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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政 17号

发布时间:2020-03-01 19:43: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对种粮农

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直补工作的顺利进行。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四月四日

河南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有关要求,省政府决定,2004年在全省范围内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和价格,实行对种粮农民(含国有农场,下同)直接补贴政策。为切实做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直接补贴办法

(一)补贴资金数额的确定;2004年,我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数额按不少于粮食风险基金总规模的40%计算确定。

(二)补贴资金的分配方式。按照《财政部关于尽快落实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04]2号)要求,直补资金分配遵循“向粮食主产县倾斜、向种粮多的农民倾斜”的原则,实行“省分配到市、控制到县,县核算到乡、落实到户”办法。省对市、市对县补贴资金的分配,依据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核定的应纳农业税额和1997年至2001年五年间年均粮食总产量及收购保护价粮数量三个因素,原则上按照6:2:2比例计算确定。

县对乡、乡对农户的补贴资金,根据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计税面积和县级政府确定的补贴标准计算确定。县辖区内实行统一补贴标准。

(三)补贴资金的兑现办法。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每户农民的计税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数额,经公示确认无异议后,乡镇财政所于5月15日前将《粮食补贴通知书》发到每个农户。《粮食补贴通知书》由省统一编制软件,县(市、区)统一编号,乡镇财政所微机打印发放,由每户农民本人签收。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建

[2004]75号)要求,兑现补贴资金采取直接抵顶应缴农业税的办法。农民凭本人身份证和《粮食补贴通知书》,到乡镇财政所等额抵顶应缴纳的农业税及附加,乡镇财政所将抵顶的农业税及附加汇总上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从“粮食补贴资金”专户拨入乡镇政府“农业税及附加征收专户”。补贴兑现工作在6月30日前基本结束。

(四)补贴资金的管理。对种粮农民的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省财政要在4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通过财政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补贴资金”专户逐级拨付到县(市、区)。

县级财政部门要逐乡镇派驻补贴兑现监督员,明确责任,全程进行监督。每一兑付工作日结束后,监督员都必须在“补贴资金兑现底册”上签名。市、县、乡要逐级上报《补贴资金兑现日报》。

二、实施步骤

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4月1日—4月10日)宣传发动。为确保宣传政策和口径的统一,省统一印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通告》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宣传提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宣传手段,广泛宣传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做到进村入户,张贴上墙,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第二阶段(4月11日—25日)制定补贴落实方案。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方案,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广泛听取农民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补贴落实方案。各省辖市将审核后的各县(市、区)具体补贴落实方案(包括乡镇对农户的补贴测算情况),于4月25日前报省直补办公室。

第三阶段(4月26日—6月30日)组织实施。根据全省实施方案,省对各地上报的具体补贴落实方案进行审核,报经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于4月30日前批复到各县(市、区)。各县(市、区)要相应做好对所属乡镇补贴方案的审批工作,确保5月15日前将《粮食补贴通知书》发放到农户手中。

三、加强领导,确保直补工作顺利进行

粮食直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市、县、乡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为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各级政府都要设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从财政、计划、农业、粮食、农发行等部门抽调精干人员参与办公室工作,并实行集中办公。

在粮食补贴兑现过程中,各地要切实做到“五到户”,即政策宣传到户、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布到户、通知发放到户、补贴兑现到户。严格执行“四不准”,即不准擅自改

动补贴通知书内容,不准用补贴抵顶以前年度的农业税尾欠和各种债务及收费,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无故拖延补贴兑现时间。财政、监察部门要加强直接补贴兑现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豫政 17号

豫政2110年17号文_Word_文档_(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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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政.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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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政〔〕42号[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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