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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医疗保险

发布时间:2020-03-03 18:14: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西安市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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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印制

西安市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加强医疗保险工作管理,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用药服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均应认真贯彻执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发[1999]138号)《西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市人社发[2016]93号)等相关规定,并作为该协议的依据。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宣传、解读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及配套文件;

2、对乙方从事医疗保险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3、按月清算医疗保险刷卡费用,并按2%的比例扣除医疗保险服务质量保证金;

4、按照规定对乙方进行协议管理,以年度考核、日常巡查、

专项检查、投诉调查、不定期随机抽查、委托第三方监管等多种方式对乙方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监督;

5、监督稽核小组按照规定由2名(含)以上工作人员组成,检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履行医疗保险监督管理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6、对乙方配合甲方监督稽核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数据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7、依据本协议和国家相关规定对乙方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8、协助乙方处理有关医疗保险其它事宜。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2、经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品种数应占其经营品种总数的60%以上;

3、工作人员中至少有1名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且在职在岗的专业人员,对所经营药品质量全权负责,对患者购药进行指导;

4、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5、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售药服务制度及流程,参保人员购药时应认真核验西安市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

6、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甲方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建立单独的财务核算制度;对参保人员购买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实行分类管理;

7、在显要位置悬挂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公布社会保险经办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电话;

8、为参保人员外配处方药时,药师必须对参保人员所持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予以审核,并在处方上签字后配药。处方需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9、售药服务中应拒绝参保人员使用西安市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购买不符合刷卡出售的商品;

10、指定专人负责医疗保险信息管理,明确专职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合理设置信息管理权限;

11、应具备规范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保证信息系统符合甲方的技术和接口标准,并与甲方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满足甲方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确保业务数据的安全、准确、完整、规范;

12、应按甲方的要求传输参保人员刷卡信息和费用信息,确保传输信息均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不得人为篡改作假;

13、对应用于医疗保险服务及管理的信息系统履行信息数据备份工作。监控信息备份不少于1个月,进销存信息(库房管理)备份不少于2年,财务系统信息备份不少于2年;

14、应配合甲方开展与医疗保险服务及管理相关的信息系统 建设工作,对于不配合开展信息建设的行为,甲方可终止服务协 议;

15、在甲方开展监督稽核工作中,乙方应当配合提供监控、进销存系统(库房管理)、财务系统等应用于医疗保险服务及管理的系统信息。

第四条 甲方可以根据乙方违约情节轻重,对乙方采取批评、限期整改、扣除或追回违约费用、扣除质量保证金、暂停服务协议1至6个月、行业内通报、媒体公告、终止服务协议、提请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违约费用2至5倍处罚等处理。

第五条 乙方发生下列情形未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甲方可对乙方作出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

1、未按本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的;

2、药品与非药品未分区摆放;计生用品、医疗器械、保健品未按规定进行分类摆放、分类管理的;

3、药师未按规定审方、验方或擅自更改处方、不按处方剂量配药以及伪造、变造外配处方的;

4、营业期间无执业药师在岗的。

第六条 乙方发生本协议第五条中第

1、第

2、第

3、第4条行为,经批评及限期整改处理后在同一结算年度内仍发生2次(含)以上的,甲方可对乙方作出扣除当月或年度30%-50%医疗

服务质量保证金、暂停服务协议1至6个月、行业内通报等处理。

第七条 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对乙方作出扣除或追回违约费用、扣除当月或年度30%-50%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暂停服务协议1至6个月、行业内通报、提请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违约费用2至5倍处罚等处理。

1、采用伪造或变造账目、票据等手段结算医保基金的;

2、发现参保人员有利用西安市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进行不正当消费行为而未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的;

3、利用参保人员的西安市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采用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手段,直接或者变相销售化妆品、生活日用品、食品、家用电器等,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4、采用空刷卡、刷卡后现金退付等手段,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为个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提供便利条件的;

5、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西安市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刷卡服务的;

6、其他违反协议约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第八条 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对乙方作出扣除年度100%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终止结算关系、媒体公告、终止服务协议等处理, 并且3年内不再与该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危害参保人员健康的;

2、采取虚构、篡改申请材料等不正当手段成为定点零售药店被查实的;

3、同一医保结算年度内受到甲方暂停服务协议处理2次(含)以上,或在连续医保结算年度内受到甲方作出暂停服务协议处理累计3次(含)以上的;

4、因违法违规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且情节严重的,或被行业主管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资格或营业执照的;

5、拒不配合甲方监督检查,或同一结算年度被群众举报投诉2次(含)以上,或媒体曝光2次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6、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约行为。

第九条 乙方发生上述第

五、第

六、第

七、第八条违约行为的,将被列入西安市医疗保险管理系统黑名单,甲方对其进行重点监控管理;严重违约的,将纳入西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体系。

第十条 乙方违反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的,甲方应移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罚;触犯法律的,由行政部门移送司法机构处罚。

第十一条 在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等部门批准变更药店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经营地址等信息的,应在批准变更后的30个工作日内到甲方办理信息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甲方可终止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 根据分级管理原则,下属连锁店(包括各类直营、加盟连锁店)有50家以上纳入定点协议的大型连锁药店,其下

属的定点零售药店,驻地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及各开发区的由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直接管理;驻地在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高陵区、鄠邑区、周至县和蓝田县的由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其它定点零售药店由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 在协议执行期间,乙方因撤销、关闭等原因,3个月及以上不能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甲方将视其为自动终止服务协议。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信息系统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参保人员正常刷卡结算。

第十五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遇到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时,按照最新政策和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乙方逾期未主动续签协议的,甲方将在协议到期次日自动终止医保刷卡结算服务。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协商未果的,可以要求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处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争议协调处理的最终机构。乙方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争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都未发生违约事宜,而单方欲解除协议时,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乙方:(盖章)法人代表: 年 月 9

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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