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1、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
信息之前,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2、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贯彻“既推动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
保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3、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
组织协调,责任部门和保密审查员具体实施,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4、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员,具体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日常工
作;对相关网站(页)或以其他形式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员必须取得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资格,并经授权后履行保密审查职责。
5、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依据《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及《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制定涉密事项一览表,作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并明确告知单位所有人员。
6、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
提供信息的部门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登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再交保密审查员进行复审,最终由分管领导终审并签发;其中涉及重要内容的信息应当由保密审查员呈报分管领导审核确定。
7、对拟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报有关
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和确定。
8、送审信息或其载体,应当先行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的相关管理规
定进行传递送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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