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天长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的审查。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局机关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分级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既确保政府信息的安全,又利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促进依法行政。
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保密“自审送审终审”三审制度,即拟公开信息股室、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管局长分别对拟公开的文件或资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自查、复核和认可。
第五条 在审核中发现拟公开信息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公开:
1.标有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未届满;
2.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3.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4.属于我局尚未决定的事项;
5.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七条 不得公开在工作中掌握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八条 拟公开其他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经信息产生部门同意,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开涉及公共卫生信息、统计信息、重要地理信息等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审批。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国家保密局确定。
第十一条 制发公文应同步进行公开属性审查和保密审查。主办股室审核、政策文字审核、分管局领导签发时,应确定信息公开属性或按照规定确定密级。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依法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对该信息的其
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得影响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第十三条 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要加强对上网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坚持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一旦发现涉密信息上网,要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并及时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股室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