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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卷四理论知识储备【必背】

发布时间:2020-03-03 17:08: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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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背】2013年司法考试 卷四知识整理储备

第一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基本内涵

1、法治: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同时,法治又指通过法律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2、是对法治的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追求,重要使命以及根本保证等重大问题的系统化认识和反映,是制定法律的指南,实施法律的指导,理解和遵守法律的参考。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系统化法制意识形态,反映并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

二、本质属性

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为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提供政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提供了坚实的群众基础,才能真正落实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的要求:依法治国为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提供鲜明的时代内涵和可靠的法律保障。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灵魂。

2、三个至上是三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就是在法治的具体实践过程中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维护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就是要在法治的具体实践中,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全面维护实现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检验法治实践成效的重要标准: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就是把严格遵守宪法法律作为法治实现的基本要求,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执法和司法必须严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全社会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树立执法和司法的公信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三、实践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深刻把握:建立于对我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的正确判断:建立于对我国所处国际地位和国际环境的准确认知:建立于对我国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的系统总结。

四、依法治国 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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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法网2013年司考冲刺系列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1、含义 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之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依法治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

A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必要前提:

B 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基本内涵为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C 坚持司法公正,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要求公正司法,高效司法,树立司法权威:

D 坚持全民守法,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是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

E 强化监督,制约建立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

3、基本要求

A 充分发挥依法治国方略在全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中的重大作用,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保障经济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动社会建设事业进一步完善,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建设以法律手段为主体,多种手段协调与配合的管理和控制体系,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社会纠纷的大调解格局的体系。

B 实现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的有机结合。

排除法律万能论和绝对化的法律中心主义,我国社会规范体系中,除了法律以外还有党的政策,党的纪律,社会主要道德以及人民群众广泛认同的民规,民俗,民约等,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统一。

五、执法为民 本质要求

1 含义:立法,执法,司法工作要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反映人民的意志和愿望,体现人民的情感与要求,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社会管理,从事社会经济文化活动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与维护。

2 意义 是当的根本宗旨在法治事业中的具体贯彻,是社会主义行政的必然要求和实际体现,是新时期我国民主实践创新的必由之路和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法治事业顺利推进的重要动力。

3 构建以社会成员为主体,以人民利益为核心的权利保护体系,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保学法网免费司考题库http://bbs.xuefa.com/ 司考冲刺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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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广大群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4 基本要求

A 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的基本理念

坚持以人为本,这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要突出人的主体地位,使执法人性化,把广大人民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执法工作的主要标准;保障和改善民生,这是人民最主要最直接的愿望,是执法第一要务;倡导和注重理性文明执法,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B 坚持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统一。

六 公平正义 价值追求

1 含义:通过法治实践活动,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理诉求平等的在立法中得到表达和体现,公平的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维护,并在法律支持下公正的得到实现和满足。

2 意义: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所倡导和维护的主流价值: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迫切要求;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是树立和强化法制权威的必要前提和保障。

3 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

4 基本要求

A 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两者相互统一,法理为情理提供正当性支持,情理强化法实施的社会效果,执法司法过程中,既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参考其他社会规范,同时适当考虑人民群众的普遍性情感,维护法律的权威,又要考虑社会现实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面对局部或者个别法和理冲突的个案中,要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法律权威的前提下,能动的运用法律技术和法律手段,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要求,寻求利益平衡。

B 正确处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外部形势,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途径和保证,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内在目标,是程序公正的价值和意义所在。实践中应把握好二者的合理均衡,一方面重视程序的作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证程序公正,另一方面应当防止极端化的强调程序而忽略实体公正的倾向。

C 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公正与效率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所追求的共同目标,公平正义的实现必须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一方面不能片面追求效率而损伤公正,另一方面公正的实现离不开法律活动效率的提高,正当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同样是对权利人的不公正。

D 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首先维护法律及其实施的普遍性,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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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同时又必须从我国地域、城乡、阶层、群体间的不平衡这一客观实施处罚,对特殊地域以 及特殊群体或个体予以必要的区别对待,尤其是为不发达地区、困难群体或个体提供更多机遇,给予更完善的法律保护。

E、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保证公平正义的

最后一道防线,要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方法的关系,在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解决中, 恰当发挥司法的功能,将有限的司法资源运用于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广泛调动各种社会力量,构建多远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七、服务大局 重要使命

1.含义: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各项事业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大政方针开展, 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的根本利益以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必须充分考虑和高度重视对社会发展和社会运行全局的影响。

2.意义:服务大局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实践诠释;服务大局是对法治运行实际状况和客观规律的深刻认知和正确把握;服务大局是对我国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和态势的必要配合和积极回应。

3.要求:

A法治实践活动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高度重视法治实

践活动的社会效果;注重强调各地方、各部门、各机构的协调与配合;

B法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坚守法律原则,同时要能动履行职责,善

于把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的总体要求导入到案件处理之中。

4 认识大局的根本性,坚持大局的统领性,适应大局的历史性,分辨大局的层次性。

八、党的领导 根本保证

1.坚持党的领导的客观必然性

A党在中国革命建设历史中形成的历史地位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B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的实际推行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C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推进党的各项事业,必须加强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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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重要领导作用: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积极倡导者、主要推动者和坚定维护者。

3.党的领导在法治事业中的集中体现: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

4.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

A、注重突出和维护党中央的领导地位和权威;

B、坚持依法领导,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也需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C、充分重视科学领导,实现规范化领导,集体领导和理性化领导

第二部分 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 人民主权原则

1 定义:国家是由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所以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属于人民,而不属于君主。

2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都无一例外的承认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并以此作为重要的宪法原则,我国宪法同样的接受人民主权的思想,并体现在制度的组织的建设上,【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这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除此之外,国家还通过完善各项法律制度来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既保证全体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得以充分实现,所有这些都反映出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主权原则的充实内容。

二 基本人权原则

1 人权:又可称为公民权利,基本权利,是指每个人作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2 享有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以来追求的理想,而且宪法最根本的价值就在于保障人权,因此,社会主义宪法也应当在宪法中确认基本人权原则。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一贯致力于维护和保障人权。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规定和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宪法维护。第33条第3款明确宣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表明我国宪法高度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人权保护的重要性越发凸显,宪法对人权的保护水平也会逐步提高。

三 法治原则

1 法治原则的中心和实质含义是对国家权力的约束与对个人权利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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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治是指宪法或法律在管理国家事务的过程中居于最高地位,国家的一切权利必须来源于法律,由法律设定权利的分配,权利的范围及行使权力的程序。法治的核心内容是: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及官员都必须依法治理国家,宪法和法律必须符合正义,是良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司法独立,只服从于宪法和法律。

3 法治的两个重要的原则:依据法律约束政府;平等的对待每一个社会成员。

4 我国与1999年讲法治原则在宪法中作出规定。

四 权力制约原则

1 定义: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2 资本主义国家主要体现在分权制衡原则,社会主义国家主要体现在监督原则。

我国现行【宪法】第3条第1款和第4款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央和国家的国际机构职权之间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第5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并且我国宪法还设置了各机构之前的相互监督,特别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其他机关的监督。

五 宪法的一般功能

1 确认和巩固功能

2 限制和规范功能

3 指引和协调功能

4 评价和宣传功能

六 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

1 立法

A 宪法通过对向光国家机构的规定,设置了立法机构并赋予其立法权,从而为国家的立法活动提供了组织保障。

B 宪法为其他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提供了根本依据。

C 宪法及其相关的宪法性法律质为国家的立法活动规定了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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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执法

A 宪法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从而为国家的执法活动提供组织保障。

B 宪法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限。

C 相关的宪法性法律为国家的执法活动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3 司法

A 宪法通过设置司法机关对国家的司法活动提供了组织保障。

B 宪法规定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原则,保证了司法活动的公正。

C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而为司法活动提供了最终依据。

4 守法

A 宪法是根本行为规则,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必须以宪法规范为指引,不得违反宪法规范。

B 宪法规定了平等原则,从而为守法提供了根本保障。

C 守法不仅是遵守义务的行为,同时也是行使权利的行为。

第三部分 法理学

一 法的本质

1 正式性

A 产生方式: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者认可的;

B 实施方式: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

C 表现形式: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

2 阶级性

A 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

B 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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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社会性,即物质制约性

A 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应,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

B 发的本质存在于国家与社会的对立统一的关系之中。

二 法的特征

1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 法是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 法师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4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 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三 法的作用

1 规范作用:法律对个体的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

2 社会作用:法律对社会整体的作用

3 指引作用

①个别性指引: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

②规范性指引: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⑴确定的指引:以义务为内容的指引

⑵不确定的指引:即选择的指引,以权利为内容的指引。

4 评价作用 针对他人 已经发生的行动

5 教育作用 针对不特定的一般人必有法律的实施【警示作用,示范作用】

6 预测作用 相互性 未发生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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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强制作用

▲四 法作用的局限性

1 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

2 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3 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与深度是有限的,法的调整范围最小,要求最低

4 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

①存在立法空白和立法漏洞

②法律的滞后性: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变化性之间的矛盾

③法律的僵化性:法律的抽象性与待决案件的具体性之间的矛盾

④法律的模糊性:语言表达力上的局限

五 法的价值

1秩序

①社会秩序,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

②法律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的

③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

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2 正义

①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法律只有合乎正义的准则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②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

⑴它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

⑵它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或恶法

③正义也极大的推动着法律的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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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⑵正以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它使得依法治国作为正义所必需的制度建构而存在于现在民主政体之中,从而突出了法律在现在社会生活中的位置

⑶正以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它使得权力控制,权力保障等制度应运而生

⑷正义也提高了法律的时效

3 自由

①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②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

③自由在发的价值中的地位,还表现在他不仅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六 法的价值冲突

1 价值位阶原则:针对不同位阶的价值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自由-正义-秩序】

2 个案平衡原则:针对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 比例原则: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须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七 法律规则和原则

1 规则与条文的关系

①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②法律规则不是法律条文,法律条文也不是法律规则

③交叉关系

2 规则与语言

①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作为“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具有语言的依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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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使用的是语句所表达的意义,而不是语句本身

③法律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

④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

⑤根据规范语句所运用的助动词的不同,可以被区分为命令句和允许句。

⑥可以用陈述语气或陈述句表达。

3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①规则只针对共性,不针对个性,而原则针对个性和共性。

②原则范围广于规则,一个原则指导多个规则

③规则的文义是封闭的,而原则的文义是开放的

④规则是“全有或者全无”的,原则是以“权衡强度或者分量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的

⑤规则之下或者没有自由裁量,或者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小,而原则必然涉及自由裁量的运用,且裁量空间较大。

4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①前提:一个待决案件同时与规则和原则相关,且他们给出的答案矛盾

②三个条件

⑴穷尽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⑵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⑶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只有当与规则对立的原则能够同时压倒规则背后的两个原则,该原则才能被称为“更强理由”。

八 法律关系

1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 所有法律关系均体现国家意志;有的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体现国家意志,还体现参加者的个人意志。

3 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可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学法网免费司考题库http://bbs.xuefa.com/ 司考冲刺必备!

11 学法网2013年司考冲刺系列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关系。

4 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可分为单向,双向,多向法律关系

5 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的地位和不同,可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6 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7 法律行为:法律规范规定的,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的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人的行动。

九 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1 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

2 由模仿民法法系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3 法的现代化的启动是立法主导型

4 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思想领域斗争激烈

十 法与道德

1 联系

①都由原始习惯脱胎而来,且在发生发展中有相互转化

②都属社会规范,具有社会规范应有的规范性,概括性,连续性,稳定性,效率性

③都蕴含和体现一定的社会价值,总体精神和内容互相重叠渗透

④都是社会调控手段,以维护和实现一定社会秩序和正义为使命

⑤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且在发展水平上互为标志和说明

2 区别

①生成方式上:建构性与非建构性

②行为标准:确定性与模糊性

③存在形态上:一元性与多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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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调整方式上:外在侧重与内在关注

⑤运作机制上:程序性与非程序性

⑥强制方式:外在强制与内在约束

⑦解决方式上:可诉性与不可诉性

3 法律在现代取代道德成为社会主要治理手段的原因

①分工和交换的普遍,常态化使得人们总要和抽象的他人交往,交易信用不再建立在熟悉的基础上,二是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

②与市场经济相伴的是利益分化的加剧和价值冲突的普遍化,常态化,利益表达和价值衡平与选择是缺乏程序机制的道德难以胜任的

③作为现代生活理念和目标的民主政治是多数人同意的政治,亦即程序性政治,具有高度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特征的法不得不居于优越地位。

第四部分 刑法

一 罪刑法定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国刑法第 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是罪行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追和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实现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罪行法定原则的要求:

形式意义上的要求(对司法的要求):

1.规定犯罪及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法律,行政规章、习惯法、判例 等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实质意义上的要求(对立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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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禁止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

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只能将值科处出刑法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做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要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

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7.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法。

第五部分 民法

一、平等原则

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被假定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民事主体自愿进行的各项自由选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预。其内容应该包括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两个方面。自己行为,即当事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害关系摩擦,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 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它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国家处理民事纠纷起着指导作用,特别是在立法尚不健全的领域赋予审判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纠正贯彻自愿原则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弊端,有着重要意义。

四、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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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学法网2013年司考冲刺系列 学法网 xuefa.com 与法律人共成长!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作为一般条款,该原则一方面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另一方面,该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当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诚信原则被确立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近代以来,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上,又普遍承认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该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一半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半道德。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

第六部分 刑诉

1.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打击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抑制犯罪,以及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的 作用来抑制犯罪。保障人权是指通过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具体包括:(1)无辜的人不受追究;(2 )有罪的人收到公正处罚;(3 )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与行使。二者对立统一,首先违反刑诉法中有关权利保障的规范,滥用司法权利,甚至刑讯逼供、诱供等方式往往会造成冤假错案,因此打击犯罪不能忽视保障人权;另一方面,保障人权也不能脱离惩罚犯罪,如果不去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被害人的人权无法得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易受侵害,同时诉讼参与人的程序性权利也就失去了原本的意义;因此,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具有密切联系,二者同等重要,不可偏废。

2.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公正是人类社会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诉讼公正则是维护社会正 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是诉讼的灵魂和生命。诉讼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的结果处理所体现的公正。程序公正,指诉讼程序锁体现的公正。他们有各自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相互替代,应当二者并重。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法谚

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法谚

3.公正与效率:追求诉讼效率,意味着应当降低诉讼成本,加速诉讼运作,减少案件拖延 和积压。刑诉法规定的“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同时还从诉讼期限,轻罪不起诉和简易学法网免费司考题库http://bbs.xuefa.com/ 司考冲刺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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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等多方面体现了诉讼效率的理念。 迟到的正义不是争议。——法谚

在刑事诉讼中,效率是在公正得以实现的基础上才有意义。刑事司法中,应当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

第七部分 行政法

一 合法行政

1 含义: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使职权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行政机关的法律能力和行政职权应当来自于法律的授权。

2 法律优先

①立法:行政立法不得超越法律之上,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②执法:行政机关必须积极行使法定职权,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3 法律保留

①立法:立法机关保留对某些事项的立法权限,行政立法不能以消极的不抵触法律为满足,还需法律的明确授权,法无授权即禁止。

②执法:如果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4 性质和地位

①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准则,其他基本准则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

②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与民事活动的主要区别

③合法行政原则的依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④合法行政属于形式行政法治的范畴

二 合理行政

1 含义:合理行政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2 要求

①公平公正对待:同等情况应当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应区别对待,不得恣意实行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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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考虑相关因素: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相关因素

③比例原则

⑴合目的性: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⑵适当性:结果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

⑶损害最小:应当采取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3 性质:追求公正,权利,平等,正义,属于实质行政范畴。

三 程序正当原则

1 行政公开: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之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2 公众参与: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和决定,尤其是做出对公民不利的决定时,应当听取公民的意见。【获得通知权,陈述权,抗辩权,申请权】

3 回避: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 高效便民

1 行政效率: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

2 便利当事人

五 诚实守信

1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指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2 诚实: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真实有效。

3 信用:

①非因法定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②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③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或非因法定事由违法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因此收到的财产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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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权责统一

1 行政效能

2 行政责任

第八部分 民诉法

一、诚实信用原则化的含义与认识基础

民诉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行使诉权或履行诉讼义务,以及法官在民事诉讼法中行使国家审判权进行审判行为时,应当公正、诚实和

守信。随着诚实信用规制逐渐超越私法领域,扩展至公法领域,成为普遍的法律原则,即使不考虑私法权利义务与民事诉讼权利义务的联系,民事诉讼法作为公法也将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这样一来不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也同样适用于诚实信用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情形

1.当事人真实陈述的义务。 真实陈述义务通常被认为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内容。一般认为,当事人的真实义务仅为主观性义务(正直义务或真诚义务)或主观真实义务,即只要当事人根据本意为真实陈述时,就属于履行了义务。也就是说,即使事后发现和认定当事人的陈述与案件事实不符,也不属于违反真实义务。如证人不能故意提供虚假证言等。

2.促进诉讼的义务。 当事人负有促进诉讼的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这一义务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得实施迟延或拖延诉讼行为,或干扰诉讼的进行,应协助法院有效率地进行诉讼,完成审判。陈璐琼议,这一义务具体体现在不得迟延提出攻击和防御方法;不得故意申请无理由的回避(回避权的滥用);不得故意拆分诉讼标的,以规避相应的诉讼程序(如通过拆分诉讼标的使之适用于小额诉讼,由此获得小额诉讼程序带来的利益)等。 3.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 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不得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的诉讼状态,从而获得法规的不当使用或不适用。例如管辖权的滥用,原告通过编造虚假的管辖原因事实,从而获得有利于自己的管辖。又如,在票据诉讼中票据持有人向出票人行使权利,但为了让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获得管辖权,特意将同一所在地的背书人作为被告,提起共同诉讼,从而获得所在地法院的管辖权,但在第一次口头辩论期日中又故意撤回对背书人的请求。再如,当事人在诉讼即将开始之前,廉价取得几乎没有价值的自动债权,然后在诉讼中主张抵销的情形。另外,外国当事人为了规避诉讼担保义务而让所在国当事人代为起诉的情形,也属于违反诚信原则。

4.禁反言。

民事诉讼上的禁反言,也称之为禁反言原则。其一,当事人在诉讼中实施了与之前(诉讼中或诉讼外)诉讼行为相矛盾的行为;其二,在对方信赖的前提下,作出了违反承诺的行为;其三,给信赖其先行行为的对方造成了不利。例如,作出自认之后,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下撤回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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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诉讼上权能的滥用。

诉讼上权能的滥用,如无正当理由反复要求审理法官回避;期日指定申请权的滥用等。

这些权能的滥用可以从有无正当理由来判断,不容易把握的是诉权的滥用问题。由于诉权是一种受宪法保障的基本诉讼权利,因此,在外国民诉的实践中,以诚实信用原则对诉权滥用的处置是相当谨慎的。实质是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包含对诉讼上权能或权利滥用的规制。

6.诉讼上权能的丧失。

因行为人长时期不行使诉讼上的特定权能,使得对方产生一种行为人大概不会行使该权能的期待,一旦达到如此阶段,行为人还可以行使权能的话,就将有损对方的期待,因此,为了维护这种期待,在此情形下权能的行使是不合法的,也就是所谓失权的原则。在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救济的方法,可以适用失权原则,通常认为没有问题。但对于诉权的失效或失权问题与对待诉权滥用的问题一样需要谨慎对待。陈璐琼议:诉讼上权能的丧失与诉讼上权能因滥用而被禁止的情形不同在于,前者是因消极的不作为而发生的,后者却是因积极的作为而发生的,前者的效果是失权,后者的效果是无效。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实施——对法官的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中,要注意如何正确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而不至于不正当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因为总体而言,诚实信用原则是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是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制约,因此,在没有明确制度规定的情形下,也容易以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为由,发生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不当干预,有损程序正义、诉讼平等,尤其是在以追求实质正义、实质平等的名义下。要使诚实信用在民事诉讼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需要进一步提升司法的权威性、公信力,强化裁判的功能,增强审判中法律理论的解释、说理作用,否则诚实信用原则很容易因为“适用难”搁置起来,成为一条“睡眠”条款。因此,法官在审判中也要公正和合理,不得滥用司法裁量权,实事求是,客观中立,切实保障程序权益,不得突袭裁判。

第九部分 司法改革

一、司法改革:

司法改革的基本任务和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

推进司法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维护法制统一,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权威;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实现司法公正,方便群众诉讼,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司法客观规律,体现司法工作的公开性、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终局性等本质特征;坚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借鉴国外司法制度的有益成果。

司法体制改革关系到国家宪法体制,涉及到诸多法律的修改,如“两院”组织法和“三大诉学法网免费司考题库http://bbs.xuefa.com/ 司考冲刺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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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法”的修改,并涉及制定新法的问题。所以,这样宏观、全面、综合性的改革、修法,理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

二、相关文件 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 )(节选)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 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大力发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扩大调解主体范围,完善调解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之间的有效衔接,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协调机制,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前三种可概括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国外则称其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简称 ADR ) ,即通过多种诉讼外的方式,替代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又称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或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法院外纠纷解决机制。

从二者的特征你可归纳出至少两点区别:强制性和规范性上的区别。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主要特征包括(非公力救济的优越性):

(1)纠纷当事人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

(2 )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当事人可视争议的具体情况来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案和程序。

3 )解决纠纷快捷且费用低廉。

(4 )所达成的协议、裁断(仲裁裁决除外)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由于协议完全是在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的,故一般容易得到双方当事人的承认和自觉执行。

(5 )以非对抗和非公开的方式解决纠纷。这样更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长久存在的经贸交往和人际关系,并有助于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技术秘密。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一种开放的、发展的体系,对新颖的民事纠纷的处理具有较强的适应性。

民事诉讼具有两个特点(公力救济的优越性):

①家强制性,即法院凭借国家审判权强制性确定纠纷主体双方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并以国家强制执行权迫使义务主体履行生效的裁判;

②严格的规范性,即民事诉讼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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