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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代会若干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9:08: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若干工作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是实施民主治企的主渠道。为充分发挥职代会的重要职能,使职代会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以下若干工作制度。

一、职代会主席团工作制度

1、大会主席团是职工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的领导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2)听取、讨论各代表团、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

(3)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等;

(4)讨论、确定职工代表提案是否列入大会议案事宜; (5)主持选举及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2、大会主席团决定大会重要事项的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凡提交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必须获主席团成员多数同意。职代会开会期间,主席团应根据大会议程和日程安排确定大会执行主席。执行主席按分工主持大会日程并召集主席团会议。主席团会议议题要事先打印安排表,明确会议的内容、时间和地点,使主席团成员心中有数。

3、职代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的主要职责和决定问题的权限:

(1)检查督促职代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等重要议题的贯彻落实,听取各有关职能部门承办代表提案、大会议案的情况,对贯彻落实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

(2)指导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各工作委员会所不能决定的问题;

(3)讨论并审议应由职代会讨论通过但因特殊原因不能召开职代会的重要议题。讨论通过这类议题时,主席团应在一定范围内广泛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充分体现职工的意志,重大问题可召开主席团成员和各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或研究决定;

(4)及时向党委和行政报告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情况及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5)承办由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办理的其它事项; (6)尊重并支持行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代会决议行使行政决策权和指挥权。

二、代表会议表决制度

1、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职代会与工代会合并召开,届期相同,因此职代会代表具有双重代表身份,既是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又是工会会员代表,被选为职代会代表的必须是工会会员。

2、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公司在编职工(工会会员),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管理知识和较强的民主政治意识,热心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活动和其它公益事业;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遵守公司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4)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职工办事,能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作风正派,公正公道;

(5)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3、职工代表侯选人,由各选举单位按超出正式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民主协商正式侯选人名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选举时实际参加选举的人数必须超过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得票数多于应参加选举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当选。

4、职工代表因离休、退休或工作需要调离本部门,造成本部门代表缺额,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可按民主选举程序补选。补选代表应由选举单位给公司工会写出报告,经同意后再行补选。

5、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可以更(撤)换: (1)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 (2)停薪留职,开除公职;

(3)长期外出、病事假等,不能参加职代会活动; (4)无故不参加职代会活动。更(撤)换代表,由代表团写出书面报告送公司工会,说明更(撤)换代表的姓名和原因,经常工会同意后,再按民主程序进行。

6、在职工代表大会上选举大会主席团、大会秘书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其他临时性机构时,一般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既可对机构的成员逐个表决,也可对一个机构的全部成员一次表决。表决时应给代表同意、反对、弃权三项选择。对重要的或争议较大的选举,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7、职代会通过大会的决议、决定和大会议程、选举办法、监票人、计票人名单等内容时,均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按同意、反对、弃权的选择征求代表的意见。重要的或争议较大的议案,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五、职工代表培训制度

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是职代会工作的一项经常性内容,公司工会委员会具体负责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职工代表有义务自觉接受公司工会组织的各种培训活动。

1、培训的主要内容:①国家的法律、法规。如《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劳动法》、《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②职代会基本知识。如职代会的性质、地位、职权、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当好代表等;③职代会制度。如代表提案征集和处理制度、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代表选举和会议表决制度等。

2、培训的基本形式和方法。职工代表的培训主要采用以会代训的形式,辅助形式有代表培训班、职代会基本知识和法律法规问卷测试、怎样当好代表经验交流会等。培训的方式:专题讲座、印发学习手册、讨论会等。

3、培训的组织。职工代表的培训以公司工会培训为主,各代表团培训为辅。全体代表的培训要制度化,每年一次,一般放在职代会召开之前进行。代表培训要点面结合,对职代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等骨干代表实施重点培训或专题培训,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突出实用性,培训时间安排可灵活机动。

七、职代会文书归档制度

1、职代会是企业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代会工作也是企业工作的重要内容。职代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及其重要的活动记载,都是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要立卷归档。公司工会作为职代会工作机构,承担职代会文书归档工作,应参照公司党政系统文书档案立卷归档的规定和要求,建立规范的职代会文书档案,一式两份,一份送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一份存公司工会。

2、职代会有关资料立卷归档范围: (1)职代会代表选举资料。包括代表登记表、代表名册、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等,特邀和列席代表名单;

(2)公司总经理、工会主席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审议的主要议案文本;

(3)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名单、秘书长名单; (4)大会议程、日程表、主持词、开幕词、闭幕词、兄弟单位贺信、贺词及嘉宾讲话等;

(5)大会的决议、决定等文件及草案;

(6)代表提案工作报告、提案表、提案登记表、统计表、职代会开会情况报告表;

(7)主席团、各代表团和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和活动的记录、资料等;

(8)大会选票、选举结果、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等有关选举的资料;

(9)属于归档范围的其他文件及有关照片、声像等; (10)公司工会关于召开职代会的请示报告等。

3、职代会文书立卷归档要指定专人负责,专橱存放,并按立卷要求标明卷目及每卷目录,便于查询,并将重要文书资料以电子文档格式保存备案。要建立职代会档案借阅、查询制度,保持档案的完整性。

职代会若干工作规定

二、代表资格的审查

“职代会”正式召开之前,对出席会议的代表进行代表资格审查,是确保“职代会”代表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的重要保证。

1、代表资格规定

经过规定的民主程序选举出来的代表,其代表资格有效。代表离休,退休或调出原单位时,代表资格自然取消,由原单位按原代表类别重新补选。代表被强行劳动教养,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因触犯刑律,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应立即宣布撤销其代表资格。

2、代表资格审查的程序

(1) 由各单位党支部和分工会组织对代表资格进行初审。

(2)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并提请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

(3) “双代会”预备会议审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所作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3、代表资格审查的内容

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1)审查各单位酝酿提名和选举产生代表的程序、方法是否符合规定。发现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单位重新选举。

(2)审查代表是否符合条例。如发现有不具备代表条件的代表,应责成原单位按程序撤换。

(3)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必须严格按规定办事。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必须经“双代会”预备会议审议通过。

4、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的内容

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单位的划分及选举代表所采取的会议形式,代表选举工作的开始和完成时间;

(2) “双代会”代表人数和代表构成情况; (3) 提出对代表资格认定的意见。 5.特邀代表的设置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经工会委员会会议批准,职代会可适当邀请离退休领导干部、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人作为职代会的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有参加讨论发言的权利,但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列席代表的确定

根据每次职代会的需要,末被选为职代会代表的部分党政领导干部、技术人员,经工会委员会会议批准,可邀请作为职代会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三、职代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产生及职责

职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机构或委员会,如: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评议监督干部工作委员会、生产经营工作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职工生活工作委员会、职工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工会提名,经职代会讨论通过产生。专门工作委员会接受职代会的领导,对职代会负责。一般情况下,专门工作委员会随职代会换届同时重新组建。职代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专门工作委员会。职代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在工会委员会主持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提案审理工作小组(委员会)。提案审理工作小组(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为征集、审理、处理、反馈职工代表提案而设置的专门机构。具体任务是:

(1) 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或会议期间,围绕大会中心议题,征集职工代表提案。在职代会闭会期间,也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重点、难点组织专题提案征集活动。

(2) 对各代表团征集上来的提案进行分类整理、立案登记、分送有关领导和部门进行审理落实,对重大提案可提交大会讨论,建议列入大会议题。

(3) 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听取有关部门审理的落实提案的情况汇报,检查提案落实情况,对不认真审理和落实提案的人员及部门,有权进行质询。

(4) 负责向提案人答复、通报,并征集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征集、审理和落实情况。

(5) 负责组织、评选优秀提案,落实提案最佳部门的评选工作,做好提案的反馈工作。

(6) 向职工代表宣传职代会提案的有关知识,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提案水平。

2、评议监督干部工作小组(委员会)。评议监督干部工作小组(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为评议监督全公司各级领导干部而设置的专门机构。具体任务是:

(1) 负责组织对公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中层干部进行每年一次的评议和测评工作。

(2) 安排公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就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情况,遵守党纪国法情况,企业经营管理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推进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情况,思想作风,精神状态、职业道德、勤奋敬业和廉洁自律情况作述职述廉报告。

(3) 组织职工代表对述职述廉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进行评议。

(4) 组织职工代表采取无记名方式对述职述廉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5) 整理职工代表的评议意见,统计测评结果,对领导干部、中层干部的奖惩任免建议,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经主席团同意后,报送上级有关主管部门,作为对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并向职工代表和被评议的领导干部反馈。

3、生产经营小组(委员会)。生产经营小组(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为参与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而设置的专门机构。具体任务是;

(1) 调查了解职工对生产经营管理、内部分配、重要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 根据需要,组织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对生产经营决策方案、工资奖金分配方案、重要规章制度草案进行讨论和预审,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3) 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临时性重要问题,审议有关工资奖金分配、重要规章制度、开除职工方面的临时性重要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 监督检查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生产经营管理方面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参与企业内部分配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工作。

(5) 监督企业行政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协助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6) 参与协助有关方面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技术攻关、技术创新、评选先进等活动,协同行政方面做好实施工资资金分配方案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

4、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小组(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小组(委员会)是调解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组织。具体任务是:

(1) 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2) 参与公司内有关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搞好调查研究,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3) 调解公司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4) 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5)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情况,完成职代会、上级工会和劳动争议仲裁组织交办的有关劳动争议方面的工作任务。

5、职工生活工作小组(委员会)。职工生活工作小组 (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为审议决定职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项而设置的专门机构。具体任务是:

(1) 调查了解职工对福利基金分配方案、住宅分配办法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意见和建议。

(2) 参与行政部门有关职工住宅分配办法、职工集体福利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根据需要,还可组织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对其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讨论和预审,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 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有关福利基金分配使用、职工住宅分配办法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项方面的临时性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 监督检查有关方面贯彻职代会关于福利基金分配方案、职工住宅分配办法等方面的决定执行情况,受理职工对分配住房过程中不正之风的反映,并协同有关部门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5) 听取行政有关职工生活福利工作方面的情况汇报,定期对生活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书面建议。

(6) 向职工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教育职工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协助支持行政有关部门办好集体福利事业。

6、职工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职工补充保险基金管理会是为管理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而设置的专门机构。具体任务是:

(1) 讨论研究基金的增值方法,确定最佳增值方案。 (2) 总结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3) 按《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章程》规定的补助标准审批职工的补助申请。 (4) 审议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 (5) 履行《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会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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