为对其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并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考核评价结果。

四在综合分析投诉受理及处理统计结果的基础上每半年进行信息汇总和上报分别为6月20日和11月20日按年度对各银行业机构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情况进行评价优秀单位将予以通报表彰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将视情节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处臵。

银行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计划

银行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

某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计划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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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人民银行宣城市中心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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