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和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执法水平,促进环保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环保部和上级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法制办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环保执法人员培训分为资格培训和日常执法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 环保执法人员取得环保行政执法证件需要经过执法人员资格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基本法律知识、基本业务知识和环保执法职业道德等。基本法律知识指与环保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业务知识指与环保执法相关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法程序、执法文书使用、执法案卷制作等。
第五条局法制办负责组织我局执法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执法资格考试由上级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日常执法业务知识培训的规定:
(一)各执法部门每年组织执法人员内部培训不低于60学时;
(二)根据上级环保部门的要求,各执法部门要安排有关人员,参加局里统一组织的业务知识培训和考核;
(三)参加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环保行政执法证件包括《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 1
执法证》。
第八条环保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工作必须具备基本资质条件和执法资质条件。
第九条环保执法人员的基本资质条件:
(一)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本单位正式职工;
(三)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掌握专业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知识;
(五)通过环保执法法律知识、基本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且考核合格;
(六)新录用环保执法人员年龄需在40周岁以下。
第十条环保执法人员的执法资质条件:
(一)掌握本岗位业务知识;
(二)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具备独立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审验内容包括证件持有人在年度考核中的执法工作、培训考核情况。各执法部门按年度审验要求,将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报局法制科。法制科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执法证件报市法制部门审验。经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交通执法工作。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或破损的,应向局法制办提出申请,换领或补办证件。
证件补办期间,执法人员不得作为案件承办人从事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经请示局领导研究决定由法制办暂扣其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报市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执法证件。
(一)年度内达不到规定培训学时、不参加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或参加培训但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经查证属实的;
(三)超越职权范围执法的;
(四)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
(五)触犯刑律的;
(六)有其它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四条下列人员应报法制办注销其执法证件。
(一)离退休的人员;
(二)因人事调动、调离执法岗位的人员。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未取得执法证件而擅自从事执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