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艺演出合同
甲方:
乙方: 长沙猛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甲方为满足活动的需要,委托乙方共同参与活动的演艺节目及现场活动人员的工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本着“友好合作、平等互惠、优势互补”的原则,就演艺服务及活动人员合作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猛龙:演艺演出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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