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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1

发布时间:2020-03-03 20:27: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主要负责人及项目经理带班管理制度(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质量生产,提高现场管理水平,根据建

[2011]111号《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所属工程项目落实本制度负责。

二、项目实施期内,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公司总经理及所属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三、项目经理在带班生产时,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重点质量控制点的监控,做好施工日志,施工日志应存档。

四、项目经理应定期对项目质量安全生产情况组织检查,以项目经理牵头的安全检查、质量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情况应上报公司质安部存档。

五、工程项目进行重点、难点分项工程施工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必须带班施工。

六、项目施工期内,公司负责人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带班检查的内容包括制度执行情况,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情况、重要质量控制点的落实情况,安全管理方案及安全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等。检查应认真做好记录,

并分别在质安部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七、公司主要负责人除定期带班检查外,应在以下情况出现时,进行带班检查:

1、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督促安全措施的落实;

2、工程项目出现险情、发现重大隐患时,组织整改并监督落实。

3、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全面质量检查。

八、公司主要负责人在带班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带班检查人出具整改通知书,项目经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

九、公司负责人对项目经理带班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未有效履行本制度规定职责的,每次每项罚款50元。

十、公司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带班检查,带班检查天数少于规定的,每缺少一天罚款50元。

十一、公司负责人、项目经理未有效履行本制度所规定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罚。

二、本制度所称公司负责人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本制度所称项目实施期是指从项目开工日起至项目竣工日止。

十三、本制度自发布日起执行。

201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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