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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15:12: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客运中心站 安全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和《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加强我站客运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维护正常的站车秩序,规范我站与参营业主的经营行为,发挥车站的窗口作用,提高社会效益和经营效益,根据《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管理规定》,现结合我站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客运中心站实行全方位开放经营,为旅客和车方服务,坚持“旅客至一,信誉第一”的办站方针。

第二章

站务管理

第三条 参营必备条件

凡在我站参营的单位和车辆必须经营管部门批准,符合从事客运要求,做到证件和手续齐全有效、车况良好、设备完整、车容整洁。

(一)、所有参营车辆必须与车站签订进站应班(收费)协议,并缴纳信誉保证金和有关费用,由车站统一管理、统一安排、统一售票、统一结算,实行有偿服务。参营单位和业户应自觉接受车站的监督、检查、管理。

(二)、参营单位在每月底前必须将次月的运行计划报送车站,以利于车站经营管理,各单位应按本站安排的班次、发车时间和规定的运行线路运行。因故不能应班的应及时向车站报停该班,报停后不得私自找其他单位或业户的车辆顶班,否则不得结算当班营收,并按脱班处理。

(三)、凡进站参营单位的车辆必须接受车站的例保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报班、应班。

(四)、凡进站参营单位的应班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规定,同时主动配合车站做好出站签单手续。 第四条 车辆调度

(一)、参营单位、业户的车辆应按各自运行计划提前30分钟到站并准时应班。车站实行报班制,车到站后,应第二天九点以前班的,必须头天下午到调度室报班。不报班的,按脱班处理,造成的损失概由参营单位、业户负责。

(二)、参运单位、业户应当天班的车辆必须在应班时间30分钟前到调度室报班。服从调度的安排,并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的发车库应班,不报班的视为脱班,并且车站有权对该班进行处理,安排其他车辆应班或顶班。

(三)、增开新班次或长时间报停班次,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根据实际情况签订协议方能进站应班和报停班次,未经同意和允许不得擅自新增和长期报停班次,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参营单位、业户车辆的班次、时间、脱班、停班、顶班、压班(延班)一律由车站统一安排和考核;空缺班次的安班、顶班,由调度提出意见,站长同意后方可执行。

(五)、应班车辆发生晚点、脱班、压班、顶班,责任损失按以下办法处理:

1、晚点:班车在应班时间15分钟前未到站的视为晚点,晚点一次处罚一百元。

2、脱班:班车在应班时间以前未到位的视为脱班,脱班按班车全程满员金额计算。

3、压班:应班车站超过发车时间,如因车站手续原因,应关闭车门,驶离车库,不得影响下一次班车。无正当理由视为压班,压班按每五分钟五十元处理。

4、顶班:班车发生脱班,车站有权视情况组织车辆顶班。顶班车辆到达对方站后,应到站报班,车站安排应班(不报班的,不计算返程营收)。顶班车营收按去程满载营收100%,返程按满载营收的80%计算。

(六)、停班:停班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月,超过两个月,次班自动终止,不再恢复。班车因故无法应班,应申请停止应班。

1、临时停班:由于交通事故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车方必须提前3小时通知车站报停,三天以上的,须书面申请,报停的班次不允许自行找车顶班。

2、加班车和末班车报停必须提前五小时通知车站,春运及法定假日和大型集会期间,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允许报停,此期间强行停班按脱班加倍处理,一次处罚三百元。

3、定线路始发班次月报停班不得超过5次,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班次处理。

(七)、包车及加班车:参营单位及业主的应班车辆,不允许在本站私自组织包车和加班车。包车、加班车必须由车站统一安排、统一售票或办理包车等手续,所产生的营收按有关规定提取手续费。 第五条 上下旅客及行李

(一)、所有车辆(包括进站配载车辆)必须进站上、下旅客及行李,服从管理。

(二)、任何车辆不得在车站前后500米距离内上下旅客及行李,或把旅客叫出站外上车,车辆出站签单时,结算单人数与车辆实际装载人数必须一致。

(三)、参营车辆应班不得悬挂与本车次不相符的路线牌和自制路线牌应班,以及车辆内外不得粘贴广告,否则取消该车次班车的应班资格。不得擅自提高运价和刹价载客。

(四)、参营单位及业户的应班车辆,未到应班时间不允许提前在车站内上客 。应第二天班的车辆不允许装载行李在本站停放过夜,否则,造成损失一概由参营单位、业户自行负责。

(五)过路车进站配载应按规定办理进站手续,车站安排应班时间、统一补票。临时停车,应关闭车门不得悬挂线路牌,更不得擅自揽客上车 。

第三章 车站秩序及安全管理

第六条 车站秩序

参营车辆进站应班,应服从车场管理人员安排,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车站内严禁使用高音喇叭,出入站按先后秩序,限速行驶(时速不超过5公里/小时),在站场内车辆超速造成损坏站务安全设施及其它意外伤害事故,由经营业主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

第七条 安全管理

(一)、参营车辆进站后,应服从指挥,在规定的下客区域下客,车未停稳不得打开车门上下旅客。按规定的区域停放整齐,车头朝向须一致,不得压线停车和停车不到位,否则,发生一切事故及损失均由驾驶员负责。

(二)、参营车辆在站内停放,当驾驶员和乘务员需要离开车辆时,必须关好和锁好车门车窗,关好电、气、油路阀门,取下点火锁钥匙,车内物品自行妥善保管。否则发生损失车站概不负责,并由当事人赔偿第三方经济损失。

(三)、车辆在站内停放时,不得乱扫、乱倒垃圾,不得在车站内修车、洗车和拖车,造成损失,概由车方负责并给予经济处罚。

(四)、车辆在站内停放时,乘务员要负责指挥驾驶员停车、倒车, 严禁在非应班区域上下旅客。凡在车场内发生任何事故的,对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的原则,严格考核、逗硬奖惩。

(五)、所有应班车驾驶员必须经我站审核合格后方可驾车参营,不得将车辆交予未经我站审核的人员驾驶

(六)、严禁带病车辆入站应班,严禁“三品”进站上车和参营车辆承运“三品”,严禁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在车站内发车,车辆例检时,要由驾驶员本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对因首次例检不合格而进行二次例检任然不合格者,我站将予以违约处罚,并抄告企业及行业主管部门。

(七)、应班车辆应保持车容车貌征整洁,外观无破坏,否则不予例检、不予报班。不得在站内洗车和进行拆件修理。

(八)、车辆出站时,驾驶员要主动下车签字,接受检查,车上装载必须符合规定,如有免票须提前告知(免票人员不得超过核载人数的10%),车上不能私藏小板凳,并对乘客进行安全承诺,不进行安全承诺的不得出站。

(九)、进站应班车辆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安全锤、三角木、防滑链等安全设施,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责令现场整改、现场配置,因车方车辆发生火灾造成的损失,一律由该业主负责赔偿。

(十)、参营车不接受例保检查,不到调度室报班或未经出站签单,私自装客和行车,一经发现立即停止运行。

(十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堵塞交通,辱骂、殴打旅客及服务人员,更不准打架斗殴,情节恶劣者交公安机关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当事人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十二)、严禁在进、出通道发车区停放车辆(含夜间停放),随时保证通道畅通,不得影响站内交通秩序。

(十三)、参营车辆应配合车站统一管理、统一售票,严禁降价争揽客源或因其他原因阻挠拒绝车站工作人员售票,严禁拒载、宰客、甩客现象发生。如引起投诉或新闻媒体曝光事件,车辆责任者应承担全部责任。

(十四)、所有参营车辆都应自觉遵守车站管理规定,配合车站管理人员的管理、安排和调度,不得干扰调度室、售票室、现场管理人员的工作秩序,如造成损失概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章

第八条

凡违反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各项规定者,处100—1000元罚款,视情况可处停业整顿1—3天。

第五章 收费和计算及其他

第九条 参营费用的收取

按进站协议签订的项目进行收取。 第十条 营收结算方式

(一)、参营单位的车辆一律只对单位结算(私车除外),不对个人。

(二)、本站采用“一式三联结算单”结算方式,以存查联和结算联对照,结少不结多。

第十一条 结算时间:车方单位、私营车均按月结算营收,过时作废。车方单位按规定时间结算,私营车每月月底结算。车站在扣除客运代理费、发班费、脱班、晚点、压班等各项款项后汇解车方单位和个人。

(一)、结算地点:车管营收科。

(二)、车站填写的结算联属有价证卷,参营单位和企业主应妥善保管,若发生丢失、破烂等一律不予补填,责任自负。 第十二条 其他

(一)、本规定如有修改,另行通知。

(二)、本规定从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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