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事通
当前,我镇已进入森林防火特险期,镇政府向驻镇单位、企业和全镇人民发出封山禁火的要求,我报将与野外用火的相关法律处罚措施进行整理,以警示人们。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放火破坏森林、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百事通(护林防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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