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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 张非凡总结

发布时间:2020-03-03 16:50: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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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业促进法》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如遭受用人单位的歧视,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明确的录用条件是企业行使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前提。单位想要利用“不符合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前提是必须要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并且该条件是在招聘录用员工之时,就已经向员工公示,并经过员工确认的(应当保存相关证据)。

3.《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指的是用人单位实际开始使用劳动者为劳动力,劳动者开始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管理下提供劳动。岗前培训也应当视为为劳动者提供了“用工”。

4.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订立书面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11个月的上限)。满一年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应当是11个月的上限,具体没有规定)。

5.非法用工,如不具备合法营业资格的用人单位,主要包括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这三种情况。《劳动合同法》第93条规定,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7.退休返聘人员应当属于劳务关系。

8.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只约定了试用期,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不成立。

9.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超过法定上限,或者违法延长试用期的,如果违法约定的使用其已经履行,用人单位应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0.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单位出资招用员工的(猎头费用,委托学校培养等),员工在试用期间解约,可以索赔。

11.用人单位解约程序:(1)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最好采用书面形式。(2)经过工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前将解约理由告知工会。工会可以提意见,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12.解除劳动合同,分为两种情形:第一,针对过错性解除情形之一的员工,解除后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第二,对于劳动者不具有过错性解除情形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以外,还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待通知金。

13.工作时间,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个小时。 14.午休时间是否计入每天的工作时间?需要单位在职工入职时明确提出。

15.企业除全额支付或补发工资外,还应当克扣、拖欠部分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25%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其他情形: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还应当支付补偿金。

16.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公致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17.工伤保险死亡的需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8.劳动争议的解决:(1)和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2)调解

19.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第一,小额仲裁案件,脊椎所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月金额的争议;第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注:1.以上的终局裁决仅针对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人以当事人不服,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裁决按“非终局裁决处理”。

20.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适用法律错误,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证据伪造,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徇私舞弊、枉法仲裁。

21.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为15日,自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22.劳动争议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根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七条明确了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案件包括: 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24.举证责任倒置: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中:“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案件办案规则》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八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十九条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直系亲属对于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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