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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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从事各类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组织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施工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营及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纳入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进行资质审查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指公园、小游园、市街、道路、护坡、堡坎、水系、居住区等的园林景观绿化工程,包括:
(一)绿化工程:苗木、花卉、草皮的培育、起运、栽植、养护、修剪和大树移植、土壤改良等工程;
(二)假山工程:石山、土山、土石山工程和叠石、置石、塑石等工程;
(三)水景工程:改造天然水和人工构筑水景,含喷泉、瀑布、跌水、驳岸工程等;
(四)园林土建安装工程:园林路桥、园林小品、园林设施等。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
第五条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重庆市园林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园林局资质办)负责处理资质管理中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各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承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申请及审批
第七条新开办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市外园林绿化企业来渝设立分支机构的、已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试行证书》的企业需要等级变化的,必须按本细则规定申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的需另行申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
第八条资质等级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共分三级,其资质审查按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附后)分级进行,一级企业由市园林局预审并提出意见,报建设部审批;
二、三级企业由市园林局审批。
第九条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申请资质要求报送的相关资料向市园林局行政服务窗口报件。
(二)市园林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
(三)经局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公示无异议的,发给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或试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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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审查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说明原因,并将报送资料全部退还申报单位。
(五)申请人在市园林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资质证书或退还的资料。
第十条申请资质需报送的资料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验资报告;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等有关证明资料;
(四)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及有关证明资料;
(五)企业主要技术工种岗位合格证书、身份证和有关证明资料;
(六)中级以上技术工种、级别明细表及证明资料;
(七)企业业绩证明(近2年承担过的主要园林绿化项目合同书及质量证明材料)及相关资料;
(八)资质等级标准要求具有的设施、设备购置合同或发票及房屋产权证或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和有关文件、图片、证明资料;
(以上资料审核原件,复印件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3份)
第十一条实地考察内容
(一)核实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二)企业资质等级要求相应的办公场地和办公设施;
(三)企业资质等级要求的工程技术、施工设备;
(四)企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素质状况;
(五)企业业绩实况及施工、管护的现场;
(六)图片、图纸、音像资料等。
第十二条办理时限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每季度审批一次,每季度第一个月报件的,纳入当季度办理,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不包括实地考察评审和公示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以后报件的,纳入下一季度办理。特殊情况经市园林局行政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三条凡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试行证书》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经营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0日内到市园林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市外园林绿化企业来渝施工,应持以下资料到市园林局登记:
(一)企业进渝施工的书面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二级(含二级)以上《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外资园林绿化企业须持国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准入的批准文件;
(四)企业资质审批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外出承接园林绿化工程的证明;
(五)与资质等级相应的业绩证明资料(施工合同、奖励证书、工程决算书等);
(六)企业派出的在渝常驻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出示职称原件);
(七)银行、财政或有关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八)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三、年检
第十五条凡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试行证书》的企业,每年必须接受年度检查。
第十六条检查时间
(一)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
1.资质证书编号末位数为单号者,2月1日至28日报送年度检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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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质证书编号末位数为双号者,3月1日至31日报送年度检查资料。
(二)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年检时间,但不得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
(三)凡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年检,将在报刊和网上公告注销该企业资质。 第十七条年检报送资料
(一)企业年度基本情况总结报告。
1.经营管理及经济效益状况;
2.苗木生产管理及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状况;
3.企业管理及技术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及素质状况;
4.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情况;
5.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二)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度检查表。
(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本企业等级标准规定数量的工程师和财务管理人员的职称证明原件。
(五)由劳动局或指定机关颁发的园林绿化技工上岗证明原件。
(六)一年来企业业绩统计表及相关证明(包括工程合同原件、工程决算书等)。
(七)经审计合格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及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八)中级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劳动保险证明(复印件),企业外聘技术人员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
(九)企业办公场地房屋产权证书及租赁合同。
(十)企业名称、地址、法人、技术负责人变更的需持变更后的工商注册登记原件及复印件和申请变更书;
以上资料除审查原件外,用A4纸复印装订成册报送2份。
第十八条检查程序和时限:
(一)企业报送年度检查资料;
(二)对企业年度检查资料进行审核;
(三)登记变更事项和年度检查结果;
(四)年检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给予登记注册。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视情况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取得资质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园林行业建设管理中获得市级行政部门或行业先进和优秀奖励称号的单位,当年免予年检,直接登记注册,并作为资质等级晋升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一条凡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后,一年内无相应办公场地、专业技术人员、承接园林绿化施工项目的,将注销其资质证书。
四、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及资质申请表、年检表等相关资料和审批的资质企业名单、年度检查合格企业名单,在市园林局政府公众信息网、重庆风景园林网和《重庆园林》或市级报刊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市园林局每年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经营管理、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等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对凡违反本细则规定,弄虚作假、伪造、骗取资质和无资质进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按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市园林局印发的有关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细则、文件等停止执行。
附件: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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