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检验申请书填写指南
1.适用范围
1.1 本《指南》适用于船用产品图纸/文件审批申请书、船用产品认可申请书、船用产品检验申请书和无石棉认可申请书的填写; 1.2 本《指南》对于申请书中涉及的技术参数的填写要求,按照本社 规范、指南和相关规定填写,本《指南》不做专门说明。 2.基本原则
2.1 申请方填写申请书时,首先应确认其格式正确、版本为最新。
下载地址:CCS官网首页(www.daodoc.com) > 信息资源 > 申请表&协议
2.2 申请方应确保填写的信息在各处表达一致,如:产品信息(名称、型号规格、依据)与产品图纸批准通知书/认可证书一致、公司名称的填写应与公章一致。
2.3 根据申请书备注,“□”内:“Ⅹ”表示“是”或“适用”,“─”表 示“否”或“不适用”,无其它表达方式。
2.4 产品用于国际航行船舶或海上设施时,申请方英文名称应能体现在申请书上,可通过填写英文版申请书
和加盖英文版公章(或含有英文名称的公章)两种方式实现; 3.通用要求 3.1 工作控制号
申请方不填写,此处由本社填写。 3.2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使用本社规范和公约中的准确名称(规范相关具体
章节中有该产品的名称以规范名称为准,规范中没有规定的产品应该以规范中产品持证要求一览表的产品为准),如果规范、公约无产品名称的准确描述,应在产品认可或检验时使用有关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产品名称;在上述规范、公约和标准中有明确规定的产品名称时,不得使用产品的俗称,该名称与申请资料应保持一致。
优先级别归纳如下:
法定产品:公约、规则中的产品名称->规范相关具体产品章节中的产品名称->产品持证要求一览表中的产品名称->IACS 统一要求中的产品名称->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产品名称。
入级产品:规范相关具体产品章节中的产品名称->产品持证要求一览表中的产品名称->IACS 统一要求中的产品名称->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产品名称。 3.3 型号与规格
申请方应分别填写产品的型号和规格,并用“/”分隔型号和规格,若存在多个型号或多个规格时,应用“,”分隔,也可以用附表形式提供,此时在此处填写“见附件(XXX清单)”。 3.4 用途
3.4.1 申请方应明确产品用途,当有限定时,应在国际航行海船、国内航
行海船、内河船舶和其它(如高速船舶、游艇、移动平台等)栏“□”内都标示“Ⅹ”,若为其它,应在备注栏注明;
3.4.2 当产品用途不限定时,一般描述为船舶与海上设施,此时“国际
航行船”、“国内航行船”、“其他”栏“□”内都标示“Ⅹ”。 3.5 船用产品设计/制造依据
船用产品设计/制造依据的一般选用原则:公约/法规->本社规范->本社接受/采用的标准,在选用时可参考:图1产品认可选用依据。
图1产品认可选用依据
3.5.1 所依据的本社规范只需列入与产品的结构和性能相关的篇章, 规范中对产品的试验条件等一般性要求不列入;
3.5.2 规范中其他章节对该产品确实没有描述时,规范的通用章节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1 篇第3 章)才可作为依据; 3.5.3 除法定产品外,认可依据中至少包含一条CCS 规范条款的要 求,填写要求参考3.5.1和3.5.2。
3.5.4 本社规范对于产品没有具体性能要求时,国标、行业标准、ISO 等公认的标准中的相关产品标准才可作为认可依据。在此情况下,填
写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15)第1 篇 第3 章。
3.5.5 试验方法的标准不列入认可依据,但可作为试验大纲里的引用 标准。
3.5.6 对于法定产品,如果本社规范也有具体的要求,应该包含公约 和规范条款,即使规范已经包含了公约的所有要求也不能仅仅写规范条款;
3.5.7 对于入级产品,如果公约中的要求已纳入规范,检验依据只写 规范,如果公约要求没有纳入规范,应将公约的相关要求写入认可和检验依据。
3.5.8 公约和规则均有技术细节要求的产品,公约和规则均应作为依 据;公约中仅有配备要求且规则有技术细节要求的产品,仅将规则作为依据;公约中有配备要求且规则中无任何规定的产品,仅将公约作为依据;
3.5.9 尽管申请的是非法定/入级产品的检验,申请方也可以将法定和 入级要求作为依据。 3.5.10 申请方确认的标准
⑴一般是公认的标准,如ISO 标准、IEC 标准、国家标准、有影响的跨国家的区域标准、某一领域/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或公认有权威的组织制定的标准、申请方提供的其他检验要求(如:图纸、试验大纲和技术文件等)。
⑵检验/试验项目应完全覆盖标准的要求,否则应在“其他”一栏中进行补充说明如:“A 项目符合B 标准C 条款/A items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regulation C of B.”。
⑶填写格式为标准编号(含版本号)+《标准名称》。 3.5.11 写法参考如下格式:
1>规范(具体到章):
中国船级社《材料与焊接规范》(2015)及其修改通报第1篇 第3章 2>公约(具体到条):
中文: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第II-2章第
3、9条 3>规则:
若规则对不同产品有分类时,写到类别所对应的章或部分;若仅针对一类产品时,可仅写规则名称。如: A.FTP 规则
IMO 2010 年FTP 规则第2 部分和第5 部分 B:LSA 规则
经MSC.320(89)修正的《国际救生设备规则》第I 章 4>标准:
ISO 3189-1985 《通用浇注钢丝绳索具索节》 3.6 图纸/技术文件、资料
提交文件\\资料时编制“XXX资料清单”, 描述为“见附件(XXX资料清单)”。 3.7 申请方信息
3.7.1 申请方,填写公司名称,并应与公章一致;
3.7.2 联系人,填写人名全称;
3.7.3 地址,包括邮编、E-mail、电话(或手机)和传真; 3.7.4 制造厂、联系人和制造厂地址要求参照5.6.1~5.6.3执行。 3.8 申请单位代表签署及盖章
申请单位代表在此处手工签署姓名和时间,并加盖公章。 4.产品图纸/文件审批申请书
申请方提交申请书时,应阐明产品的用途、型式、型号和主要特性参数,以及设计制造依据,可用附件形式予以补充。 4.1 用途
填写要求请参见本指南第3.4条;
但用于内河船舶时,应“其他”栏“□”内标示“Ⅹ”,并在备注栏中备注船舶信息;
用于特定船舶时,应填写船舶工程号(填写要求参见本指南第6.4条)。对于无法获得船舶工程号信息或船舶信息时,应另行书面说明情况。 4.2 备注
申请方可在此栏补充未表达清楚、或需补充说明的其它内容。 4.3 产品图纸/文件批准情况
4.3.1 若只是增加相同种类产品的型号、规格:
在“经过CCS批准”和“增加部分”后“□”内标示“Ⅹ”,并填写原批准号,其它“□”内标示“─”。 4.3.2 若只是对原批准图的修改:
在“经过CCS批准”和“修改部分”后“□”内标示“Ⅹ”,并填写原批准号,其它“□”内标示“─”。 4.3.3 初次申请(新种类):
在所有“□”内标示“─”即可。 4.3.4 原批准图作废情况
在“增加部分”后“□”内标示“─”,填写原批准号,其它“□”内标示“Ⅹ”。 5.产品认可申请书 5.1 用途
填写要求请参见本指南第3.4条;
用于内河船舶时,“其他”栏“□”内都标示“Ⅹ”,并在备注栏中备注船舶信息或配套设备详细信息。 5.2 申请认可类型及项目
标示认可类型(设计认可、型式认可B模式、型式认可A模式、工厂认可)和项目(初次、定期、换新、变更),填写证书和图纸批准信息(适用时)。 5.3 船用产品设计/制造依据
填写要求请参见本指南第3.5条;
对于申请方确认的标准,请按照本指南3.5.10条要求填写。 6.船用产品检验申请书 6.1 数量/编号
分别填写产品数量和编号,中间用“/”分隔,连续编号时用“~”
表示。
6.2 认可证书号、图纸批准号或船用产品执行标准
根据产品认可情况、图纸审批情况填写认可证书号和(或)图纸批准号,填写标准时,要求请参见本指南第3.5条,格式参考本《指南》第3.5.10条。 6.3 用途
对于总成设备的配套零部件(系指在申请方申请检验时,已经明确该产品是为最终将持有本社签发的产品证书的设备总成配套的零部件,如柴油机零部件、锚/舵机配套的铸锻件等),可以填写设备总成名称。但当总成设备的审图意见书上明确设备型号时,应将相关信息填写在备注栏。此时仅在“其他”栏“□”内标示“Ⅹ”,其它栏标示“─”。通用要求,见本指南第3.4条。 6.4 船舶工程号
产品预订用途的船舶工程号,船舶工程号应该与在建船舶的“船舶工程号”或现有船舶的“船名”一致。如在产品订货时,船厂尚未确定在建船舶工程号时,本栏目也可用“××船厂××项目船舶/×× shipyard ××items ship”、“船舶名称”或“XX 型船舶”(如:49000T 油船)描述,对于无法获得船舶工程号信息或船舶信息时,应另行书面说明情况。。 6.5 其它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产品销售合同价格、验船师到场检验拟定日期、证书文字描述要求和其它补充要求(如:证书份数,几正几副)。
当产品数量较多时,可在附页上表达,表达信息至少包含申请书中所述项目,并加盖公章。
浙江分社产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