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事项通知书(鉴定实行核定征收通知书)
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税 通[]号
:(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8]30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公告2010年第6号)等文件规定,经鉴定,你企业(年度)按照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核定当年应税所得率为%。
你企业实际主营项目所属行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与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不同时,应按有关规定在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申请,调整当年应税所得率后再进行年度申报。
税务机关发现你企业符合查账征收条件时,有权自当年调整实行查账征收。
你企业如对本通知有争议,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日
《通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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