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适用于住宅建筑内部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于2001年12月9日由建设部、总局联合发布 并于2002年5月1日实施,为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而制定。 4.3 施工现场防火
4.3.1 易燃物品应相对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域并应有明显标识。施工现场不得大量积存可燃材料。
4.3.2 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应避免敲打、碰撞、磨擦等可能出现火花的操作。配套使用的照明灯、电动机、电气开关、应有安全防爆装置。
4.3.3 使用油漆等挥发性材料时,应随时封闭其容器,擦拭后的棉纱等物品应集中存放且远离热源。
4.3.4 施工现场动用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4.3.5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沙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4.3.6 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4.3.7 严禁在运行中的营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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