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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发布时间:2020-03-03 15:37: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应当首先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章程或者管理规章;

(四)歌舞娱乐场所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证、住址和个人简历)及上述人员无本办法第六条情形的书面声明;

(五)经营场所的《房地产权证》(属租赁场所经营的,应同时提交租赁意向书)。不能提供《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上未注明该场所为商业用途的,应当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该场所为商业用途的书面证明以及建设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相关证明;其中不能提供《房地产权证》的,还应当提供其他相关权属证明;

(六)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七)资金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上述核查符合条件的,文化主管部门在5日内出具回执;不符合规定的,则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申报环境、消防审批

申请人凭文化主管部门出具的回执向环保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申报环保审批和消防安全审批,如实申报拟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面积、楼层,由环保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在相应的审批意见书上注明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面积、楼层。 申请人依法领取环保部门批复同意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后,应立即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环保、消防安全审批文件进行核查,符合规定的,受理发证申请;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行政许可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3.检查 公示

文化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申请后5日内派出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拟设立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并将拟设立场所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后5日内,按照《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举行听证。

4.听证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结束后2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核定歌舞娱乐场所可以容纳的消费者数量,实际使用面积按人均2平方米计算,其中舞池容量为人均面积1.5平方米;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办理登记手续 领证

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批准文件后,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始营业。歌舞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公安部门备案。文化主管部门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的有效工作日不包括实地检查和公示听证所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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